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刑事),附民字,107年度,92號
KSHM,107,附民,92,201904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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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7年度附民字第92號
原   告 謝青燕
被   告 孫銘晣
被   告 趙龍螢
上列被告等因幫助詐欺案件(106 年度上訴字第785 號),原告
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原告於民國104 年11月29日遭詐欺集團詐騙,致 匯款至另嫌疑人廖人傑兆豐銀行帳戶內等情。爰求為:㈠被 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31039 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 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未記載)之計算之利 息。㈡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孫銘晣趙龍螢否認有幫助詐欺取財犯行,聲明「原告 之訴駁回」。
三、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 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四、本件被告被訴幫助詐欺案件,業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諭知無 罪,檢察官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後,亦經本院判決上訴駁回 在案。依照首開規定,則原告提起之附帶民事訴訟,自應予 以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3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壽燕
法 官 莊珮吟
法 官 曾逸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 高于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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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