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等
臺灣高等法院 花蓮分院(民事),上字,107年度,58號
HLHV,107,上,58,201904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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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上字第58號
上 訴 人  皇丞國際公關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盈吟  
訴訟代理人 曾品翰  
訴訟代理人 梁錦文律師
被上訴人  臺東縣達仁鄉公所
法定代理人 陳新輝  
訴訟代理人 吳政德  
訴訟代理人 黃呈熹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1
0月23日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42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
訴,本院於民國108年4月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㈠、原判決關於駁回上訴人後開第㈡項之訴部分及訴訟費用之裁 判廢棄。
㈡、被上訴人應再給付上訴人新臺幣3,536,857元,及自民國107 年3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㈢、其餘上訴駁回。
㈣、除確定部分外,第一、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負擔86% ,餘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甲、被上訴人臺東縣達仁鄉公所(以下稱被上訴人)原有提起附 帶上訴(本院卷第61頁至第69頁),但業於本院民國(下同 )108年4月2日審理時撤回(本院卷第240頁反面),所以附 帶上訴部分(即原審判決被上訴人敗訴部分),不在本院的 審理範圍。
乙、上訴人部分:
一、主張略以:
㈠、上訴人於民國(下同)106年9月7日以新臺幣(下同)588萬 元標得被上訴人「2017第五屆全國原住民排灣族、魯凱族民 俗競技運動會暨農特產品、手工藝展售活動」」委託專業服 務標案,嗣後並經兩造合意簽訂「2017第五屆全國原住民排 灣族、魯凱族民俗競技運動會暨農特產品、手工藝展售活動 」勞務採購契約書,約定總價金為588萬元。而上訴人已依 該契約第5條第(一)項第2款第⑴目、第7條第1項之約定, 在106年9月14日前提交10份實施工作項目計劃書供被上訴人 備查,被上訴人即應給付該契約第一期價款1,764,000元( 關於第一期價款1,764,000元部分,因為被上訴人撤回附帶 上訴〈本院卷第240頁反面〉,已告確定);另被上訴人已 依該契約之附件「01設備、器材採購(含租借)招標需求及



規範補充說明書」之注意事項第2點、第5點之規定,在正式 比賽前2日完成驗收,即應給付該契約第二期價款4,116,000 元,理由如下:1、依該契約包含契約本約、附件及其變更 或補充(該契約第1條第㈠項第4款),則該契約之說明書、 注意事項,亦為該契約之一部分;又「所有器材,須確保賽 事進行無誤,並視同驗收,驗收完成後始得請款」(上開注 意事項第2點)、「正式比賽前2日必須安裝、測試、驗收完 成(壘球賽於9月21日及其他競賽於10月5日前完成)」(上 開注意事項第5點);上訴人已在106年9月14日以網路聊天 軟體LINE,將驗收資料傳送給被上訴人活動器材組組長 廖亞倫,且並未經其表示有驗收不通過之情形,已足證明被 上訴人已依上開注意事項前揭規定,在正式比賽前2日已完 成驗收,如未驗收於賽事進行無誤即已視同驗收,上訴人自 得依該契約請求第2期報酬,縱然認為該標案應在上訴人提 出成果報告書後始進行驗收程序,惟該標案採「總包價法」 招標,上訴人並無提出收據憑證供查核之義務,且該契約亦 未約定上訴人有提出憑證以供查核之義務,被上訴人要求上 訴人必須提出明細分析及各項支出憑證以俾憑辦該標案之驗 收,亦無理由;另被上訴人在107年1月31日驗收該工程時, 僅泛言符合或不符合,並未提出具體事實佐證上訴人執行該 活動未依該契約約定之項目存在,被上訴人空言上訴人有違 約事實,與事實不合。
㈡、另該承攬契約成立時點在決標之時,給付之內容即已確立, 嗣後契約內容如有變更,應依契約變更程序,否則不構成契 約內容;此外,縱認上訴人應提出成果報告書後始進行驗收 ,惟被上訴人所為之驗收依據既均非屬契約內容,事後協商 仍對無爭議部分拒絕先行付款,復又以刊登上訴人於政府採 購公報為要脅,顯違誠實信用原則等語。
二、聲明:
㈠、原判決不利上訴人部分廢棄。
㈡、上開廢棄部分,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新臺幣4,116,000元 及107年3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㈢、(除確定部分〈即撤回附帶上訴部分〉外)第一、二審訴訟 費用由被上訴人負擔。
丙、被上訴人部分:
一、答辯略以:
被上訴人於106年9月19日始收受上訴人所提出之實施工作項 目計劃書,此有被上訴人提出簽收影本在卷可稽,上訴人主 張已依該契約要求在106年9月12日將該活動之上開計劃書, 送被上訴人審核備查,實屬無稽,且上訴人所提出之上開計



劃書,有:經費預算表與細項報價參考混亂不一致、漏列契 約需求等明顯瑕疵,被上訴人無法同意備查,被上訴人考量 上開瑕疵如未改善,勢必影響上開標案後續驗收及結案,故 被上訴人多次通知上訴人,請求上訴人改善後再送被上訴人 審核,惟遲至106年11月21日時,被上訴人始審查符合規定 ,通知上訴人用印而完成簽約程序;且被上訴人依該契約第 12條規定驗收該標案,並要求上訴人提出支出明細與各項支 出憑證,並無不妥及刁難上訴人之處,理由如下:1、上訴 人以106年11月20日函暨檢送結案報告電子檔,向被上訴人 請求該標案之驗收,惟因上訴人並未依該契約檢具書面成果 報告,故不符程序,嗣被上訴人分別函知上訴人,請其依該 契約補正並檢送結案報告(含支出明細等),以利被上訴人 辦理驗收,惟遭上訴人置之不理。2、依該契約第7條履約期 限之約定,上訴人應於規定期間內提交成果報告書(彩色版 )5份及電子檔送被上訴人驗收通過,惟被上訴人於107年1 月31日辦理驗收時,上訴人職員僅攜帶光碟1份與成果報告 書1份,並於驗收過程帶走前揭光碟及成果報告書而中途離 席,而被上訴人辦理驗收,須依上訴人所提之成果報告書為 依據。3、況被上訴人在該活動結束後,經現場工作人員回 報有便當臭酸、晚會清潔未完成、排球場座椅設備提供不足 、承諾事項未辦妥、成果報告書未能顯示履約數量等諸履約 瑕疵之處,被上訴人再於107年3月1日函知上訴人應在同年 月9日補正驗收欠缺資料。4、被上訴人於107年3月19日就上 訴人對該標案補正資料後,再進行驗收審核,惟仍有相當比 例驗收不符合之處,故該標案尚未驗收通過,即不符合該契 約第五條第㈠項第2款第⑴目之規定,自不得請求第二期款 。此外,106年11月21日勞務採購契約書為合法有效,被上 訴人自得依其附件經費預算表及經費細項表所示之工作項目 ,進行審查驗收等語。
二、聲明:
㈠、上訴駁回。
㈡、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丁、二造不爭執及爭執部分:
一、不爭執事項(本院卷第53頁反面至第56頁正面):㈠、關於契約的簽訂:
1、上訴人於106年9月7日以588萬元,得標被上訴人「2017第5 屆全國原住民排灣族、魯凱族民俗競技運動會暨農特產品、 手工藝展售活動」(以下稱系爭活動)委託專業服務標案( 以下稱系爭服務標案),併經上訴人於106年09月14日公告 在案(原審卷第380頁至第381頁、第383頁、第384頁)。



2、嗣兩造於106年11月21日簽立系爭活動契約書(以下稱系爭 契約),約定總價為588萬元(原審卷第385頁至第415頁) 。
㈡、系爭契約書相關約定如下:
1、第1條第1項契約文件及效力「㈠契約包括下列文件:…4.契 約本文、附件及其變更或補充」(原審卷第387頁正面)。2、第5條契約價金之給付條件:
⑴、第1項第2款分期付款第1目約定:
、(前段)第1期款:乙方(係指上訴人,下同)提送實施工 作項目計劃書(以下稱系爭計劃書)及完成全案文宣設計樣 稿經甲方(係指被上訴人,下同)審查確認備查後,給付服 務費契約價金百分之30(按符號「%」應屬贅載)(以下稱 第1期款約款)。
、(後段)第2期款:依服務項目及工作內容暨規定期間內提 送成果報告書(彩色版)5份及原始資料電子檔送被上訴人 審查驗收後,給付服務費之百分之70(按符號「%」應屬贅 載)(以下稱第2期款約款)(原審卷第391頁)。、依前揭約定:⒈第1款為1,764,000元,⒉第2期款為4,116,0 00元)。
⑵、第1項第2款分期付款第2目約定:
廠商於符合前述各期付款條件後提出證明文件。機關於15工 作天內完成審核程序後,通知廠商提出請款單據,並於接到 廠商請款單據後15工作天內付款(原審卷第391頁)。3、第7條(履約期限)第1項履約期限:
⑴、上訴人應於簽約日起至106年10月9日止完成採購標的之供應 。
⑵、簽訂契約日起至106年9月14日內提交10份實施工作項目計劃 書(至少含:工作執行方式、進度時程規劃、活動地點、期 程、內容與人力配置、預期之呈現效果或工作成果、各服務 項目之經費概算表)及文宣設計稿送所備查。
⑶、上訴人應於規定期間內提送成果報告書(彩色版)5份含電 子檔送本所驗收(原審卷第395頁)。
4、第12條第2項驗收(原審第405頁、第406頁): 廠商應於履約標的預定完成履約日前或完成履約當日,將完 成履約日期書面通知及(將)履約標的送達機關。5、第13條遲延履約(原審卷第406頁、第407頁)⑴、第1項:逾期違約金,以日為單位,廠商如未依照契約規定 期限完成履約標的之供應,應按逾期日數,每日依契約價金 總額1%計算逾期違約金。但未完成履約之部分不影響其他 已完成部分之使用者。得按未完成履約部分之契約價金,每



日依其3%計算逾期違約金。
⑵、第4項:逾期違約金之總額(含逾期未改正之違約金),以 契約價金總額之20%為上限。
㈢、關於系爭契約補充說明書及其他應注意事項部分:1、原審卷第416頁系爭活動補充說明書(以下稱補充說明書) 及第417頁的其他應注意事項(以下稱01補充說明),與第 468頁至第471頁的「其他投標須知補充說明」(以下稱02補 充說明)均為系爭契約的一部分。
2、原審卷第417頁(即證據卷第157頁反面)的01補充說明如下 :
⑴、第2點:所有器材,須確保賽事進行無誤,並視同驗收,驗 收完成後始得請款。
⑵、第5點:正式比賽前2日必須安裝、測試、驗收完成(壘球賽 於〈106年〉9月21日及其他競賽於〈106年〉10月5日前完成 ),競賽期間免費負責連線、配線、勞務安裝、測試、技術 人員操作、拆卸至比賽完成。(原審卷第417頁)。㈣、系爭活動於106年10月09日舉辦完畢(原審卷第395頁,第41 9頁)。
㈤、上訴人於106年9月12日提出原審卷第137頁至第195頁的實施 工作項目計劃書,被上訴人於9月19日收到(原審卷第195之 1頁、第25頁、第38頁)。
㈥、兩造往來公文、存證信函如下(關於第1期款部分):1、上訴人於106年09月12日以皇字第000000000號函(以下稱上 訴人9月12日函)知被上訴人:
主旨欄記載「依據系爭契約內容,於簽約日後(按應係決標 日之誤)7日內,依審查會議決議事項繳交實施工作項目計 劃書一式(10份),請查照」(原審卷第38頁、第384頁) 。
2、被上訴人於106年10月18日以達鄉社字第1060012826號函( 以下稱被上訴人106年10月18日函)覆上訴人:⑴、主旨欄記載:「貴公司承攬系爭活動檢送之委託專業服務案 契約書內容有誤,請儘速補正如說明所示,請查照。」。⑵、說明欄記載:
、系爭建議書經費預算表(第75頁)各項金額應與所屬細項報 價參考(第76頁至第79頁)總和相符,惟查貴公司所檢送之 旨揭資料二者相異,未符規定。
、系爭建議書經費預算表應包含招標文件編號:01之設備、器 材採購(含租借)招標需求及規範補充說明書,與編號:02 之其他投標須知補充說明需求內容,顯有漏列之情事。、依決標金額按比例調整後之經費概算表各項金額,應與其細



項報價總和相符,經查二者互異,不符規定。
、綜上,前經數次通知貴公司補正仍未陳送本所,請於106年 10月23日下午17時前,提出資料補正說明,俟資料完備後, 本所始依程序進行後續審查作業」(原審卷第50頁)。3、上訴人於106年11月28日以皇字第106112801號函(以下稱上 訴人11月28日函)知被上訴人,
⑴、主旨欄內載:「茲承辦系爭活動委託專業服務案,依據契約 規範辦理,遲未收到第1期款,請核示。」。
⑵、說明欄記載:「…三、於活動前檢送皇字第106091201號( 函)(即上訴人9月12日函)並依審查會議決議事項繳交實 施工作項目計劃書一式(10份),並附發票乙式,依據契約 規範請領第一期款項,至今將近3個月,遲未收到款項。」 (原審卷第39頁)。
㈦、兩造往來公文、存證信函如下(關於第2期款部分):1、上訴人於106年11月20日以皇字第106112001號函(以下稱上 訴人106年11月20日函)知被上訴人:
說明欄第二點記載:「本公司承攬系爭活動,活動順利圓滿 ,於活動後結案報告書一式(5份),呈請機關驗收」(原 審卷第68頁、第391頁、第237頁至第336頁反面)。2、被上訴人於106年11月28日以達鄉社字第1060014415號函( 以下稱被上訴人106年11月28日函)覆上訴人,在說明欄第 二點記載:「結案報告應含支出明細分析與各項支出憑證及 成果照片,貴公司11月20日函未附前開文件,成果照片附件 以電子(檔)傳送,綜上均不符合契約規定,請盡速於一星 期內更正」(原審卷第51頁)。
3、上訴人於106年11月29日以皇字第106112901號函知被上訴人 ,在說明欄第三點記載:「協請貴所承辦人能給予正面回應 ,全力協助我(公)司繳交結案報告,順利結案。」。4、被上訴人於106年12月04日以達鄉社字第1060014942號函知 上訴人,在說明欄第二點記載:「本所106年11月28日達鄉 社字第1060014415號函檢還成果照片電子檔列印紙本資料, 並敘明結案報告應檢附之文件(支出明細分析與各項支出憑 證及成果照片),並請盡速辦理更正事項。」(原審卷第52 頁)。
5、上訴人於106年12月18日以皇字第106121802號函知被上訴人 ,在說明欄第五點記載:「協請貴所能依據契約實行細則辦 理驗收及請款程序。」(原審卷第70頁)。
6、上訴人於107年1月10日以高雄新興郵局第52號存證信函,寄 與被上訴人,內載:「…四、綜上,達仁鄉鄉公所應給付系 爭標案之承攬報酬新臺幣588萬元與本公司,請達仁鄉鄉



所儘速配合。」(原審卷第第26頁至第36頁),該信函經被 上訴人於107年1月11日收受(原審卷第37頁)。7、被上訴人於107年3月1日以達鄉社字第1070002651號函知被 上訴人,在說明欄第二點記載:「請貴公司依上開驗收紀錄 辦理補正事項,並於107年3月9日下午5時前送達本所辦理」 (原審卷第53頁、第54頁至第65頁)。
8、被上訴人於107年4月19日以達鄉社字第1070004326號函知上 訴人,在說明欄第三點記載:「本所依貴公司送達補正資料 審核結果,尚多疑義待釐清,需貴公司答覆,認有請貴公司 務必派員至本所說明之必要,俾利本案儘速辦理。」(原審 卷第232頁至第233頁)。
9、上訴人於107年04月23日以皇字第107042301號函知被上訴人 ,在說明欄第三點記載:「107年1月至今從未接過貴所來電 通知驗收或討論本案成果相關電話,補正驗收資料後相隔45 天才收到貴所公文通知…協請貴所能依據契約與協調會議內 容以及本案執行事實真實情況辦理驗收」(原審卷第234頁 至第235頁)。
㈧、關於驗收部分:
1、被上訴人於107年01月31日對系爭標案進行驗收(以下稱系 爭驗收㈠),符合、不符合的項目,如驗收紀錄所載(原審 卷第54頁至第65頁)。
2、被上訴人於107年3月19日對系爭標案再進行驗收審核(即系 爭再驗收審核),各該符合、不符合之項目如系爭再驗收紀 錄(下稱系爭驗收㈡)所載(原審卷第337頁至第350頁)。3、被上訴人復於107年3月22日辦理驗收(以下稱系爭驗收㈢) ,符合、不符合的項目,如驗收紀錄所載(原審卷第363頁 至第368頁)。
㈨、上訴人於106年10月3日開立原審卷第25頁的統一發票(第1 期款)→原審卷第25頁。
㈩、上訴人於106年11月20日提出原審卷第237頁至第336頁的系 爭活動成果報告書(原審卷第68頁)。
、上訴人於107年3月19日提出原審卷第232頁、第233頁說明欄 二的資料文件,也就是成果報告書、原始資料電子檔等(本 院卷第57頁正、反面)。
、上訴人於106年9月7日投標時有提出證據卷第116頁至第120 頁的經費預算表及細項報價表(總金額為600萬元)(本院 卷第58頁正面)。
、系爭活動決標後,上訴人於106年9月18日之前(含當日)有 提出原審卷第370頁至第377頁的經費表、細項報價給被上訴 人(本院卷第57頁反面、第58頁正面)。




、證據卷第34頁至第40頁的經費預算表係二造於106年11月20 日簽訂系爭活動書面契約時檢附的經費預算表,騎縫章也是 上訴人蓋的(本院卷第57頁反面、第58頁正面、第59頁反面 )。
、證據卷第41頁至第153頁的書證係上訴人於106年9月7日投標 時投遞的文件(本院卷第59頁正面)。
、證據卷:
1、第154頁至第170頁書證(含第154頁至第157頁的設備、器材 書證,及158頁至第170頁的補充說明)。2、第171頁至第262頁書證。
是被上訴人辦理系爭活動招標時的上網公告文件,如廠商投 標、決標之後,該書證內容會成為系爭契約的一部分(本院 卷第59頁正面、第73頁反面、第76頁正面)。、原審卷第337頁至第350頁的書證(又原審卷第425頁至第45 頁與原審卷第337頁至第350頁項目都是一樣的,只是原審卷 第425頁至第451頁將扣款金額計算出來,原審卷第337頁至 第350頁僅記載不合格項目及原因),是被上訴人依據證據 卷第35頁至第40頁的經費細項表所製作的驗收審查表(本院 卷第59頁反面、第73頁反面)。
、原審卷第337頁至第350頁係被上訴人依據上訴人於107年3月 19日所檢具書證所製作(本院卷第74頁正面,原審卷第232 頁)。
、證據卷第25頁至第32頁的投標須知是被上訴人招標時上網公 告的(本院卷第74頁正面)。
、二造同意系爭活動扣違約金3,116元(本院卷第77頁正面) 。
、二造對於第1期款被上訴人應支付金額(1,764,000元)不爭 執(但對於利息給付日期有爭執)(本院卷第77頁反面,上 訴人主張自107年1月11日起算,被上訴人主張從107年11月 16日起算,本院卷第77頁反面至第78頁正面、第54頁正面) (嗣被上訴人於本院108年4月2日審理時撤回附帶上訴,本 院卷第240頁反面)。
、上訴人同意被上訴人對下列項目、金額扣款(本院卷第76頁 反面):
1、(項次3)宮廷帳(原審卷第425頁),10,192元。2、(項次20)場地整理費用(原審卷第426頁),扣款810元。3、(項次165)擲茅靶架(原審卷第441頁正面),扣款17,150 元。
4、(項次169)檳榔樹(原審卷第441頁),扣款3,920元。、被上訴人不爭執本院卷第133頁書證的形式真正(本院卷第



158 -36頁正面)。
二、爭執事項(本院卷第56頁正、反面、第74頁正、反面、第75 頁正面、第79頁反面)(即關於第2期款4,116,000元部分) :
㈠、是否需經被上訴人驗收審查後,上訴人始得請求第2期款?㈡、如上開㈠為真,系爭活動是否已經驗收審查:1、賽事進行無誤(106年10月9日之前,含當日)即已視同驗收 ,上訴人即得請求第2期款?或賽事進行結束後(106年10月 9日),仍須該當第2款期約款(證據卷第3頁反面),經被 上訴人驗收審查,始得請求第2期款?
2、證據卷第157頁反面「01注意事項」(以下稱01注意事項) 第2點、第5點與系爭契約本文(證據卷第1頁至第15頁)有 無歧異?如有歧異時,是否有系爭契約第1條第3項第7款的 適用?
3、關於系爭契約的經費表、細項報價究係以原審卷第370頁至 第377頁上訴人於決標後所遞書證為準,抑或應以證據卷第 34頁至第40頁的預算表、經費細項表為準?㈢、關於第2期款的給付內容,如上訴人有部分給付不完全,上 訴人得否先請求其餘已給付完成項目的款項?
㈣、如上開㈢為真,上訴人得請求給付的項目、金額為何?戊、本院的判斷:
一、關於第2期款,應經被上訴人審查驗收後才付款:㈠、查二造所締系爭契約第5條第1項第2款第1目約定:(後段) 第2期款:依服務項目及工作內容暨規定期間內提送成果報 告書(彩色版)5份及原始資料電子檔送被上訴人審查驗收 後,給付服務費之百分之70(按符號「%」應屬贅載)(證 據卷第3頁反面,本院卷第54頁正面)。
㈡、關於證據卷第154頁至第170頁的書證(即01、02補充說明) ,是被上訴人辦理系爭活動招標時的上網公告文件,如廠商 投標、決標之後,該書證內容會成為系爭契約的一部分乙節 ,為二造所不爭(本院卷第59頁正面、第73頁反面、第76頁 正面)。查02補充說明的第捌項、(期程)(二)也提到: 依服務項目及工作內容暨規定期間內提送成果報告書(彩色 版)5份及原始資料電子檔送被上訴人審查驗收後,給付服 務費契約價金之百分之70(按符號「%」應屬贅載)(證據 卷169頁正面)。
㈢、上訴人106年11月20日函知被上訴人:說明欄第二點記載: 「本公司承攬系爭活動」,活動順利圓滿,於活動後結案報 告書一式(5份),呈請機關『驗收』」(原審卷第68頁、 第391頁、第237頁至第336頁),並有成果報告書乙份為證



,而且,上訴人也自承:若依結案成果報告書,確實需要被 上訴人的審查驗收(本院卷第56頁反面)。
㈣、所以,從上面3點來看,應認:關於第2期款,應經被上訴人 審查驗收後才付款。
二、系爭活動仍須於賽事進行結束後(106年10月9日),符合第 2款期約款,經被上訴人驗收審查,始得請求第2期款(也就 是說縱認證據卷第157頁反面「01注意事項第2點、第5點」 與系爭契約本文有所歧異,仍應優先適用契約本文:㈠、依前面所提到的,關於第2期款,應經被上訴人審查驗收後 才付款。
㈡、雖然「01注意事項第2點、第5點」有提到:⒈第2點:「所 有器材,須確保賽事進行無誤,並視同驗收,驗收完成後始 得請款」;⒉第5點:「正式比賽前2日必須安裝、測試、驗 收完成(壘球賽於〈106年〉9月21日及其他競賽於〈106年 〉10月5日前完成),競賽期間免費負責連線、配線、勞務 安裝、測試、技術人員操作、拆卸至比賽完成」(證據卷第 157頁反面)。但是:1、系爭契約第4條有載明:「驗收結 果」與規定不符,而不妨礙安全及使用需求,亦無減少通常 效用或契約預定效用,經機關檢討不必拆換、更換或拆換、 更換確有困難,或不必補交者,得於必要時減價收受(證據 卷第3頁正面),從而,如認「賽事進行無誤,即視同驗收 」,二造為何又須訂定系爭契約第4條的約定?2、系爭契約第2條第2項亦約定:本契約所附各項附件,均視為 契約之一部分,與本契約有同等效力,惟契約附件與本契約 牴觸部分無效(證據卷第2頁正面)。查01注意事項(證據 卷第157頁反面)是系爭契約的附件乙節,為二造所不爭( 本院卷第59頁反面、第73頁反面),所以依系爭契約第2條 第2項的約定,亦應認系爭契約本文的約定應優先於01注意 事項。
3、從時間點來看,證據卷第154頁至第157頁的01注意事項是被 上訴人辦理招標系爭活動時上網公告的文件(本院卷第59頁 反面,證據卷第20頁至第24頁),至於系爭契約第4條第2項 則是二造於106年11月21日簽訂書面契約時,二造確認約定 的約款(證據卷第1頁至第15頁),所以從尊重當事人意思 及當事人自律的契約精神,及01注意事項與契約本文的前後 相應時間來看,也應認系爭契約本文的約定應優先於01注意 事項。
4、上訴人106年11月20日函知被上訴人:說明欄第二點記載: 本公司承攬系爭活動,活動順利圓滿,於活動後(之)結案 報告書一式(5份),呈請機關『驗收』」(原審卷第68頁



、第391頁、第237頁至第336頁),並有成果報告書乙份為 證,而且,上訴人也自承:若依結案成果報告書,確實需要 被上訴人的審查驗收(本院卷第56頁反面),所以從上訴人 的陳述及106年11月20日的函文,也可以推知:應經被上訴 人審查驗收後才付款,並不是賽事進行無誤,即視同驗收。 否則,上訴人何須發出106年11月20日函文?三、關於系爭契約的經費預算表(含經費細項表)應依證據卷第 34頁至第40頁書證所示:
㈠、關於證據卷第34頁至第40頁經費預算表(以下或稱證據卷經 費表):
1、證據卷經費預算表是二造於106年11月21日簽訂系爭契約的 契約書時所合意檢具乙節,有證據卷第34頁至第40頁經費預 算表,及預算表上的上訴人騎縫章可稽(證據卷第34頁至第 40頁),加上上訴人方面也不爭執:證據卷經費預算表的騎 縫章是他們去蓋印的(本院卷第59頁反面),所以二造既然 同意並在證據卷經費預算表上用印,基於契約自律的原則, 自應以證據卷第34頁至第40頁經費預算表規律二造間的權利 義務關係。
2、上訴人雖主張:證據卷經費預算表上有上訴人的騎縫章,是 因被上訴人要求上訴人承辨人配合蓋上騎縫章,否則不給付 第1期款之壓力下所為(本院卷第57頁反面),但上訴人就 此部分,並沒有提出任何實證以佐其說。而且依上訴人所提 的相關對話紀錄(原審卷第66頁、第67頁),也看不出有上 訴人所說的上開情形。
3、至於證據卷經費預算表雖僅蓋上上訴人的騎縫章,並沒有上 訴人的公司大小章,但上訴人既然同意證據卷經費預算表, 且在上面蓋上上訴人的騎縫章,參以系爭契約本文也沒有提 到證據卷經費預算表須蓋用上訴人的公司大小章才會生效力 ,所以上訴人這部分的主張,應難認為有理由。㈡、至於上訴人固主張應以原審卷第370頁至第377頁的經費表( 含細項報價,以下稱原審卷經費表)為據,但基於以下的理 由,應認上訴人的主張是不可採的:
1、原審卷經費表是上訴人於106年9月18日之前(含當日)提出 給被上訴人乙節,為二造所不爭(本院卷第73頁反面)。2、觀察原審卷經費表,被上訴人並沒有在上面作出表示同意的 意思表示(連原審卷第371頁的下方,上訴人也沒有蓋用公 司大小章,負責人也沒有用印)。
3、被上訴人向上訴人發出的106年10月18日函文中有提到:、系爭建議書經費預算表(第75頁)各項金額應與所屬細項報 價參考(第76頁至第79頁)總和相符,惟查貴公司所檢送之



旨揭資料二者相異,未符規定。
、系爭建議書經費預算表應包含招標文件編號:01之設備、器 材採購(含租借)招標需求及規範補充說明書,與編號02之 其他投標須知補充說明需求內容,顯有漏列之情事。、依決標金額按比例調整後之經費概算表各項金額,應與其細 項報價總和相符,經查二者互異,不符規定。
、綜上,前經數次通知貴公司補正仍未陳送本所,請於106年 10月23日下午17時前,提出資料補正說明,俟資料完備後, 本所始依程序進行後續審查作業」(原審卷第50頁)。 所 以,從被上訴人106年10月18日的函文也可以明顯看出:被 上訴人並沒有同意原審卷的經費表。
4、依證據卷第154頁至第157頁的01補充說明「基本規格」欄內 載明:投標廠商應於施作前詳列出項次、品名、規格、材質 、廠牌及施作來源,並得加註備註,但原審卷的經費表,以 序號第8項的設備、器材採購(含租借)來說,不僅金額前 後不符(原審卷第370頁、第375頁反面),而且僅列出單價 ,並沒有依照01補充說明詳列出項次、品名、規格、材質、 廠牌及施作來源,所以被上訴人辯稱:他沒有同意上訴人所 提的原審卷經費表乙詞,應難認為無理。
5、證據卷第116頁至第120頁的經費預算表是上訴人於106年9月 7日投標時所提出的(本院卷第73頁反面),該份預算表的 金額為600萬元,與決標金額588萬元不符(證據卷第17頁反 面),而且,從決標之後,上訴人復於106年9月18日之前( 含當日)另提出原審卷的經費表來看(本院卷第72頁反面) ,可見,二造並不是以證據卷第116頁至第120頁的經費預算 表為據。至於原審卷的經費表部分,被上訴人並沒有同意乙 節,業如前述,準此來看,關於系爭契約的經費預算表,二 造應係在106年11月21日才合意敲定(證據卷第15頁反面、 第34頁至第40頁),並沒有所謂的變更契約之情。從而,上 訴人主張關於經費預算表部分,涉及契約變更,有系爭契約 第15條第5項的適用云云,應有誤會。
㈢、上訴人雖又主張經費表應以本院卷第188頁至第190頁、第20 3頁至第211頁的書證為據,且這2份書證也是被上訴人傳送 過來的(本院卷第158-37頁正面)。但是:1、這2份書證都沒有被上訴人的用印或簽字在上面,所以是否 為被上訴人所傳送或被上訴人有同意,要難認為無疑。2、上訴人是在本院進行到第4次準備程序時,才突然提出這2紙 書證(本院卷第158-37頁正面),如果二造確有同意以這2 份書證為據,上訴人豈會遲到本院進行到第4次準備程序時 ,才突然想到有這2份經二造同意為據的書證。



3、上訴人另提出本院卷第162頁的書證,至多僅能證明二造間 有106年9月11日電子資料的傳遞,無法憑此就認定本院卷第 162頁的書證就是本院卷第188頁至第190頁、第203頁至第21 1頁這2份書證。
四、關於第2期款的給付內容,如上訴人有部分給付不完全(包 含給付數量不足,及〈質地〉給付瑕疵),上訴人應得請求 其餘已給付完成項目的款項:
㈠、被上訴人就此部分於本院108年1月19日行準備程序時,已表 示同意在案(本院卷第77頁正面)。
㈡、被上訴人所提107年11月8日函附協商結論也提到:依驗收符 合金額新臺幣345萬8,228元(含第1期款176萬4,000元)給 上訴人(本院卷第35頁、第36頁),從這1點也可以證明: 如上訴人有部分給付不完全(包含給付數量不足,及〈質地 〉給付瑕疵),上訴人應得請求其餘已給付完成項目的款項 。
五、關於系爭契約第4條第1項的解釋(也就是給付數量不足時, 應如何扣款的問題):
㈠、系爭契約第4條第1項約定:驗收結果與規定不符,而不妨礙 安全及使用需求,亦無減少通常效用或契約預定效用,經機 關檢討不必拆換、更換或拆換、更換確有困難,或不必補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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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皇丞國際公關顧問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