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民事),建上易字,107年度,14號
TNHV,107,建上易,14,201904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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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建上易字第14號
上訴人即附 劉呂雪女
帶被上訴人
訴訟代理人 裘佩恩律師
      王盛鐸律師
      楊志凱律師
上 訴 人 李橋生 
      張雅雯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謝凱傑律師
      楊聖文律師
      朱純暄律師
      黃聖珮律師
被上訴人即 林清助 
附帶上訴人
訴訟代理人 蔡清河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
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   日
 
         工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丁振昌
 
                   法 官 王浦傑
 
                   法 官 吳上康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   日
 
                   書記官 凌昇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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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