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刑事),附民上字,108年度,18號
TNHM,108,附民上,18,201904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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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8年度附民上字第18號
上 訴 人 吳國欽
即 原 告
被上訴人  陳政勇
即 被 告
上列上訴人因被上訴人公然侮辱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
害賠償事件,不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7 年11月29日第
一審判決(107 年度附民字第221 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
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 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 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公然侮辱案件,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以107 年 度易字第920 號判決被告無罪,檢察官不服提起上訴後,業 經本院以108 年度上易字第46號判決上訴駁回在案。依照首 開規定,關於上訴人所提起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原審駁回 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經核並無不合。上 訴人提起上訴,請求廢棄原判決,為無理由,應予駁回。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90 條前段、第368 條,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6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陳珍如
法 官 吳志誠
法 官 何秀燕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蔡曉卿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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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