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333號
聲 請 人 台灣高等檢察署台南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張樵寬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8 年度執聲字第150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張樵寬犯附表所示各罪所處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 理 由
一、查受刑人張樵寬因違反森林法等罪,經本院及台灣台南地方 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 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結果,認為聲請為正當。二、附表編號1 至12各罪,前已經本院以105 年度聲字第939 號 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 年2 月確定;附表編號13、14二罪所 處有期徒刑,前已經台灣台南地方法院以103 年度訴字第29 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2 月確定,本件更定執行刑,自 應受上開內部性界限之拘束。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6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楊清安
法 官 王慧娟
法 官 林福來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姚慈盈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