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315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南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吳勁則
上列受刑人因妨害自由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8年度
執聲付字第15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吳勁則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前犯妨害自由罪,經本院判處有期徒 刑2年3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 民國108年4月19日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 院為本院106年度上訴字第21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 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2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林英志
法 官 陳金虎
法 官 蔡廷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宛妮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