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刑事),聲字,108年度,259號
TNHM,108,聲,259,201904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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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259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南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林易鋒



上列受刑人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
交付保護管束(108 年度執聲付字第120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易鋒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前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 判決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 國108 年3 月29日核准假釋,而縮短刑期後刑期終了日期為 11 1年7 月13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刑後尚 須執行槍砲易服勞役230 日)。
二、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為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 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3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吳勇輝
法 官 吳錦佳
法 官 張瑛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施淑華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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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