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八十八年度易字第四九四二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右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八年度偵字第九○四二號),本院判
決如左:
主 文
乙○○無罪。
理 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起訴書所載。
二、公訴人認被告乙○○涉犯詐欺罪嫌,無非係以(一)被告於民國八十六年九月間 即向告訴人建昇蕾絲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建昇公司)訂貨,被告事後分文未 付,於八十六年十一月間即關廠,並有出貨單六紙、客戶帳明細表一張附卷可稽 。(二)被告於八十五年十一月間起至八十六年七月間止向訴外人林孟祥借得新 台幣(以下同)五百餘萬元後已無力歸還,顯已陷於週轉不靈而無法支付貨款之 情況,猶向建昇公司訂貨,足認其有詐欺之意甚明。三、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推定其犯罪事實,而不能證明被告犯 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三百零一條第一項分 別定有明文。次按刑法詐欺取財罪,係以行為人自始即意圖不法之所有,利用詐 術之施行而使人陷於錯誤為財物交付為要件,至是否符合該要件規定情形,應憑 證據認定之,如無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為 有罪判決之依據,再關於債務不履行之事實,除非被告業已自白其為財產上之犯 罪,是不得僅以事後債務不履行之客觀行為,而遽以推論被告主觀即有不法所有 之犯意,令其負證明無罪之義務。訊據被告乙○○固坦承自八十六年十月一日起 迄同年十一月五日向告訴人訂貨,其出貨日期、金額、數量均如附表所示,迄今 仍未給付貨款等情不諱,惟堅決否認有何詐欺之犯行,辯稱:建昇公司於八十六 年九月、十月均未向伊收款,伊在八十六年十一月底前票款均有給付,與林孟祥 之債務係互助會款及朋支託伊向林孟祥調錢之債務糾紛,告訴人沒有來收錢,伊 在八十六年十一月底錢被朋友借走,才無法支付貨款,沒有詐騙告訴人等語。經 查:
(一)被告自八十六年十月一日起至八十六年十一月五日止,向建昇公司訂購蕾絲, 其購買之日期、出貨金額、數量均如附表所示,貨款迄今仍未給付,尚欠八十 二萬五千七百八十六元等情,業據被告及告訴人之代理人甲○○於偵訊及本院 審理中陳明在卷,並有出貨單六張、客戶帳名細表一張附卷可稽,堪信為真實 。
(二)被告設於彰化銀行旗山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支票存款帳戶 自八十六年十二月一日起開始退票,於八十六年十二月二十六日列為拒絕往來 戶,有彰化銀行旗山分行八十八年五月二十六日彰旗字第八九二號函附之歷次 退票補票紀錄表一份附卷可稽,再查上開支票存款帳戶自八十六年八月十一日 起至八十六年十一月二十日止仍有數十筆給付票款紀錄,其中八十六年十一月 三日支付票款五十三萬四千九百元,同年月十五日支付票款三十二萬七千元,
且該帳戶在八十六年十月三十日尚有存款餘額七十二萬零五百十九元等情,有 彰化銀行旗山分行八十九年三月二十四日彰旗字第五八八號函附之支票存款往 來明細表影本十五份在卷可憑,堪認被告於八十六年十月、十一月間向告訴人 訂貨時,仍努用維持其信用而非陷於無資力之人。又告訴人之代理人甲○○於 本院審理時就為何出貨與被告,陳稱:建昇公司做生意如果有人訂貨一定會賣 的,因為沒有事先拿到票據,沒有去銀行照會等語(本院八十九年七月十三日 審理筆錄),是告訴人並非因被告施用詐術而陷於錯誤始出貨予被告甚明,再 依社會交易與經濟生活,並無任何行業可保證穩賺不虧,告訴人理應知悉未經 查證被告之信用,先前亦未曾與被告有何生意上往來,接獲被告之訂貨通知, 即應預估及承擔風險,自不得僅以事後被告無法支付貨款之客觀行為,遽認被 告於訂貨當時即具屆期不給付貨款之詐欺犯意。(三)綜上所述,被告於附表所示之出貨日期,尚未陷於支付不能之狀態,且告訴人 係只要有人訂貨,即會依約出貨,被告主觀上既無不法所有之意圖,客觀上亦 無施用詐術之行為,本件應純屬單純給付貨款之民事糾紛,縱被告事後未能依 約給付貨款,告訴人應循民事途徑以求解決,難僅以告訴人之代理人片面之指 訴,及被告當時尚欠林孟祥鉅額金錢,遽爾推斷被告有詐欺之犯行。此外,復 查無其他證據,以證明被告有何詐欺犯行,依首揭說明,應為無罪之諭知。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一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莊榮松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七 月 十八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涂 裕 洪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許 麗 珠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七 月 十九 日
┌───────────────────────────────────┐
│附表:八十八年度易字第四九四二號 │
├──┬────────┬─────────┬─────────────┤
│編號│出貨日期(民國)│出貨金額(新台幣)│顏色及數量(碼) │
├──┼────────┼─────────┼─────────────┤
│一 │八十六年十月一日│九萬三千八百七十元│翠綠,五千二百十五碼 │
│ │ │ │ │
├──┼────────┼─────────┼─────────────┤
│二 │八十六年十月一日│十萬九千七百六十四│翠綠,六千零九十八碼 │
│ │ │元 │ │
├──┼────────┼─────────┼─────────────┤
│三 │八十六年十月一日│二十萬一千六百五十│粉色,一萬一千二百零三碼 │
│ │ │四元 │ │
├──┼────────┼─────────┼─────────────┤
│四 │八十六年十月十三│五萬五千四百零四元│精鍊,三千零七十八碼 │
│ │日 │ │ │
├──┼────────┼─────────┼─────────────┤
│五 │八十六年十月十四│十五萬五千五百二十│精鍊,八千六百四十碼 │
│ │日 │元 │ │
├──┼────────┼─────────┼─────────────┤
│六 │八十六年十一月五│二十萬九千五百七十│米黃,一萬一千六百四十三碼│
│ │日 │四元 │ │
├──┴────────┴─────────┴─────────────┤
│ │
│累計金額:八十二萬五千七百八十六元。 │
└───────────────────────────────────┘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