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刑事),上訴字,107年度,948號
TNHM,107,上訴,948,2019040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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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上訴字第946號
                  107年度上訴字第947號
                  107年度上訴字第948號
                  108年度上訴字第 7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林昇達
選任辯護人 汪玉蓮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8年3月12
日所宣示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關於案由欄:「移送併辦案號:107年度偵字第1696號」更正為「移送併辦案號:107年度偵字第1696、2756號」。原判決第八頁第九至十行關於「嘉義地檢署以107年度偵字第1696號移送併辦部分」更正為「嘉義地檢署以107年度偵字第1696、2756號移送併辦部分」。
理 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 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 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 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原判決移送併辦部分,與原起訴事實為同一事實,經檢 察官就全部移送併辦部分訴追要旨、經本院審理,原判決即 有類似誤寫之顯然錯誤,依前開說明,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9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林英志
法 官 陳金虎
法 官 蔡廷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宛妮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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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