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救助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民事),勞抗字,108年度,8號
TCHV,108,勞抗,8,201904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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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勞抗字第8號
抗 告 人 郭珮淇  國民

相 對 人 月眉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寶田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事件聲請訴訟救
助,對於中華民國108年3月6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救字第
17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抗告人因與相對人間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事件,聲請訴訟救助 ,經原法院裁定駁回其聲請。抗告人不服,提起本件抗告。 其抗告意旨略以:其無力支付訴訟費用,依民事訴訟法第10 7條規定聲請訴訟救助,原裁定駁回其聲請,爰依法提起抗 告等語。
二、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固得向本案訴訟繫屬的法 院聲請訴訟救助;惟若本案訴訟已經裁判確定而終結,即無 聲請訴訟救助之必要。查本件抗告人以相對人為被告,向臺 灣臺中地方法院(下稱臺中地院)提起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事 件(案號:108年度勞訴字第17號,下稱本案訴訟),並同 時聲請訴訟救助。惟本案訴訟業經臺中地院於民國108年3月 6日以起訴不合法為由,裁定駁回其訴,並已於同年3月21日 確定,此有臺中地院108年度勞訴字第17號裁定影本及本院 公務電話查詢紀錄表附卷可稽。是抗告人以其無力繳納本案 訴訟裁判費為由,聲請訴訟救助,揆之上開說明,與法不合 ,不應准許。從而,原法院裁定駁回抗告人之聲請,經核並 無違誤。抗告論旨指摘原裁定不當,求予廢棄,非有理由, 應駁回其抗告。
三、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9 日
勞工法庭 審判長法 官 張瑞蘭
法 官 呂麗玉
法 官 吳美蒼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整,並同時委任律師或具有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代理人。



書記官 林元威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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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月眉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