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民事),上易字,108年度,1號
TCHV,108,上易,1,201904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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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上易字第1號                                        
上 訴 人 林AA 真實姓名年籍及住所均詳卷
訴訟代理人 林BB 真實姓名及住所均詳卷
被 上訴 人 張珮綺

訴訟代理人 李怡昕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10
月1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351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
訴,本院於108年3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關於駁回上訴人後開第二項之訴部分,並訴訟費用之裁判均廢棄。
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新臺幣12萬元,及自民國107年1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其餘上訴駁回。
第一審、第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負擔五分之一,餘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上訴人之主張:被上訴人於臺中市大雅區衛生所(下稱大雅 衛生所)擔任護士職務,並為地段職務代理人,其因業務而 知悉上訴人罹患後天免疫缺乏症候群疾病(俗稱愛滋病), 亦明知依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 規定,不得洩漏上訴人染病相關資料,竟於民國105年1月22 日前某時,向上訴人任職之補習班老闆即訴外人許○○(真 實姓名詳卷)洩露,許○○遂於105年1月22日晚間10時許, 向上訴人之父親林BB(真實姓名詳卷,下稱林父)透露此 事,林父知悉上訴人罹病後,於同年月23日凌晨詢問上訴人 之母親是否知悉上訴人患病,恰上訴人在房外聽聞,萬分震 驚、擔心及難過。被上訴人因故意或過失違反法律洩漏上訴 人病情之行為,造成上訴人心理創傷及苦痛甚大,一度想了 結生命, 爰依民法第18條、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 195條等規定, 訴請被上訴人賠償新臺幣(下同)60萬元之 精神慰撫金,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算之法定遲延利息 。
二、被上訴人之答辯:被上訴人與許○○僅係舞蹈補習班主任與 學生家長間之普通關係,雙方無過多私交,聊天多止於孩子 學業、生活,並未聊及上訴人病情細節。被上訴人之女兒在 許○○經營之舞蹈補習班習舞多年,於上訴人105年1月間離 職前,均由上訴人擔任老師,被上訴人並未要求調課、停課 、換班或退班,對上訴人之病情係採隱瞞保護方式。上訴人



為許○○之乾兒子,因有異常言行,遭家長投訴,並詢問上 訴人身體狀況、會不會傳染給孩子等,許○○始懷疑上訴人 罹病,經另名曾任護理人員之學生家長高○○(真實姓名詳 卷)協助釐清,明確分析上訴人應係感染愛滋病,方告知林 父,許○○並非經由被上訴人之告知洩漏而知悉上訴人染病 。被上訴人並無故意或過失洩漏上訴人之病情,且刑事部分 業已判決被上訴人無罪確定在案,上訴人請求賠償損害,非 有理由。
三、原審法院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上訴人提起上訴,聲明:㈠ 原判決廢棄。㈡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60萬元,及自起訴狀 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被 上訴人則答辯聲明:上訴駁回。
四、兩造不爭執之事項:
(一)被上訴人在大雅衛生所擔任護士職務,並為地段職務代理 人,因而知悉上訴人罹患後天免疫缺乏症候群疾病(俗稱 :愛滋病)。
(二)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5年度交查字第394號偵查卷(下稱 交查偵卷)第2至5頁勘驗筆錄內容係被上訴人與林父於10 5年1月28日在電話中之對話。
(三)被上訴人因上訴人在本事件起訴主張之事實,經臺灣臺中 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認涉妨害秘密罪嫌,以105年度偵字第1 5089號起訴書提起公訴(下稱刑事案件、刑案),案經本 院107年度上易字第53號刑事判決被上訴人無罪確定。五、本件之爭點:
(一)被上訴人有無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上訴人;或違反保護他 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上訴人之行為?
(二)上訴人請求被上訴人賠償非財產上之損害即精神慰撫金60 萬元,有無理由?
六、本院得心證之理由:
(一)被上訴人有過失違反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 權益保障條例第14條規定,洩漏上訴人之愛滋病情予許○ ○之行為:
1、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 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 任。但能證明其行為無過失者, 不在此限。民法第184 條定有明文。又主管機關、醫事機構、醫事人員及其他 因業務知悉感染者之姓名及病歷等有關資料者,除依法 律規定或基於防治需要者外,對於該項資料,不得洩漏 。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第



14條規定甚明。此項規定之立法意旨即明文為保護感染 者之隱私權,當屬民法第184條第2項所規定保護他人之 法律,如有違反該規定而洩漏感染者之病情相關資訊, 即應推定有過失,而損害與違反保護他人法律之行為間 復具有因果關係者,即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2、林父於刑案偵審中證述:上訴人罹患愛滋病係許○○跟 我說的,時間是105年1月間某星期五晚上10點多,我自 己去許○○家,許○○問我是否知悉上訴人有愛滋病, 我說不知道,怎麼可能,許○○說有家長在大雅衛生所 擔任護理長,因為每個個案都有主辦的護士,護士要找 上訴人都找不到,所以在討論,而這個護理長剛好認識 上訴人,許○○才聽到這件事。我回家後跟我太太講, 不知道上訴人在外面聽到。星期一下午我就到大雅衛生 所找護理長鄒○○,希望她不要將上訴人的病情講出去 ,她表示不認識上訴人,也沒有小孩在學跳舞,我很生 氣離開衛生所,就打電話問上訴人有無學生家長在衛生 所,上訴人就說在衛生所工作的家長只被上訴人,我就 又回到衛生所,問鄒○○說有沒有一位張珮綺鄒○○ 說有,我說就是她講的,鄒○○跟我保證他們護士不會 這樣做,因為被上訴人當天沒有在衛生所,好像是出差 ,鄒○○說查證之後會再打電話過來。後來許○○先打 電話過來,問說為何要去衛生所亂,說這樣會害到她, 我說基於保護上訴人之立場,要請被上訴人不要宣揚這 件事情。隔幾天的下午,我有打電話給被上訴人,被上 訴人有承認將上訴人的病情告訴許○○等語 〔見105年 度他字第1278號偵查卷(下稱他字偵卷)第12頁、刑案 一審卷第64頁背面至67頁〕。證人許○○於刑案偵審中 證述:105年1月間某星期五有和林父見面,問林父是否 覺得上訴人是同性戀,我懷疑上訴人有愛滋病林父問 我怎麼知道,我回答是大雅衛生所護理長跟我說的。因 為林父去大雅衛生所有講到我的名字,被上訴人就很生 氣打電話指責我,為何林父跑去那邊鬧,還指明找被上 訴人,我就打電話給林父,要他不要去找被上訴人,這 樣讓我很難做人,因我覺得僅是我與林父間的對話,為 何要鬧大等語(見他字偵卷第12頁背面、13頁、刑案一 審卷第58至61頁)。證人鄒○○於刑案偵查中陳述及刑 案一審證稱:我在大雅衛生所擔任護理長,林父在農曆 過年前某一天下午,有到衛生所說要找護理長,我說我 是護理長,衛生所只有一位護理長,他又問我是不是有 小孩在學跳舞,我說沒有,然後他好像又再次確認我是



否為護理長,我說是,他就說妳確定沒有小孩在學跳舞 ,就這二個問題重複問了幾遍,我就說沒有,然後他就 說他兒子叫什麼名字,在一家舞蹈班當舞蹈老師,我同 仁裡面有一個人的小孩在該舞蹈班學跳舞,說他兒子疑 似是愛滋病,那個同仁知道,有告訴舞蹈班的老闆,我 就說沒有,我不認識那個老闆,我也沒有小孩在學跳舞 ,他說那他要去問清楚,就離開了。不知道過幾分鐘, 林父就又回來了,跟我講說同仁裡面有一個叫張珮綺, 是她的小孩在學跳舞,要我去跟張珮綺講,叫她不可以 去外面亂講話,就離開了,後來我有私下問被上訴人, 是不是有小孩在學跳舞,她說對,我說那舞蹈老師叫什 麼名字,她就講了一個名字,我又問她,那妳有沒有跟 舞蹈班老闆講過什麼不應該說的話或是事情,她說沒有 等語(見他字偵卷第13頁背面、14頁、刑案一審卷第13 3、134頁)。依上開證言可知,許○○於105年1月22日 星期五晚間10時許,向林父透露上訴人感染愛滋病,並 指消息來源係其學生家長且是大雅衛生所護理長,翌日 (即23日)凌晨林父詢問上訴人之母親是否知悉上訴人 患病,恰上訴人在房外聽聞。105年1月25日下午,林父 至大雅衛生所找護理長,確認鄒○○無子女在許○○舞 蹈班學跳舞,非洩露上訴人愛滋病情之人。林父離開數 分鐘,向上訴人求證在大雅衛生所擔任護士之學生家長 姓名為張珮綺林父即再回到大雅衛生所,告知鄒○○ 係大雅衛生所護士張珮綺的小孩在學跳舞,要鄒○○轉 達被上訴人以後不要在外面亂講話。嗣被上訴人很生氣 打電話指責許○○,為何林父到大雅衛生所鬧,許○○ 即打電話給林父,要求林父不要去找被上訴人,因那樣 會讓許○○很難做人,並感覺林父為何要將事情鬧大。 3、林父曾於105年1月28日以其持用之0989######號(詳細 號碼詳卷)行動電話與被上訴人之0425######號(詳細 號碼詳卷)室內電話為下列內容之對話(男係林父,女 為被上訴人):
男:因為我有答應許老師(指許○○,下同)說,說‥ 就當就算了。
女:嗯。
男:啊只是昨天晚上我妹妹她就一直問我說‥為‥她要 我問你說,你會把AA(上訴人之名字,下同)的 病情講出去,講給許老師聽,你的動機到底是什麼 ?她說這一點很重要。
女:嗯,爸爸我跟你說喔。




男:嗯。
女:我只是,我、我跟你說我是真心接受AA,我跟你 說。
男:嘿。
女:因為‥我不會‥其實這件事情,因為老師(指許○ ○,下同)跟我很好,然後這個事,而且我不會忍 到他被就是他被老師FIRE之後,才、才跟老師講這 件事,因為我是保密很久,而且,我不會因為‥因 為我知道我‥爸爸我跟你講,我知道我如果不接受 他,我是一個護理人員,如果,因為我手上還有很 多這類的個案‥
男:對。
女:如果連我都沒有辦法接受他的話,那‥這樣我怎麼 對其他個案,去勸說他們家屬要去接受他。
男:嗯。
女:爸爸你、你‥
男:我知道,我都‥其實‥
女:對,然後這件事情,我也拜託許老師不要跟別人講 ,她,老師跟你們說,因為老師說為什麼你們、我 們都一直保密那麼久,不跟你們家屬說?她說對你 們來說‥是‥就是‥怎麼會是最親近的人都不知道 。
男:真的,我們真的不知道啊。
女:對、對對對,因為老師說這樣對你們很不公平‥ 男:嗯。
女:然後我說沒辦法,我們、我們的職責就是保密‥ (其餘通話內容如後述)
此有通聯紀錄(見他字偵卷第103頁)及錄音光碟〔見10 5年度偵字第15089號偵查卷(下稱偵字卷)證物袋〕可 佐,並經刑案一審法院勘驗上開光碟檔名「張珮綺1-28 #8CD2」錄音檔案明確(見刑案一審卷第48頁背面、49頁 )。依上開對話內容,可知被上訴人確實有向林父自承 將上訴人之病情透露與許○○,而且是「忍到上訴人被 FIRE」才透露病情,堪認被上訴人透露上訴人愛滋病情 的時間點就是上訴人於105年1月15日離職(見刑案二審 卷第134頁)之後, 與許○○約林父見面詢問上訴人罹 患愛滋病之時間點極近。雖林父未於對話開始即指出被 上訴人所洩露者係上訴人之愛滋病情,惟被上訴人於10 5年1月25日林父至大雅衛生所質問後,被上訴人即很生 氣打電話指責許○○,為何林父到大雅衛生所鬧,業如



前述。觀諸當日林父與被上訴人之其他對話內容(男係 林父,女為被上訴人):
男:所以她(指許○○,下同)講都講說關心,其實。 女:我是覺得,就是老師就一定是以自己的利益為優先 。
男:我的感覺就是妳是不是她的打手,裝肖ㄟ,變成人 的打手,我就很不‥(台語)
女:我也覺得就是老師這樣子,我把妳當一個朋友。 男:然後還這樣講,還跟我講說,叫我建議他怎樣怎樣 ,到底,現在是怎麼樣?
女:爸爸,我們只是這樣子私下講啦,所以我覺得。 男:然後她還說妳馬上跑去呸她,害她下不了台,怎樣 。
女:因為,爸爸我跟你講,因為當天,我真的是被主管 一直質問,而且是很兇,所以我就一臉很錯愕,然 後,我想說,這件事情,怎麼會,全部的人都知道 這件事情,我把老師當作是一個很好的朋友,我只 能覺得。
男:她就講啦,她說今天妳若真的關心這個囝仔(台語 ,即孩子),妳應該是把這個囝仔叫來,私底下跟 他講。
女:因為AA也不知道,我是不知道他知不知道我知道 啦。因為我在他面前,我都當作我不知道這件事情 ,因為我怕他,就是,有其他的想法。然後,我自 己也。
男:因為許○○就講得一無是處,後來我才自己越來越 想越。
女:因為她在我面前,也是這樣子。
男:對嗎,啊,說難聽一點,那天什麼在跟男同學玩, 有一個是我家鄰居ㄟ,她也要有話講。
女:因為我真的不清楚,就是,因為,爸爸,我只能說 ,因為,我也跟你們不認識,為什麼AA我會替他 保密,是因為我看他對孩于,在我眼中啦,他還是 一個還蠻有耐心的老師啦,然後,所以我想說,人 都會有過去的事情,然後,所以我一直一直一直保 密。為什麼我會講,就是因為跟老師就是手帕交這 樣子,然後就是很保密,然後,就是那一天我看老 師對AA很切心(台語,意即心寒),一直哭,然 後,她又說她懷疑他的事情。
此有錄音光碟(見偵字卷證物袋)可佐,並經刑案檢察



事務官勘驗上開光碟,有勘驗筆錄可證(見交查偵卷第 3頁背面、4頁),被上訴人亦不爭執其內容係105年1月 28日與林父在電話中之對話(見本院卷第34頁背面)。 依上開對話內容,可知林父於105年1月25日為上訴人罹 患愛滋病,至大雅衛生所質問,並要求鄒○○叫被上訴 人不要去外面亂說話,被上訴人即遭其主管很兇地一直 質問,方會去指責許○○,其將許○○當作是一個很好 的朋友,怎麼會全部的人都知道這件事情。被上訴人對 上訴人之病情原一直保密,係因其與許○○有手帕交之 情誼,那一天見許○○對AA很心寒,一直哭,又懷疑 AA的事,所以才會講。更加可以證明,被上訴人於 105年1月25日即知林父質疑其洩露上訴人之愛滋病情, 則林父於105年1月28日來電詢問被上訴人將上訴人的病 情講給許○○聽的動機為何,當係指愛滋病乙事。被上 訴人辯稱其與林父所談論及跟許○○所討論者,均係關 於上訴人肺結核的事,並非愛滋病云云,顯非可採。被 上訴人既能說明其為何會向許○○說出上訴人病情之原 因,並拜託許○○不要跟別人講,對林父至大雅衛生所 質問其洩露上訴人愛滋病情,即很生氣電話指責許○○ ,自堪認定被上訴人確有向許○○洩露上訴人之愛滋病 情。
4、證人許○○於刑案偵審中雖證述:我不是從被上訴人那 邊知悉上訴人罹患愛滋病,也沒有向被上訴人詢問上訴 人是否罹患愛滋病的事。我是因為上訴人某些行為舉止 不合理,很多家長懷疑上訴人是否同性戀,經詢問有護 理背景的學生家長高○○(真實姓名詳卷),覺得上訴 人是係愛滋病,我懷疑上訴人罹患愛滋病,為保護補習 班的學生,才會想要從林父那邊詢問上訴人是不是有愛 滋病等語(見他字偵卷第13頁、刑案一審卷第57、58、 60、69頁背面、刑案二審卷第129至133頁)。證人高○ ○在刑案二審證述:我以前是高雄縣樹仁醫校護理科畢 業,有臨床經驗差不多2年, 之後因家族企業而未走臨 床,但妹妹現為成功大學附設醫院的副護理長,我有去 看過上訴人的FB,覺得他可能是同志,還有上訴人的一 些跡象,我和妹妹討論結果,認為上訴人患有愛滋病, 我在許○○猶豫要不要解僱上訴人時,跟許○○說我懷 疑上訴人已經感染愛滋病,所以許○○就確切地決定不 留上訴人等語(見刑案二審卷第79至83頁)。惟林父曾 與許○○在電話中為下列內容之對話(男係林父,女為 許○○):




女:喂,你好。
男:你好,不好意思,打擾幾分鐘。
女:嘿。
男:剛剛張珮綺有打給我了。
女:嘿。
男:她的意思,她可能晚一點會找你吧,啊,然後她的 意思要叫我去跟她長官看要怎麼解釋、看要怎麼講 ?我說,我那有可‥我怎麼可能去跟長官背書說你 沒有講?事實你就有講,你自己也親口跟我承認了 。說跟我呸面啦(台語,指翻臉),她說沒有啊, 你有什麼證據?你說啊、你說啊!我說我沒有證據 啊,可是你當時就打電話的時候你就有跟我‥你還 跟我講是你講的啊!
女:你就不要再跟人家蕊(台語,指重複)那個了啊, 你還‥
男:不是啊,她還說,一直叫我跟她長官見面,要、要 跟她們長官說她沒有說,是‥我、我很生氣,我說 如果要叫我去說北賊(台語,指說謊話),我怎麼 肯?對嗎?
女:啊你就說她沒說,說是我講的就好了啊,這樣不就 好了?
男:啊她就、她就‥
女:大事化小,你、你如果再這樣搞下去,真的我‥ 男:我有什麼搞?從頭到尾我都站在我們這一邊,甘無 影?(台語,指沒有嗎?)
女:對,啊、啊‥
男:啊只是說他不能用這個來跟我起呸面(台語,指翻 臉),我很無辜耶!
女:啊沒辦法你兒子做的‥
男:對嗎?啊我也沒有‥
女:不然要怎麼辦?
男:我也沒有、也沒有‥
女:我也很無辜不是嗎?
男:我也沒有跟她講‥
女:如果當初你沒有跑去那邊,不就沒事?
男:去哪?
女:我說你當初如果沒有去衛生所,會有這些事嗎? 男:跟這個相告‥
女:你這也是陷我於不義耶,唉呦,啊東西就是這樣來 ,你‥




男:畢竟我沒有問AA,從頭到尾,我沒有問AA。 女:啊你沒有問他,他怎麼知道張珮綺
男:喔,你說問家長的名字,是我問的,沒有錯。 女:對啊,啊不是你去挑起他的神經,不然他現在告這 樣,是在告怎樣的?
男:那是因為他聽到我跟我老婆在‥
女:‧‧‧(聽不清楚)從頭到尾這個名字就是他生出 來的不是嗎?我們坦白講。
男:什麼東西?
女:我說,這個名字是不是他從你這裡聽來的?因為你 問他的,難道不是嗎?
男:對啦,是,嘿啦,是我、我‥
女:對啊,那這樣子你、你懂我意思了嗎?我昨天冷靜 想‥我不是就跟你講說應該是這樣,從頭到尾,對 ,我比較對不起的是那個護理長,因為我講她。 男:嗯。
女:對嗎?可是張珮綺的名字是你去挖洞讓AA跳進來 ,現在才有這些事情的耶。
男:啊所以我就‥她就可以罵我就對了啦?啊她怎麼不 說,她不講就沒有這些事情?
女:罵‧‧‧(聽不清楚)可是‥
男:對嗎?
女:吼,講回來這裡我就又生氣了。
男:不是啊,那‥
女:也不是她的錯,是我的錯。
男:為什麼?關你什麼事?
女:為什麼不關我的事?
男:對嗎?
女:她如果跟我說,我若不跟你講,不就沒事情了?啊 我問你,我跟你說的用意是什麼?我是要叫你對你 兒子怎樣嗎?還是我要陷害你們AA嗎?我是不是 有跟你說,我的動機,我是覺得你們身為一家人, 你們沒有理由不知道,因為你們要保護你們自己, 我有叫你去對他怎樣嗎?我問你,有嗎?你說你要 去問他,我是不是還阻止你說不要?
男:啊我也沒有問啊。
此有錄音光碟可證(見偵字卷證物袋),並經刑案一審 法院勘驗上開光碟檔名「許○○3-24#46AE」 錄音檔案 明確(見刑案一審卷第49頁背面至51頁)。依上開對話 內容,可知許○○於105年3月24日就林父向其抱怨被上



訴人要求林父向大雅衛生所長官解釋非被上訴人說出上 訴人之病情,林父稱其不願說謊(即為被上訴人背書) ,若被上訴人不洩露,就沒這些事(即林父去大雅衛生 所質問、林父向上訴人詢問出被上訴人之姓名、上訴人 對被上訴人及鄒○○提出告訴等)時,並未否認係被上 訴人向其透露上訴人之愛滋病情,反稱不是被上訴人的 錯,係許○○自己的錯,如被上訴人跟許○○說,許○ ○不向林父說,不就沒有這些事情,並要林父不要再去 重複糾纏,向被上訴人的長官就說被上訴人沒有說,是 許○○講的,要大事化小。許○○向林父說上訴人有愛 滋病乙事的動機,係「我是覺得你們(指上訴人父母) ,下同)身為一家人,你們沒有理由不知道,因為你們 要保護你們自己」。此與被上訴人在上開105年1月28日 與林父對話中所稱:許○○說為什麼我們都一直保密那 麼久,不跟你們家屬說,怎麼會是最親近的人都不知道 ,這樣對你們很不公平等情,核屬一致。堪認被上訴人 向許○○洩漏上訴人之愛滋病情後,許○○以其與上訴 人父母之交情,主觀上認為上訴人父母亦應知悉,不應 向上訴人父母保密,為使上訴人父母可以保護自己,方 告知林父關於上訴人可能感染愛滋病乙事。是許○○與 高○○縱曾因上訴人之行為而有所懷疑,經高○○以其 自己曾為護理人員之經驗並與其妹妹(現為教學醫院副 護理長)討論後,告知許○○其懷疑上訴人已經感染愛 滋病等情,縱屬真實,亦無礙於被上訴人確有向許○○ 洩露上訴人愛滋病情等事實之認定。許○○、高○○在 刑事案件之相關證言,自無法執為有利於被上訴人之認 定。
5、證人許○○在刑事案件雖證稱其與林父談話時所提到擔 任大雅衛生所護理長的家長係指高○○等語(見刑案一 審卷第58頁),惟高○○未曾在大雅衛生所任職,依被 上訴人自陳與許○○有手帕交之情誼,衡情許○○不可 能不知道被上訴人之工作單位,應僅係誤認被上訴人之 職稱為護理長。又許○○就林父追究洩漏上訴人之愛滋 病情及上訴人提起刑事告訴等事,主觀上認係自己多言 所引起,於刑事案件105年4月19日偵查初次到庭作證前 (見他字偵卷第11頁),即要求林父不要再去找被上訴 人,因那樣會讓其很難做人,復要求林父不要繼續糾纏 (追究)此事,向被上訴人之長官只要表示係許○○說 的,被上訴人未說,要大事化小。顯見許○○確有為避 免被上訴人受到行政或刑事之不利處分,而不為真實陳



述之動機,其在刑案偵審證述所提到擔任大雅衛生所護 理長的家長係指高○○,非從被上訴人那邊知悉上訴人 罹患愛滋病,也沒有向被上訴人詢問上訴人是否罹患愛 滋病的事,其與被上訴人所談論的是上訴人肺結核之病 情云云,恐非真實。此由被上訴人與林父於105年1月28 日在電話中之另段對話內容(男係林父,女為被上訴人 ):男:我老婆是跟我講說一定是硬跟妳問的啦,對嗎 ?女:因為她們去調查過了啊。
男:誰?她(指許○○,下同)憑什麼調查。
女:不是她們懷疑。
男:她懷疑,調查沒結果,對不對?
女:就是沒辦法驗證,但是她們覺得就是好像少了什麼 。然後之前一直不肯講啦,因為他們之前,他上次 住院,一年前之前住院,她那時候就已經知道了, 就是已經,但是她覺得,我怎麼都沒有跟你說,然 後什麼的。然後一直到她那一天,禮拜五。
男:之前那一次,我們也不知道。
女:那次,我跟你說,我已經很早之前就知道了啊。 男:她一直逼我們拿什麼病歷有的沒的。
女:我知道,我都在旁邊啊,我就看到她在打電話。 男:逼到後來,我真的快跟她翻臉了,妳知道,我想說 妳到底是怎樣,是關心這小孩還是。
女:因為她就是在懷疑有跟你講。
男:我真的不知道,那時候沒有想那麼多,我想說肺結 核怎麼可能要怎樣怎樣。
女:就是,她那時候就是在懷疑了,然後,我也都不知 道,我只是想說是一個肺結核,肺結核你我也都有 可能會有啊。
(見交查偵卷第4頁背面、5頁),可知被上訴人早已知 悉許○○在懷疑上訴人係愛滋病患者,並為相關之詢查 ,惟尚無法確認,且上訴人因發生疑似肺結核住院(即 103年12月22日至104年1月20日,104年3月2日檢驗排除 診斷為非結核病,見他字偵卷第19、20頁衛生福利部中 央健康保險署函送上訴人就醫資料、刑案一審卷第84頁 大雅衛生所106年6月2日函),許○○於電話中要林父去 調上訴人之病歷時,被上訴人亦在許○○旁邊聞見,仍 一直未講出上訴人之愛滋病情,就許○○之懷疑,「只 是想說是一個肺結核,肺結核你我也都有可能會有」。 則上訴人早被排除診斷為非結核病,且上訴人疑似肺結 核住院乙事,其父母早已知悉,被上訴人及許○○亦均



知悉其事;復依被上訴人之專業認知,肺結核應屬平常 人均有可能感染,則其與許○○於105年1月間所談論上 訴人之病情若係肺結核,應無一再表示其係真心接受上 訴人及拜託許○○不要再跟別人講之必要。參諸被上訴 人知悉許○○一直懷疑上訴人係愛滋病患者,且多方探 詢查問,堪認許○○與被上訴人、林父與被上訴人在10 5年1月間所談論上訴人之病情,應均係愛滋病,當與肺 結核無關。許○○在刑事案件證稱未向被上訴人詢問上 訴人是否罹患愛滋病,二人係討論上訴人肺結核的事云 云,顯非真實,應以被上訴人知悉上訴人罹患愛滋病, 惟針對許○○之懷疑,其一直保密,直至上訴人遭許○ ○解僱後,被上訴人帶女兒去上課,發現老師換人,由 許○○的對話,感覺許○○對AA很心寒,一直哭,又 懷疑AA罹患愛滋病,所以才會說出上訴人的愛滋病情 ,並拜託許○○不要跟別人講,方符實情。許○○在刑 事案件所為與事實不符之證言,自難採信。被上訴人辯 稱其未向許○○洩露上訴人之愛滋病情,亦非可採。 6、綜上,本院依上開事證,已可認定被上訴人有違反人類 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第14條規 定,洩漏上訴人之愛滋病情予許○○之行為,被上訴人 未能證明其行為無過失,依民法第184條第2項規定,自 應推定被上訴人有過失違反保護他人法律而侵害上訴人 隱私權之侵權行為。至被上訴人所涉刑法第132條第1項 洩漏國防以外秘密罪嫌, 雖經本院107年度上易字第53 號刑事判決無罪確定(見本院卷第19至25頁判決書)。 另許○○涉嫌偽證案件亦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107年度偵字第7395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見本院卷第46 、47頁不起訴處分書)。惟刑法第132條第1項洩漏國防 以外秘密罪之成立, 以故意為限;民法第184條侵權行 為之賠償責任,則包括故意與過失。又刑事訴訟有「無 罪推定」「罪疑唯輕」之原則,並採嚴格證據主義,認 定犯罪事實必以證據可形成確信不疑之心證方可。民事 訴訟之認定事實,則僅需達優勢證據之程度即可,亦即 證據之證明力,足以使法院對於爭執之事實認定其存在 ,更勝於不存在,基於事實之蓋然性,認為符合真實之 經驗,而肯定待證事實之存在,達到蓋然之心證。此時 法院即應信該當事人所主張之事實為真,反之則應認該 當事人主張之事實為偽。本院依上開事證,認定林父與 被上訴人在105年1月間所談論上訴人之病情,應係愛滋 病,與肺結核無關,被上訴人係在知悉林父質問後,仍



林父陳述,其已保密很久,係在上訴人經許○○解僱 後,因許○○對上訴人很心寒,一直哭,又懷疑AA罹 患愛滋病,方對許○○說出上訴人之愛滋病情,並拜託 許○○不要跟別人講等事實之蓋然性較高,當得據以審 認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有過失違反保護他人法律而侵害 上訴人隱私權之侵權行為等事實為真。況檢察官不起訴 處分,無拘束民事訴訟之效力,又刑事判決所為事實之 認定,於獨立民事訴訟之裁判時,本不受其拘束,原審 斟酌全辯論意旨及調查證據之結果,依自由心證,為與 刑事判決相異之認定,不得謂為違法(最高法院29年渝 上字第1640號、41年台上字第1307號判例參照)。則本 院既經綜合一切情狀、證據,依調查證據及斟酌全辯論 意旨之結果,認定如上,當不受上開被上訴人之無罪判 決及許○○之不起訴處分等認定之拘束。
(二)上訴人可請求被上訴人賠償非財產上損害即精神慰撫金12 萬元:
1、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 、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 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 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民法第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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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