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民事),上字,108年度,29號
TCHV,108,上,29,20190430,1

1/2頁 下一頁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上字第29號
上訴人(即 
原審被告) 鐘乾新  國民

訴訟代理人 楊俊彥律師
上訴人(即 
原審被告) 中連汽車貨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南州 
訴訟代理人 黃欽裕 
被上訴人( 
即原審原告)張憲庭  國民

      張庭榛  國民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盈壽律師
複 代 理人 廖珮羽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11
月9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375號第一審判決提起
上訴,本院於民國108年4月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主文第二項關於命上訴人連帶給付被上訴人張憲廷、張庭榛各超過新台幣貳拾玖萬捌仟玖佰參拾陸元本息部分,及該部分假執行之宣告廢棄。
上開廢棄部分,被上訴人張憲廷、張庭榛在第一審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其餘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連帶負擔二分之一,餘由被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分別提起之數宗訴訟,其訴訟標的相牽連或得以一訴主 張者,法院得命合併辯論。命合併辯論之數宗訴訟,得合 併裁判,民事訴訟法第205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準 此可知,法院命合併辯論之數宗訴訟,兩造當事人是否相 同,雖在所不問,然命合併辯論之數宗訴訟,其當事人兩 造俱不相同,或僅有一造相同者,均不得合併裁判,業經 最高法院31年上字第2797號判例闡釋明確。查本件被上訴 人張憲庭張庭榛(下分稱張憲庭張庭榛,合稱張憲庭



等2人)於原審對上訴人鐘乾新中連汽車貨運股份有限 公司(下分稱鐘乾新、中連貨運公司,合稱中連貨運公司 等2人)提起損害賠償之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下稱台中地院)106年度重訴字第375號,下稱375號訴訟 】,而巫英鶯、張○○及張○○(下稱巫英鶯等3人)於 原審亦另行對中連貨運公司等2人提起損害賠償之訴(案 號:台中地院106年度重訴字第376號,下稱376號訴訟) ,顯見該2件訴訟之原告並非相同,原審將分別提起之該2 宗訴訟命合併辯論,於法固無不合,然竟予以合併裁判, 依上說明,殊有違誤。
(二)惟上開375及376號2宗訴訟經原審合併裁判後,中連貨運 公司等2人對原審判命渠等給付張憲庭等2人部分不服,對 之提起上訴,其繫屬本院之案號為108年度上字第29號( 按張憲庭等2人未上訴);另巫英鶯等3人於原審對中連貨 運公司等2人關於376號訴訟之請求部分,經原審判決後, 雙方已各自上訴,其繫屬本院之案號為108年度上字第30 號。本院雖將此2件上訴事件命合併辯論,但因當事人兩 造非屬相同,揆之前開說明,即非得予合併裁判,是本院 爰為之分別判決,合先敘明。
貳、實體方面:
一、上訴人(即原審原告)巫英鶯等3人主張:(一)鐘乾新受僱於中連貨運公司擔任該公司忠孝營業所(下稱 忠孝所)處長職務,明知忠孝所內之民眾寄貨通道(下稱 系爭通道)橫樑過低,不足以讓忠孝所使用之貨車通過, 竟疏未注意在系爭通道外設置限制高度之標誌,以避免員 工駕駛貨車誤闖而肇事。嗣於民國104年4月4日中午12時 許,忠孝所貨車司機張金棋駕駛車牌號碼00-000號貨車( 下稱系爭貨車)裝載貨物完成欲離去時,誤闖系爭通道, 致系爭貨車車廂撞擊該通道橫樑,張金棋之胸腔因慣性作 用衝撞系爭貨車方向盤成傷,經送醫救治,仍於同日下午 2時許因胸腔內出血不治死亡。鐘乾新因上開過失致人於 死行為,並經刑事法院判處業務過失致人於死罪刑確定。(二)張憲庭等2人為被害人張金棋之子女,鐘乾新既受僱於中 連貨運公司管理忠孝所,則為防止職業災害、保障工作者 安全及健康,而於忠孝所內設置限高標誌即屬其管理職務 範圍。乃其明知系爭通道之橫樑過低,竟疏未於系爭通道 外設置限制高度之標誌,其管理不當,有違職業安全衛法 (下稱職安法)第6條第1項及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21 條之1第1項、第118條等規定,且該等規定復屬保護他人 之法律,因而造成張金棋死亡之結果,二者具有相當因果



關係,應推定其有過失則依民法第184條第2項、第188條 第1項及第194條等規定,即應與其僱用人中連貨運公司連 帶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賠償張憲庭等2人所受非財 產上損害賠償(即精神慰撫金)各60萬元及其遲延利息。(三)原判決已交代依現有證據資料無法證明張金棋於事發當時 並未繫安全帶,且中連貨運公司等2人復未舉證,其2人若 以被害人張金棋未繫安全帶作為應負擔過失比例加重之事 由,自應由中連貨運公司等2人負舉證責任。又依中連貨 運公司員工黃○○、杜○○之證言可知,黃○○並未告知 公司員工不能開車經過系爭通道,而其2人所證述「一般 員工都知道那裡不能過」僅為推論,並不能據此免除中連 貨運公司等2人可歸責之理由。且原判決係以鐘乾新於刑 事案件中證述忠孝所未經依法設置限制高度之標誌、標示 、標誌杆或防禦物等措施而認定其有過失,鐘乾新既受僱 於中連貨運公司,其2人即需負連帶賠償責任。(四)原判決認勞保給付不得抵充精神慰撫金,並無違誤: 張憲庭等2人於其父張金棋死亡後,固已分別領取勞動部 勞工保險局(下稱勞保局)所發給之遺屬津貼各新臺幣( 下同)30萬1,064元,然勞動基準法(下稱勞基法)第59 條之補償金額與民法上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兩者之性質 、意義、範圍及目的均不相同,甚至勞基法第59條之請求 並無民法過失相抵之適用,可見精神慰撫金並非屬勞基法 第59條規定之範圍,張憲庭等2人請求給付本件精神慰撫 金,自無雙重受償而受有不當得利問題。且勞基法第59條 第4款所謂之死亡補償,其性質類似民法第1114條至第 1116條之扶養費,與同法第194條所定之精神慰撫金並不 相同。中連貨運公司等2人引用之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 第2311號判決,其本意並非限縮勞保給付項目僅資遣費、 退休金二者不得予以抵充,其餘皆可,中連貨運公司等2 人恐有誤會。
(五)綜上,鐘乾新過失肇致本件意外事故之發生,致被害人張 金棋死亡,張憲庭等2人突遭喪父之痛,天倫之樂破碎, 精神煎熬非比尋常,因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鐘乾新 與其僱用人中連貨運公司連帶賠償張憲庭等2人精神慰金 各60萬元及其遲延利息。而求為命:中連貨運公司等2人 應連帶給付張憲庭張庭榛各60萬元,及中連貨運公司自 105年6月4日、鐘乾新則自105年6月5日起,均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之判決【張憲庭等2人於 原審起訴請求中連貨運公司等2人連帶給付張憲庭、張庭 榛各200萬元本息,經原審判命中連貨運公司等2人連帶給



張憲庭張庭榛各60萬元本息,而駁回其餘之請求。張 憲庭等2人就原審判決敗訴部分,未據其2人上訴聲明不服 ,已告確定】。
二、上訴人(即原審被告)中連貨運公司等2人則答辯:(一)被害人張金棋本件事故經過及因果關係部分,固尊重刑事 法院確定判決及原審之認定,然原判決認定張憲庭等2人 之精神慰撫金皆為120萬元,恐屬過高:
張憲庭等2人係張金棋與前妻所生之成年子女,並未與張 金棋同財共居,與張金棋後來和巫英鶯結婚並生有未成年 子女張○○及張○○相較,渠等親疏關係自有不同,原審 判決卻一律視之,恐非妥適。
(二)張金棋就本件意外事故之發生有過失,且應負擔70%過失 責任:
(1)中連貨運公司皆有對所屬從業司機等員工,實施職業安全 教育訓練,訂定安全衛生安全守則、自動檢查計畫及職業 安全衛生管理計畫,並且確實實施,中連貨運公司忠孝所 歷任主管亦均會告知新進員工不能開車通過系爭通道,員 工皆知不能從系爭通道通行。且張金棋自101年1月起擔任 中連貨運公司忠孝所司機至104年4月4日事發之日止,單 以每日駕駛貨車進出忠孝站各1次,每月工作25日,期間3 年3個月,駕駛貨車進出忠孝所之次數即達1,950次,足徵 張金棋對於不得駕車從系爭通道通過一節,知之甚稔,且 習以為常。況忠孝所東側為大公街,西側為互助街,事故 地點屬忠孝所自設道路路段,用以連貫大公街與互助街兩 側,於大公街口牆面有明確標示寄貨文字與方向箭頭,且 該自設道路沿線牆面亦有繪製多個行車方向箭頭,依一般 人肉眼所見,該自設道路僅為從大公街通往互助街之單一 行車方向。足見張金棋早已明知行車方向,竟置若罔顧, 駕車逆向通過系爭通道,先撞擊2道鐵架橫樑,仍未即時 採取煞停措施,始撞擊水泥橫樑,則縱有設置限制高度警 示標誌,亦無從防範被害人張金棋個人行為以致肇事,而 難避免本件事故之發生。顯見本件意外事故之發生,實不 可歸責於中連貨運公司等2人。
(2)張金棋為胸腔因慣性作用衝撞貨車方向盤,致胸腔內出血 不治死亡,足徵張金棋於事發當時確實未繫上安全帶,否 則不致胸腔撞擊貨車方向盤受傷致死。倘若張金棋於事發 當下有繫安全帶,如何因車輛撞擊慣性所致撞擊貨車方向 盤成傷,衡諸一般社會常情,著實難認合理。又高○○雖 於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下稱職安署)調查時陳稱「見 到張金棋橫躺在車內副駕駛的地板上」,嗣於刑事案件中



證稱「被害人是側臥在副駕駛座」、「沒有注意看,當時 急著救人」,前後雖似有不符,然就張金棋受撞擊後並非 坐在駕駛座一節,足堪認定,益證張金棋於事發當時並無 繫安全帶。故張金棋明知系爭車道不能駕車通行,竟貿然 駕駛系爭貨車穿越該通道外,且未繫安全帶因素,足見張 金棋應負擔較重之70%過失責任。原判決認定張金棋僅應 負擔50%過失責任,尚有未洽。
(三)原判決認勞保給付不得抵充精神慰撫金,於法未合: 張憲庭等2人均已另領取遺屬津貼各30萬1,064元,依據勞 動基準法第59條第1項但書及第60條規定意旨,避免勞工 或其他有請求權人就同一職業災害所生之損害,對雇主重 複為請求,有失損益相抵原則,故中連貨運公司自得據以 主張應分別抵充就本件意外事故所生損害之賠償金額(含 精神慰撫金在內)。且因鐘乾新係本件損害賠償責任之連 帶債務人,故就前開抵充範圍,亦得主張同免其責任。原 判決逕自認定勞保給付之遺屬津貼不得抵充精神慰撫金, 於法有違。
三、經原審判決中連貨運公司等2人應連帶給付張憲庭張庭榛 各60萬元本息,中連貨運公司等2人不服,提起本件上訴, 兩造之聲明為:
(一)中連貨運公司等2人之上訴聲明:⑴原判決不利於中連貨 運公司等2人部分廢棄。⑵上開廢棄部分,張憲庭等2人在 第一審之訴駁回。
(二)張憲庭等2人之答辯聲明:駁回上訴。
四、兩造不爭執之事項:
(一)鐘乾新於104年4月4日時擔任中連貨運公司忠孝所處長職 務,執司監督、管理現場工作人員及維護工作場所安全等 業務。
(二)被害人張金棋自101年1月2日起即受僱於中連貨運公司, 在該公司忠孝所擔任司機,負責配送貨物工作。(三)張憲庭張庭榛2人為張金棋之子女。
(四)鐘乾新因本件意外事故,業經刑事法院判處業務過失致人 於死罪刑確定。
(五)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下稱勞保局)因本件職業災害致張金 棋死亡,已分別給付張憲庭等2人遺屬津貼各30萬1,064元 。
五、本院之判斷:
張憲庭等2人主張鐘乾新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因而肇致被 害人張金棋之死亡,應負民法第184條第2項所定侵權行為損 害賠償責任,其僱用人中連貨運公司並應依同法第188條第1



項前段規定,與之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等情。惟中連貨運公 司等2人拒絕給付,並分別以前揭情詞置辯。是本件兩造爭 執之處,在於:⑴被害人張金棋就本件意外事故之發生,是 否與有過失?及其應負擔之過失責任比例為何?⑵張憲庭等 2人得請求中連貨運公司等2人連帶賠償之精神慰撫金額各為 何?⑶中連貨運公司等2人所為抵充之抗辯,是否有理由? 經查:
(一)被害人張金棋就本件意外事故之發生,是否與有過失?及 其應負擔之過失責任比例為何?
(1)查張憲庭等2人為被害人張金棋之子女,張金棋自101年1 月2日起受僱於中連貨運公司,在該公司忠孝所擔任貨運 司機,負責配送貨物工作,其於104年4月4日中午12時許 駕駛系爭貨車闖入系爭通道,因而撞擊該通道之水泥橫樑 ,其胸腔並因慣性作用衝撞系爭貨車方向盤受傷,經送醫 急救,於同日下午2時許因胸腔內出血不治死亡等情,為 兩造所不爭,並有戶籍謄本、衛生福利部臺中醫院(下稱 台中醫院)急診病歷、急診護理評估表、臺中醫院法醫參 考病歷摘要、事故現場照片、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下稱 台中地檢)檢驗報告書、相驗屍體證明書及系爭職災報告 書及職安署中區職業安全衛生中心談話紀錄【見原審卷一 第73、75、76頁,台中地檢104年度他字第4960號偵查卷 (下稱偵他卷)136、137頁,台中地檢104年度相字第620 號相驗卷(下稱相驗卷)第18、20-31、48、54-58、62 -66、79-88頁,本院108年度上字第29號民事卷(下稱29 號卷)第93-96頁】,堪信為真實。
(2)中連貨運公司等2人固抗辯本件意外事故之發生,並不可 歸責於其2人云云。惟按,職安法所稱雇主,謂事業主或 事業之經營負責人,為職安法第2條第3款所明定。而所謂 事業之經營負責人,係指法人之代表人、經授權實際管理 企業體或事業單位之實際負責人,如廠長、經理人等。次 按,雇主對防止通道、地板或階梯等引起之危害,應有符 合規定之必要安全衛生設備及措施,同法第6條第1項第13 款定有明文。復按,雇主對於有車輛出入、使用道路作業 、鄰接道路作業或有導致交通事故之虞之工作場所,應設 置能使受警告者清晰獲知之適當交通號誌、標示;又雇主 對於勞工工作場所之自設道路,於危險區應設有標誌杆或 防禦物,亦為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21條之1第1項第1 款及第118條第2款所明定。查:
鐘乾新受僱於中連貨運公司,並於該公司忠孝所擔任處長 ,負責監督、管理現場工作人員及維護工作場所安全等職



務,顯屬職安法第2條第3款所稱事業之經營負責人。而中 連貨運公司忠孝所內所自設之系爭通道,其水泥樑柱之高 度約264公分,該通道鄰近貨物月台之入出口處,並架設 有鐵架遮雨棚,其上鐵架橫樑高度約270公分,有事故現 場照片及建物高度量測照片、忠孝所平面簡圖、忠孝所衛 星平面圖存卷可查(見相驗卷第22、26-29、35、36頁, 原審卷第30、31頁)。惟忠孝所內所使用之營業貨車均達 6.3噸以上,車廂高度約280公分,均高於系爭通道,而無 法通行穿過該通道,亦據鐘乾新於刑事案件陳述明確【見 偵他卷第26頁、第30頁背面,台中地院105年度訴字第718 號刑事卷(下稱刑案一審卷)第109頁】,並經證人即現 任忠孝所處長吳○○與證人即中連貨運公司員工黃○○、 杜○○、高○○於警詢時證述無誤(見偵他卷第21-23頁 ,相驗卷第9頁,原審卷一第32、35頁,刑案一審卷第104 頁背面)。足見忠孝所內之營業貨車如駛入系爭通道,因 該通道上方之水泥樑柱高度低於貨車車廂高度,不足以讓 貨車順利通行,當有引起碰撞該水泥樑柱危害之危險。則 為警示忠孝所內之營業貨車司機,使之清晰獲知系爭通道 存在高度不足之危險,以免誤駛入系爭通道,致撞及該通 道上方之水泥樑柱而發生危害,依據上開規定,鐘乾新應 負有於系爭通道設置限制高度之號誌、標示、標誌桿或防 禦物等預為防止貨車司機誤駕車闖入該通道之義務,以資 提醒、警告忠孝所內之貨車司機注意勿駕車通過系爭通道 ,以免發生危害。而由鐘乾新已迭於刑事案件偵查及審理 時坦承:「我記得以前我剛進公司在70幾年、80年左右有 限高標誌,後來今年(即104年)3月中我調過來後,因為 在銜接一些業務,事情發生時,才發現那個限高的標誌不 在」、「那邊本來有限高標誌,不知道何時掉了,我是3 月9日報到,我報到之後,該標誌就沒有了」、「(法官 問:你到忠孝所,是否知道忠孝所寄貨通道橫樑過低,貨 車不能通過的情況?)知道」等語在卷(見偵他卷第31頁 、第49頁背面,刑案一審卷第109頁)。加以本件意外事 故發生後,系爭通道已增設「限高二米五,嚴禁穿越」標 誌,亦有該限高標誌照片在卷可參(見偵他卷第7頁)。 堪認鐘乾新確有違反前述職安法等規範所定之義務,而疏 未設置預防危害發生之上開預防設施情事。又該等規定係 為防止勞工發生職業災害、保障勞工安全及健康為目的( 職安法第1條規定參照),自屬保護他人之法律。且若鐘 乾新確實依前開規定於系爭通道設置預防危害發生之設施 ,警示系爭通道存在高度不足之危險,一般謹慎合理之駕



駛者應可判斷其風險而不再駕車貿然前進,以免引起危害 。乃鐘乾新竟違反該保護他人之法律,未於系爭通道設置 限制高度之號誌、標示、標誌桿或防禦物等防止危害發生 之必要安全預防設施,防止危害之發生,以致張金棋駕車 不慎穿越系爭車道而肇生本件意外事故,造成張金棋死亡 ,依民法第184條第2項規定,應推定其有過失。復參以鐘 乾新因本件意外事故,業經刑事法院判處業務過失致人於 死罪刑確定,已據本院調取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220 5號業務過失致人於死刑事案卷查閱無訛。足認鐘乾新確 有過失,且其違反前開法定義務之不作為與張金棋之死亡 結果間存有相當因果關係無疑。
② 中連貨運公司等2人固指稱忠孝所歷任主管均會告知新進 員工不能駕車通過系爭通道,張金棋亦知悉不能通行系爭 通道,且系爭通道牆面均有繪製多個行車方向箭頭指示通 行方向,張金棋明知此情竟仍駕車逆向通行系爭車道,先 撞擊2道鐵架橫樑,繼再撞擊水泥橫樑,則縱有於該通道 設置限高標誌,亦無從防範張金棋該個人之行為而肇事, 本件意外事故之發生實不可歸責於其2人云云。惟查,證 人即事發時擔任忠孝所晚班主任之黃○○於警詢時證稱: 「(問:有無告誡員工不能開車來事發通道?)我是沒有 ,但員工都知道不能從這通過,主管應該都會告知新進員 工」等情(見原審卷一第34頁);而證人即受僱於中連貨 運公司擔任辦事員杜○○於警詢時證述:「(問:平時 有無告誡員工不能開車至事發通道?)新進人員會告知, 一般員工都知道那裡不能過,高度差那麼多」等語(見原 審卷一第35頁);又證人即在忠孝所擔任業務員之高○○ 亦曾於警詢及刑事案件審理時證陳:系爭通道不能通過, 有教育訓練,同事皆知道營業大貨車無法行駛通過系爭通 道等情(見偵他卷第9頁,刑案一審卷第104頁)。復參以 被害人張金棋自101年1月2日起在忠孝所任職擔任貨車司 機,迄至104年4月4日本件意外事故發生之日止,已約有3 年3個月時間,且由卷存張金棋於104年1月至3月間配送貨 物之資料(見偵他卷第60-130頁),顯示張金棋在上開3 個月期間於忠孝所進出配送貨物之次數即高達71次。是由 上開事證綜合以觀,固足以推認張金棋對於其所固定駕駛 之系爭貨車高度、忠孝所內環境及系爭通道高度不足讓該 貨車通行等情狀,應該知情。然即使如此,亦無從解免鐘 乾新依前揭規定負有於系爭通道設置限制高度之號誌、標 示、標誌桿或防禦物等防止危害發生之必要安全預防設施 之義務。蓋上開職安法第5條第1項、第6條第1項第13款及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21條之1第1項第1款、第118條第 2款等規定明定須設置防止危害發生之必要安全預防設施 ,主要係為使勞工免於發生危險,以達到預防危害發生之 目的。故即令被害人張金棋已知悉系爭通道不能通行,卻 不慎駕車闖入該通道而肇致本件意外事故,充其量僅屬張 金棋就此意外事故之發生亦與有過失而已【詳下列(3) 所述】,非可執此遽謂鐘乾新可因此免除其依前開法令應 設置限高標誌等必要安全設施以防免忠孝所內司機誤闖系 爭通道而引起危害之義務。次查,依卷存105年7月份Goog le街景截圖以觀(見原審卷一第37頁),其上固顯示系爭 通道牆面有繪製多個白色箭頭指示通行方向,然並無從執 此遽爾推認該等白色箭頭於本件意外事故發生時即已存在 。再佐以另案即本院108年度上字第30號民事事件巫英鶯 等3人所提出攝於104年2月之Google街景照片,其上顯示 斯時系爭通道之牆面並未有何指示通行方向之白色箭頭存 在情形,則依此情形而論,自無從排除系爭通道牆面用以 指示行進方向之白色箭頭係本件意外事故發生後始行繪製 之可能。從而,上開105年7月份Google街景截圖即無從遽 執為中連貨運公司等2人有利之認定。況系爭通道牆面上 之白色箭頭指示頂多僅係作為遵行方向之提醒,與限制高 度之標誌、標示、標誌杆或防禦物之設置目的及功能仍屬 有間。是中連貨運公司等2人憑此指摘張金棋逆向通行系 爭車道而肇事,並非可歸責於其2人云云,尚屬牽強。再 者,系爭通道上方之水泥樑柱前方搭設有一鐵架搭建之遮 雨棚,此觀卷存該鐵架照片即明(見原審卷一第38頁,相 驗卷第22頁)。復徵諸該鐵架橫樑高度270公分,高於水 泥橫樑高度之264公分,並無限制高度之警示作用,益見 上開鐵架橫樑係屬整體鐵架遮雨棚之一部分。張金棋駕駛 系爭貨車進入系爭通道,因該貨車車廂高達約280公分, 其高度高於前開遮雨棚之鐵架橫樑,故而先撞擊位於水泥 橫樑前方之上開鐵架橫樑,造成該鐵架橫樑出現凹損變形 情形,繼而復因前行作用力再往前衝撞前方臨接之水泥橫 樑而肇致本件意外事故,實係因物理作用使然。乃中連貨 運公司等2人竟執此遽謂於此情形,縱有設置限高標誌, 亦無從防免張金棋此個人行為而致肇事云云,顯然故意曲 解前揭職安法等法規明定鐘乾新應於系爭通道設置限制高 度之號誌、標示、標誌桿或防禦物等防止危害發生之預防 設施,其目的及功能即在事先合理預防忠孝所內之貨車司 機誤駕車闖入系爭通道,以防止危害之發生。是其2人所 辯,自難憑採。從而,中連貨運公司等2人執上開情由,



據以抗辯本件意外事故之肇致,實不可歸責於其2人云云 ,實難為本院所憑信。
③ 又中連貨運公司等2人雖另抗辯張金棋之胸腔因慣性作用 衝撞貨車方向盤,致其胸腔內出血不治死亡,可見張金棋 於事發當時確未繫安全帶,應負較重之過失責任云云。然 查,職安署104年8月10日勞職中5字第10404038221號函附 具之系爭職災報告書(見相驗卷第62-66頁,本院卷第57 -60頁)七「災害原因分析」第(二)項固記載:「…… 本災害可能發生原因為:……罹災者於駕駛座上因慣性力 且未繫安全帶而向前衝,致胸腔撞擊貨車方向盤,胸腔內 出血致死。本災害發生之原因分析如下:(1)直接原因 :罹災者張金棋駕駛大貨車,貨車箱撞擊2樓水泥樑,因 慣性力且未繫安全帶,造成罹災者胸腔撞擊貨車方向盤, 傷重不治死亡」等情(見相驗卷第65頁背面,本院卷第59 頁背面)。且職安署所以作成上開結論,研判係依罹災者 同事高○○所述:看到張金棋橫躺在車內副駕駛的地板上 等語,而認罹災者張金棋應未繫安全帶,於駕駛座上因貨 車之貨車箱撞擊水泥樑後之慣性力向前衝,因未繫安全帶 而撞擊方向盤,造成罹災者胸腔出血致死,並事發後橫躺 在車內副駕駛座的地板上等情,亦據職安署於104年11月 27日勞職中5字第1040413273號函敘述明確(見偵他卷第 139頁,原審卷第55、56頁)。惟觀諸證人高○○於104年 4月4日警詢時已證述:伊發現張金棋所駕駛之系爭貨車前 擋風玻璃已破裂,整片掉落於地面,張金棋人已由駕駛座 倒臥上半身倒至副駕駛座上,且臉部朝下昏迷,當時並未 注意張金棋是否有繫安全帶等語(見相驗卷第8頁背面) ;嗣於同日在職安署中區職業安全衛生中心證稱:伊看到 張金棋橫躺在車內副駕駛的地板上,災害發生當時,伊未 注意張金棋是否有使用安全帶等情(見偵他卷第141頁背 面);其後於刑事第一審法院審理時證陳:伊看到張金棋 側臥在副駕駛座,伊沒有注意看他身上有無繫安全帶,當 時急著救人等語(見刑案一審卷第104頁)。是互核證人 高○○先後所為上開證言,可知張金棋於肇事後究係「由 駕駛座倒臥上半身倒至副駕駛座上」,或是「橫躺在車內 副駕駛座地板上」,抑或是「側臥在副駕駛座」,證人高 ○○前後所證述關於張金棋之外在客觀情狀顯然有所不同 ,何者始為張金棋當時真正之外觀狀態,實難驟爾論斷。 則職安署徒憑證人高○○於該署中區職業安全衛生中心所 述張金棋橫躺在車內副駕駛的地板上一節,佐以相驗屍體 證明書記載張金棋直接引起死亡之原因係胸腔內出血,即



遽而得出前揭結論,率認張金棋於事故發生當時應未繫安 全帶,殊有可議。復稽諸證人高○○於案發時急著救人, 其始終一再表明當時並未注意張金棋是否有繫安全帶,此 部分先後3次證述內容均屬一致。則在證人高○○並未親 見被害人張金棋有未繫安全帶情形,且中連貨運公司等2 人復未提出其他相當證據加以證明,實難遽謂張金棋於肇 事當時並無繫安全帶情事。是中連貨運公司等2人抗辯被 害人張金棋於案發時並未繫安全帶,應負較重過失責任云 云,即難為本院所遽採。
(3)中連貨運公司等2人指摘被害人張金棋於案發時並未繫安 全帶云云,固為本院所不採。然觀諸卷存中連貨運公司忠 孝所衛星平面圖及平面簡圖(見原審卷第27、28頁),可 知忠孝所之東側為大公街,西側為互助街,系爭通道屬自 設道路,連貫大公街與互助街兩側,客戶寄貨係由東側之 大公街出入,而忠孝所內之營業貨車至貨物月台取卸貨物 ,則由互助街進出。參諸證人高○○於警詢時亦證述:公 司有2個出入口,平日大公街路面的出入口只提供機車、 自小客車、小貨車及員工行走通行。而營業大貨車只能由 互助街路面進出等語明確(見相驗卷第9頁),足見中連 貨運公司忠孝所內之營業大貨車取卸貨物僅能由互助街出 入無誤。加以證人杜○○及高○○亦已證述忠孝所之員工 知悉營業貨車須由互助街出入,無法通過系爭通道等情明 確(見相驗卷第9、97頁,原審卷一第35頁)。而被害人 張金棋既自101年1月2日起即受僱於中連貨運公司忠孝所 擔任貨車司機,負責配送貨物,迄至104年4月4日發生本 件意外事故止,已有3年餘時間,且張金棋單單於104年1 月至3月之3個月期間進出忠孝所配送貨物之次數即高達71 次,已詳如前述;再徵諸張金棋概均固定駕駛系爭貨車配 送貨物,亦經證人高○○、杜○○於警詢時證述無誤。是 綜合上情而觀,被害人張金棋對於其慣常使用之系爭貨車 高度、忠孝所內營業貨車取卸貨物之出入動線、各區域配 置情形及系爭通道高度不足讓營業貨車通行等情狀,應難 諉為不知。乃張金棋對於系爭通道高度不足以讓系爭貨車 順利通過一情已有所認知之情況下,竟疏未注意貿然駕駛 系爭貨車穿越系爭通道,致肇生本件意外事故,足徵張金 棋就本件意外事故之發生,亦有過失。本院衡酌鐘乾新未 依法設置限制高度之號誌、標示、標誌桿或防禦物等預防 設施,以提醒、警示被害人張金棋注意系爭通道存在高度 不足以通行營業貨車之危險,防止撞擊鐵架遮雨棚及水泥 樑柱之危害發生;而被害人張金棋雖對營業貨車無法通行



穿過系爭通道有所認知,然亦疏未注意貿然駕駛系爭貨車 穿越該通道,因而肇致本件意外事故,導致張金棋死亡, 雙方均有過失,其過失程度及原因力相當,認應各負百分 之50過失責任,始為公允。中連貨運公司等2人抗辯被害 人張金棋之過失程度較重,應負擔百分之70過失責任云云 ,要非可採。
(二)張憲庭等2人得請求中連貨運公司等2人連帶賠償之精神慰 撫金額各為何?
(1)按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 。又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由僱用 人與行為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次按,不法侵害他人致 死者,被害人之父、母、子、女及配偶,雖非財產上之損 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民法第184條第2項、第18 8條第1項前段及第194條分別定有明文。查張憲庭等2人為 被害人張金棋之子女,鐘乾新受僱於中連貨運公司,擔任 該公司忠孝所之處長,未於系爭通道設置限制高度之號誌 、標示、標誌桿或防禦物等防止引起危害之預防設施,違 反前揭保護他人之法律,就本件意外事故之發生應有過失 ,並肇致張金棋之死亡,則張憲庭等2人依據上開規定, 請求鐘乾新及其僱用人中連貨運公司連帶負侵權行為損害 賠償責任,自屬正當。
(2)復按,慰藉金之賠償,係以人格權遭遇侵害,精神上受有 痛苦為必要,其核給之標準可斟酌雙方身分、資力與加害 程度,及其他各種情形核定相當之數額。又受僱人因執行 職務,不法侵害他人致死者,被害人之父、母、子、女及 配偶受有非財產上之損害,依民法第194條及第188條第1 項規定,請求受僱人及其僱用人連帶賠償相當金額之慰撫 金時,法院對於慰撫金之量定,應斟酌該受僱人及應負連 帶賠償責任之僱用人,並被害人暨其父、母、子、女及配 偶之身分、地位及經濟狀況等關係定之,不得僅以被害人 與實施侵權行為之受僱人之資力為衡量之標準,最高法院 51年臺上字第223號及76年台上字第1908號判例參照。查 張憲庭等2人為被害人張金棋之子女,其2人遽失慈父,至 親永別,當屬人生至慟,精神上必當深感痛苦。是以張憲 庭等2人據以請求賠償非財產上所受損害(即精神慰撫金 ),洵屬有據。復查,張憲庭為高中畢業,每月收入約2 萬餘元,名下無財產,106年度所得給付總額24萬4,963元 ;而張庭榛則為高職畢業,每月收入2萬元,名下無財產 ,106年度所得給付總額24萬元,有稅務電子閘門調件明 細表附卷可稽。另鐘乾新則為高職畢業,業已退休,名下



有汽車1輛及股票等財產;又中連貨運公司之實收資本額 達10億餘元等情,亦有公司變更登記表及稅務電子閘門財 產調件明細表附375號民事卷證物袋可稽。原審審酌前述 兩造之教育程度、身分、地位、經濟能力、本件加害情形 及張憲庭等2人所受精神上痛苦之程度等一切情狀,認張 憲庭及張庭榛得請求之精神慰撫金均各為120萬元,尚屬 適當。中連貨運公司等2人固辯稱張憲庭等2人為張金棋與 前妻所生之成年子女,且未與張金棋同住,上開精神慰撫 金額尚屬過高云云。惟查,張憲庭等2人雖係張金棋與前 妻所生之子女,且均已成年,並未與張金棋同住。然父母 子女親情,人倫天性,其2人遽遭喪父之痛,驟然與父親 陰陽兩隔,內心之不捨及哀痛,自難言喻。中連貨運公司 等2人遽以上情質疑張憲庭等2人得請求之精神慰撫金額12 0萬元尚屬過高云云,並非可採。
(3)基上,張憲庭等2人因本件侵權行為受損害,原固得請求 中連貨運公司等2人連帶賠償精神慰撫金各120萬元。惟按 ,損害之發生或擴大,被害人與有過失者,法院得減輕賠 償金額,為民法第217條第1項所明定。復按,民法第192 條第1項規定不法侵害他人致死者,對於支出殯葬費之人 ,亦應負損害賠償責任,係間接被害人得請求賠償之特例

1/2頁 下一頁


參考資料
中連汽車貨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