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民事),上字,108年度,26號
TCHV,108,上,26,201904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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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上字第26號                                        
上 訴 人 林宏彥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林士新間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對於
中華民國108年3月5日本院第二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七日內,補正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理 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規定:「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 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但上訴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具 有律師資格者,不在此限。上訴人之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 、二親等內之姻親,或上訴人為法人、中央或地方機關時, 其所屬專任人員具有律師資格並經法院認為適當者,亦得為 第三審訴訟代理人。第一項但書及第二項情形,應於提起上 訴或委任時釋明之。上訴人未依第1項、第2項規定委任訴訟 代理人,或雖依第2項委任,法院認為不適當者,第二審法 院應定期先命補正。逾期未補正亦未依第466條之2為聲請者 ,第二審法院應以上訴不合法裁定駁回之」。
二、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於民國108年3月28日提起本件 第三審上訴,惟未依規定提出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 人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爰依上開民事訴訟法之規定,限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補正律師或具律師資格關 係人之委任狀,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 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謝說容
法 官 林慧貞
法 官 葛永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振甫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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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