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7號
原 告 陳文南
訴訟代理人 張嘉麟律師
被 告 張朝杰
訴訟代理人 蔡得謙律師
蔡奕平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
開言詞辯論,及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於107年5月13日下午15時
35分在本院第28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許秀芬
法 官 簡燕子
法 官 顏世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雅玲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