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上字第339號 上 訴 人 謝麗琴 王采鳳 林武昌 李菊麗 陳育函 陳育霂 林福山 陳登良 蒲念文 蒲朝範 蔡永雪 曾木河 張惠娟 王秋燕 吳斌全 鍾立家 翁瑞宏 翁瑞陽 廖錦桃 楊惠芳 王秀英 楊蕭素英上二十二人訴訟代理人 詹仕沂律師 江瑋平律師被 上訴人 展鈴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趙修玉 訴訟代理人 林育生律師複 代理人 曹尚仁律師法定代理人 張良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買賣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並指定於民國108年6月3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第35法庭續行準備程序。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9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盧江陽 法 官 楊熾光 法 官 許石慶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江玉萍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9 日
回報此頁面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