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金上更一字第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程克達
選任辯護人 林瓊嘉律師
李怡昕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銀行法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程克達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108年4月29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程克達前經本院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 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 於中華民國108年1月29日執行羈押,至中華民國108年4月28 日,三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中 華民國108年4月29日起,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7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紀 文 勝
法 官 賴 妙 雲
法 官 林 欽 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陳 妙 瑋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