誣告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嘉簡字,106年度,842號
CYDM,106,嘉簡,842,201706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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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6年度嘉簡字第842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宏淯
上列被告因誣告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6 年度
偵字第408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林宏淯未指定犯人,而向該管公務員誣告犯罪,處拘役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應適用法條及自白減輕其刑的說明, 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二、審酌被告的犯罪動機、目的及手段;使他人有遭受偵查追訴 的風險;犯後於警詢階段即坦承犯行,對本案機車的實際所 有權人阮氏紅燕造成程序上、精神上的勞費不致擴大,並衡 酌被告國中畢業的智識程度、從事服務業、家境小康的生活 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 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454 條第2 項,刑法 第171 條第1 項、第172 條、第41條第1 項前段,刑法施行 法第1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 文。
四、當事人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 訴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6 日
嘉義簡易庭 法 官 蘇姵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柯凱騰
附記本判決論罪之法條全文:
刑法第171條第1項
未指定犯人,而向該管公務員誣告犯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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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