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750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台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曾朝勤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
管束(108年度執聲付字第23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曾朝勤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曾朝勤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7年6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8年4月12日以法授矯字第10801593120號函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貴院(104年度上更一字第8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6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梁 堯 銘
法 官 陳 淑 芳
法 官 黃 齡 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 附繕本)。
書記官 吳 伊 婷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