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703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黃意傳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聲請案號:108年度執聲字第28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黃意傳因犯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各罪所處之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伍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意傳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等數罪, 業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數罪中雖有刑法第50條第 1項但書所 列情形,惟受刑人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應依刑法 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二、按依民國000年 0月00日生效之修正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及 第 2項規定,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得易科 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 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 動之罪,除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依第51條規 定定之者外,不併合處罰。經查,本件受刑人黃意傳因違反 廢棄物清理法等數罪,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及本院分別判處 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 1 所示之罪為得易科罰金之罪,附表編號2至3所示之罪為不得 易科罰金之罪,本件自屬前開刑法第50條第 1項但書之情形 。受刑人請求檢察官向法院聲請定應執行刑,有108年3月20 日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公務詢問紀錄表影本在卷可稽(見本 院卷第11頁),合於修正後刑法第50條第 2項之規定,應定 其應執行之刑。
三、據上論斷,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 2 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2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何 志 通
法 官 葉 明 松
法 官 王 增 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詹 雅 婷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2 日
附表:受刑人黃意傳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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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 1 │ 2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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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廢棄物清理法 │廢棄物清理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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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告 刑│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1年8月 │有期徒刑1年8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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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 罪 日 期│105.05.03 │105.03.17 │105.02.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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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自訴)機關│苗栗地檢105年度毒偵字 │苗栗地檢105年度偵字第 │苗栗地檢106年度偵字第 │
│年 度 案 號│第632號 │4425號 │2010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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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法 院│苗栗地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
│後├──────┼───────────┼───────────┼───────────┤
│事│案 號│105年度易字第593號 │106年度上訴字第493號 │107年度上訴字第1926號 │
│實├──────┼───────────┼───────────┼───────────┤
│審│判 決 日 期│105.08.31 │106.06.21 │108.01.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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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法 院│苗栗地院 │最高法院 │中高分院 │
│定├──────┼───────────┼───────────┼───────────┤
│判│案 號│105年度易字第593號 │107年度台上字第915號 │107年度上訴字第1926號 │
│決├──────┼───────────┼───────────┼───────────┤
│ │判決確定日期│105.09.19 │107.03.28 │108.02.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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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註│苗栗地檢105年度執字第 │苗栗地檢107年度執字第 │苗栗地檢108年度執字第 │
│ │3899號 │1590號 │685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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