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抗字第239號
抗 告 人
即受刑人 趙景耀
上列抗告人因定應執行刑案件,不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度
聲字第165號中華民國108年3月8日裁定(聲請案號:臺灣彰化地
方檢察署108年度執聲字第66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理 由
一、原審裁定略以:受刑人趙景耀(下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 示之罪,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已確定在案, 有如附表所示之刑事簡易判決、刑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被 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3係得 易科罰金之罪,附表編號2、4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屬刑法 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情形,惟受刑人就附表所示數罪,已 請求檢察官聲請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此有聲請書在卷可稽 。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核與法律規定相符,而 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
二、抗告人意旨略以:受刑人所犯共計5案,除附表所示4案外, 尚有108年度執壬字第412號(有期徒刑4月)未與前開4案合 併定應執行刑,檢察署於聲請時是否將該案疏漏未察明,請 幫予查明後,重新裁定云云。
三、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刑法第50條第1項定 有明文。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 ,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 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法院就檢察官所聲請定應執行刑 之各罪審核結果,認為均合於併合處罰之規定,始得裁定定 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1條、第53條及刑事訴訟法第477條 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配偶,亦得 請求前項檢察官向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刑事訴訟法第 477條第2項亦有明文,是數罪併罰有定其應執行刑之情形, 得向法院聲請者,限於該管檢察官,受刑人僅得請求該管檢 察官聲請之。至檢察官未聲請定應執行刑之案件,法院基於 不告不理原則,自不得任意擴張其範圍,否則即有未受請求 之事項予以裁判之違法(最高法院101年度台抗字第777號、
第562號、第1134號裁定意旨參照)。故於定應執行刑之案 件,法院僅就檢察官所聲請定刑之數罪,審酌是否符合定應 執行刑之要件即可,如所聲請之數罪均符合定應執行刑規定 ,法院即應予以裁定,要無另就檢察官未聲請定應執行刑之 罪併予審酌之餘地。又定應執行刑確定後,縱檢察官發現受 刑人另犯未經其聲請定執行刑之他罪,僅屬檢察官得否再就 該他罪聲請法院裁定另定其應執行刑之問題。
四、經查:
㈠受刑人以檢察官疏未就108年度執壬字第412號執行指揮書所 載有期徒刑4月一案,聲請合併定應執行刑,原審裁定亦未 查明云云,提起抗告,惟揆諸上開說明,此部分既未經臺灣 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合併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則原審法 院基於不告不理原則,自不得任意擴張其範圍加以審酌,否 則即有未受請求之事項予以裁判之違法。是原審法院依檢察 官之聲請,就如附表編號1至4所示案件裁定其應執行之刑, 核無違誤,尚不得據此指摘原裁定不當。
㈡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4罪,其最初裁判確定之罪即為附 表編號1所示之罪,該案判決確定日期為107年6月20日,則 依刑法第50條數罪併罰之要件規定,能與之合併處罰之案件 僅限於107年6月20日前所為之犯行,始足當之。經查,受刑 人所指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執壬字第412號執行指揮 書,所執行者係受刑人於「107年7月10日」所為施用第二級 毒品,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於107年10月12日以107年度簡字 第1997號判處有期徒刑4月,並於107年11月27日確定在案之 犯行,有該案刑事裁判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 卷可稽。則依前開規定,該毒品案件犯罪時間係在如附表編 號1所示最初裁判確定之罪之後所犯,難認符合數罪併罰得 以合併定應執行刑之要件,無從與附表所示各罪合併定應執 行刑。是檢察官未就該案件向法院聲請裁定合併定應執行刑 ,並無疏漏,併此敘明。
五、綜上,抗告人執前詞提起抗告,請求撤銷原裁定,非屬有據 ,其抗告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12 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8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張靜琪
法 官 李雅俐
法 官 陳 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再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許美惠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8 日
附表:受刑人趙景耀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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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號 │ 1 │ 2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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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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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4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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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犯 罪 日 期 │106年12月31日 │107年3月8日 │107年1月2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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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偵查(自訴)機關 │彰化地檢107年度 │彰化地檢107年度 │彰化地檢107年度 │
│ 年 度 案 號 │毒偵字第515號 │毒偵字第560號等 │毒偵字第560號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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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彰化地院 │彰化地院 │彰化地院 │
│ ├────┼────────┼────────┼────────┤
│最 後│案 號│107年度簡字第949│107年度訴字第724│107年度訴字第724│
│事實審│ │號 │號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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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決日期│107年5月18日 │107年8月16日 │107年8月1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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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彰化地院 │彰化地院 │彰化地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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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 定│案 號│107年度簡字第949│107年度訴字第724│107年度訴字第724│
│判 決│ │號 │號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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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 決│107年6月20日 │107年8月16日 │108年8月16日 │
│ │確定日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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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科罰金 │得易科罰金 │
│、易服社會勞動之│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得易服社會勞動 │
│案件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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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註│彰化地檢107年度 │彰化地檢107年度 │彰化地檢107年度 │
│ │執字第3661號 │執緝字第861號 │執緝字第862號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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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編 號 │ 4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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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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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7月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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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犯 罪 日 期 │107年5月15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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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偵查(自訴)機關 │彰化地檢107年度 │ │ │
│ 年 度 案 號 │毒偵字第1384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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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彰化地院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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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 後│案 號│107年度訴字第964│ │ │
│事實審│ │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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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決日期│107年10月12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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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彰化地院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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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 定│案 號│107年度訴字第964│ │ │
│判 決│ │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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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 決│107年10月12日 │ │ │
│ │確定日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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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不得易科罰金 │ │ │
│、易服社會勞動之│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 │
│案件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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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註│彰化地檢108年度 │ │ │
│ │執字第74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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