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刑事),原上訴字,108年度,7號
TCHM,108,原上訴,7,201904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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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原上訴字第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潘昭輝




選任辯護人 梁家豪律師(法扶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致豪



選任辯護人 陳偉展律師(法扶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凱 




選任辯護人 李毅斐律師(法扶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林庭暉




選任辯護人 王銘助律師(法扶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連哲平




選任辯護人 張順豪律師(法扶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許平順




選任辯護人 陳詩文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謹詳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鄭富鴻



選任辯護人 柯宏奇律師
      江錫麒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廖子喬




選任辯護人 簡士袲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陳宗孝



上列被告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潘昭輝陳致豪陳凱林庭暉連哲平許平順陳謹詳鄭富鴻廖子喬陳宗孝之羈押期間,均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四月十四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潘昭輝陳致豪陳凱林庭暉連哲平、許 平順、陳謹詳鄭富鴻廖子喬陳宗孝等前經本院認為犯 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1 款、第101 條之1 第1 項第7 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 中華民國108 年1 月14日執行羈押,至中華民國108 年4 月 13日,三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中 華民國108 年4 月14日起,第一次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



訴訟法第108 條第1 項、第5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姚 勳 昌
法 官 王 邁 揚
法 官 胡 宜 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陳 秀 鳳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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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