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原上訴字第7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潘昭輝選任辯護人 梁家豪律師(法扶律師)上 訴 人即 被 告 陳致豪選任辯護人 陳偉展律師(法扶律師)上 訴 人即 被 告 陳凱 選任辯護人 李毅斐律師(法扶律師)上 訴 人即 被 告 林庭暉選任辯護人 王銘助律師(法扶律師)上 訴 人即 被 告 連哲平選任辯護人 張順豪律師(法扶律師)上 訴 人即 被 告 許平順選任辯護人 陳詩文律師上 訴 人即 被 告 陳謹詳上 訴 人即 被 告 鄭富鴻選任辯護人 柯宏奇律師 江錫麒律師上 訴 人即 被 告 廖子喬選任辯護人 簡士袲律師(法扶律師)被 告 陳宗孝上列被告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潘昭輝、陳致豪、陳凱、林庭暉、連哲平、許平順、陳謹詳、鄭富鴻、廖子喬、陳宗孝之羈押期間,均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四月十四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一、上訴人即被告潘昭輝、陳致豪、陳凱、林庭暉、連哲平、許 平順、陳謹詳、鄭富鴻、廖子喬、陳宗孝等前經本院認為犯 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1 款、第101 條之1 第1 項第7 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 中華民國108 年1 月14日執行羈押,至中華民國108 年4 月 13日,三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中 華民國108 年4 月14日起,第一次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 訴訟法第108 條第1 項、第5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姚 勳 昌 法 官 王 邁 揚 法 官 胡 宜 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陳 秀 鳳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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