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銀行法等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刑事),金上訴字,107年度,1350號
TCHM,107,金上訴,1350,201904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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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107年度金上訴字第1350號
上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顧小美


選任辯護人 呂勝賢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許宗祺



選任辯護人 蕭棋云律師(法扶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覃瑞清


選任辯護人 葉秀美律師
被   告 吳乃安


      楊振志


上二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鄭錦堂律師
被   告 胡宗儀


      林端瑋


上二人共同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王金陵
被   告 關少鈞(原名:關瑋廷)





選任辯護人 陳偉芳律師
被   告 余佩芬


選任辯護人 張克豪律師
      林宗憲律師
被   告 趙培植


選任辯護人 張淑琪律師
被   告 孟淑蓁


選任辯護人 張右人律師
被   告 孫嘉緒


選任辯護人 楊博任律師
被   告 吳子彗(原名:吳淑慧)



      林祺易


上二人共同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王金陵
被   告 李秉榮


選任辯護人 林軍男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張家宗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王金陵
上列上訴人等因被告等違反銀行法等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
院104年度金重訴字第166號,中華民國107年5月30日第一審判決
(起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3年度偵字第2535、2536、
3042、4706、19996、12187、22524、2252 5號、104年度偵字第
1589號;移送併案審理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4年度偵字
第21479號、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104年度偵字第365號、臺灣新
北地方檢察署104年度偵字第23899號、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04
年度偵字第24187號、105年度偵字第10514號、107年度偵字第
658號、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04年度偵字第17636號),提起上
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事 實
一、緣徐明、劉幟利用分任負責人、執行長之美國萬通投資銀行 控股集團(下稱萬通集團)在美國等地(不含臺灣)設立萬 通奇蹟公司(下稱萬通公司,後改為千禧城公司),並約於 民國102年間推出如附表一所示之5種萬通奇蹟套裝專案(下 稱套餐),以對萬通公司設立地之不特定大眾,銷售萬通奇 蹟網之「萬通幸運雲」、「萬通雲空間」、「萬通雲電台」 、「萬通雲書庫」、「萬通電視頻」、「萬通雲交友」、「 萬通雲遊戲」共7項雲端產品,而附表一所示之套餐除均可 使用上述雲端產品外,並搭配不同之分紅暨招攬他人加入購 買之獎金制度,且俱以已屬會員者,替新加入者湊足點數完 成註冊(以下就完成會員註冊所需點數逕稱為註冊點數,俾 與後述「可兌現分紅」區辨),而為新加入者購買上述套餐 暨加入成為萬通公司會員之條件。其中銷售價格最高亦即每 單位美金1999元董事級別(下稱董事Ⅴ型套餐)之分紅、獎 金內容如附表二所示,僅單就「環球營業分紅」項目,加入 購買人原投入之美金1999元,經約250個曆日後,得以獲取 可領回美金2800元「可兌現分紅」之權利;而分紅以外獎金 之多寡,則主要繫諸所招攬下層會員之多寡,並輔以所招攬 之下層會員間若達一定條件,另有獎金之發放。詎徐明、劉 幟(均未據起訴)明知多層次傳銷,其參加人之獎金必須基 於其所推廣或銷售商品或勞務之合理市價,不得主要基於介 紹他人加入(後者為「變質性多層次傳銷」),由同具有非 法多層次傳銷犯意聯絡之顧小美(英文名Rita)於102年4月 開始推銷,且同年5月間來臺推銷上述套餐,以董事Ⅴ型套 餐為最主力之銷售標的,同時許以如附表二所示之高額分紅 、獎金為誘因之多層次傳銷方式招募他人加入購買,並鼓勵 加入購買者積極發展下層組織,以便能藉此吸收更多之加入 購買人,覃瑞清(英文名Richard)、李玉麟(由原審法院 另行通緝)、姓名年籍不詳綽號「JEFF彭」之成年男子因而 分別加入在臺發展為三支線,並招攬會員。




二、覃瑞清支線分別有孫嘉緒(英文名Josh)、林端瑋(英文名 Wei-Wei)、吳子彗(原名:吳淑慧,英文名Michell)、趙 培植、孟淑蓁(直接上線係香港「Mary」,與趙培植互相合 作關係);李玉麟支線分別有胡宗儀(綽號「老六」、「六 哥」、「胡總」、「胡富森」)、余佩芬(英文名Vicky) 、關少鈞(原名:關瑋廷,綽號OPEN老師)、林祺易(英文 名Neil)、李秉榮張家宗;「JEFF彭」支線則有吳乃安( 英文名Tiger)、楊振志許宗祺等人先後加入之。渠等加 入後,均明知多層次傳銷,其參加人之獎金必須基於其所推 廣或銷售商品或勞務之合理市價,不得主要基於介紹他人加 入,暨上述套餐所推廣之雲端產品實際上至多僅有「萬通雲 空間」勉可供使用,其餘開發中之雲端產品本身當時幾乎尚 不具市場價值,而係以多層次傳銷之方式,許以與雲端產品 銷售幾乎無何關聯之高額紅利、獎金為誘因,促使、招攬他 人購買。詎為發展下線組織以獲取獎金,暨將購入套餐後持 續累積之「可兌現分紅」實際折現取償等原因,與徐明、劉 幟、顧小美等人,共同基於非法經營變質性多層次傳銷之犯 意聯絡,覃瑞清以教會系統編印相關會員投資方案發放文宣 ,林端瑋、吳子彗則承租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4 樓做為工作室處理會員資料建檔作業或解說分享,吳乃安楊振志許宗祺亦租用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7樓之5 之場地講解、教導投資操作,李玉麟出資透過廖國盛轉交余 佩芬承租臺北市民權西路之69商務會館會議室舉辦投資說明 會並邀約關少鈞擔任講座分享,林祺易李秉榮張家宗另 於網際網路上設立EDM「WCM777萬通奇蹟」網頁、痞客邦「 萬通奇蹟WCM777」部落格、臉書FACEBOOK「萬通奇蹟WCM777 」粉絲團及「萬通奇蹟WCM777台灣奇蹟團隊迎賓大廳」社團 等,說明萬通公司之前開投資方案,另胡宗儀趙培植、孟 淑蓁、孫嘉緒等亦均在臺灣各地招攬不特定民眾參與萬通公 司之投資(投資會員、參加時間、推薦人、投資方案等均詳 如附表三所載)。而顧小美覃瑞清孫嘉緒林端瑋、吳 子彗、趙培植孟淑蓁李玉麟胡宗儀余佩芬、關少鈞 、林祺易李秉榮張家宗吳乃安楊振志許宗祺因而 依首揭制度取得與雲端產品銷售幾無關聯之直、間接推薦獎 金、領袖獎金、對碰獎金等。
三、案經法務部調查局中部地區機動工作站、南投縣調查站移請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王靜馡訴由宜蘭縣政 府警察局宜蘭分局報請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林尚霖 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報請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 察官、劉宗霖訴請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劉安祺、陳



芮琳、王玲月訴由高雄市政府局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移請臺 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法務部調查局高雄市調查處移請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移送併辦。
理 由
壹、證據能力方面
一、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中有滯留國外或所在不明而無法傳喚 或傳喚不到者,其於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調 查中所為之陳述,經證明具有可信之特別情況,且為證明犯 罪事實之存否所必要者,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3 第3款定有明文。查證人李玉麟於原審審理時,經法院傳喚 、拘提無著,有送達證書及拘提報告在卷為憑(參原審卷五 第229至231頁、卷六第46至48、55至59頁),足認證人李玉 麟因所在不明而無法傳喚,本院審酌其於警詢(調查)時所 為之陳述為證明上訴人即被告顧小美(下簡稱被告)、被告 關少鈞、余佩芬之犯罪事實所必要,且其接受司法警察詢問 時,亦查無跡證顯示司法警察當時有何違法取供情事,所述 應係出於其自由意志無疑,又於案發初時未刻意衡量利害關 係之陳述,具有可信之特別情況,依首揭規定,應具有證據 能力。
二、按被告以外之人(包括證人、鑑定人、告訴人、被害人及共 同被告等)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至 之4等4條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 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 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 知有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 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同法第159 條之5定有明文。立法意旨在於傳聞證據未經當事人之反對 詰問予以核實,原則上先予排除。惟若當事人已放棄反對詰 問權,於審判程序中表明同意該等傳聞證據可作為證據;或 於言詞辯論終結前未聲明異議,基於尊重當事人對傳聞證據 之處分權,及證據資料愈豐富,愈有助於真實發見之理念, 且強化言詞辯論主義,使訴訟程序得以順暢進行,上開傳聞 證據亦均具有證據能力。經查,本判決所引用下列各項證據 方法之證據能力,上訴人即被告許宗祺覃瑞清(下均簡稱 被告)暨其餘被告等人,於本院準備程序時未表示有所爭執 ,且檢察官、被告等人及其等辯護人於本院審理中調查證據 時,知有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亦未 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本院審酌該等證據作成之客觀 情況均無不當,並無不宜作為證據之情事,依刑事訴訟法第 159條之5之規定,認應具有證據能力。




三、按刑事訴訟法第159條至第159條之5有關傳聞法則之規定, 乃對於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所為之規範 ;至非供述證據之物證,或以科學、機械之方式,對於當時 狀況所為忠實且正確之記錄,性質上並非供述證據,應無傳 聞法則規定之適用,如該非供述證據非出於違法取得,並已 依法踐行調查程序,即不能謂其無證據能力。本案下引之其 他非供述證據,均與本案待證事實具有關聯性,檢察官、被 告於本院審理時,皆不爭執其證據能力,且無證據證明有何 偽造、變造或公務員違法取得之情事,復經法院依法踐行調 查證據程序,自得作為證據,而有證據能力。
貳、實體方面:
一、認定犯罪事實所憑證據及理由:
㈠訊據被告孫嘉緒林端瑋、吳子彗、趙培植孟淑蓁、胡宗 儀、余佩芬、關少鈞、林祺易李秉榮張家宗吳乃安楊振志,於原審及本院審理時,均坦承有非法多層次傳銷罪 之犯行(參原審六卷第130、131頁;本院卷二第338、339頁 、卷六第125至127、235頁);另被告顧小美覃瑞清、許 宗祺固坦認參加萬通公司的投資,惟均否認有何非法多層次 傳銷罪之犯行,①被告顧小美辯稱:我在美國參加萬通公司 的投資會員,在臺沒有招攬推薦任何人,其他被告或被害人 有他們的上線,大部分人我不認識也無關,萬通公司給予會 員獎勵的電子積分點數,會員間可以兌換折現,他們匯款到 我的帳戶內是純粹兌換轉讓我的電子點數,我不是覃瑞清、 JEFF的上線,也未獲得推薦獎金、領袖獎金,覃瑞清的直接 上線是徐美惠,亦是從徐美惠得知萬通公司,徐美惠知道我 於102年5月從美國回臺,徵得我同意將我的聯絡電話告知覃 瑞清,由覃瑞清主動聯繫我約碰面,6月間覃瑞清前去美國 在萬通公司會議上見到徐明,該次會議我也有參加才知道, 覃瑞清以為我在美國不會回來,就拿我當擋箭牌,把事情推 給我等語,②被告覃瑞清辯稱:我認知萬通公司是一個新的 商業模式,利用口碑相傳會員網絡建構方式形成銷售雲商品 的管道,我並非萬通公司幹部或員工,自始至終只是投資會 員,朋友孫嘉緒趙培植也一起加入投資,客觀上金流我沒 有意見,如果直接匯款給美國萬通公司要透過外匯,有些會 員不熟,我只是代想加入的會員把匯給我的款項再轉匯給顧 小美兌換電子點數,當初我在加州的朋友徐美惠跟我說參加 萬通公司的事、如有興趣可以找剛來臺北的顧小美,所以我 跟顧小美碰面,我自己參加的投資的款項就是交給顧小美, 在徐美惠姊夫家透過電腦網路加入,之後顧小美邀約我參加 美國萬通公司開幕,我就買機票到美國去,由顧小美安排我



見董事長徐明,我從未舉辦說明會或擔任主講者,僅應他人 之邀偶爾到場分享萬通公司創辦人徐明的背景與資歷,和我 對於萬通公司的想法、階段性發展、投資標的,另「萬通奇 蹟-投資效益分析」、「入金教學」、「萬通777獎金制度 簡介」、「WCM777出金教學」、「雲產品套裝」是我從萬通 公司會員專區的網站資料下載列印,至於萬通奇蹟文宣講義 4本僅屬我平日整理投資標的習慣,從萬通公司網站上自行 整理資料筆記而分享予友人等語,③被告許宗祺辯稱:我一 開始是想賺一點獎金,我沒有在萬通公司擔任職務,也僅是 一般投資人,還出借資金讓被害人加入萬通公司成為會員, 後來我發現怪怪的,得知萬通公司倒閉之虞,即停止key單 ,亦擔保賠償被害人等語。
㈡經查:
1.萬通集團之負責人徐明、執行長劉幟在美國等地(不含臺灣 )設立萬通公司,並約於102年間推出附表一所示之5種套餐 ,以對全球不特定大眾銷售萬通奇蹟網之「萬通幸運雲」、 「萬通雲空間」、「萬通雲電台」、「萬通雲書庫」、「萬 通電視頻」、「萬通雲交友」、「萬通雲遊戲」共7項雲端 產品,而各該套裝除均可使用上述雲端產品外,並搭配不同 之分紅暨招攬他人加入購買之獎金制度,且以已屬會員者, 替新加入者湊足點數並完成註冊,而為新加入者購買套餐暨 加入成為萬通公司會員之條件。其中銷售價格最高即每單位 美金1999元董事級別之分紅、獎金內容如附表二所示。又被 告顧小美於同年5月間來臺,被告覃瑞清李玉麟、「JEFF 彭」先後加入萬通公司投資案並在臺形成三支線,被告覃瑞 清支線有孫嘉緒林端瑋、吳子彗、趙培植孟淑蓁,被告 李玉麟支線有胡宗儀余佩芬、關少鈞、林祺易李秉榮張家宗,「JEFF彭」支線則有被告吳乃安楊振志許宗祺 等人加入;被告林端瑋、吳子彗承租工作室處理會員資料建 檔作業或解說分享,以及被告吳乃安楊振志亦租用場地講 解、教導投資操作,又被告李玉麟出資透過廖國盛轉交余佩 芬承租69商務會館會議室舉辦投資說明會,並邀約關少鈞擔 任講座分享,被告林祺易李秉榮張家宗於網際網路上設 立網頁、部落格、臉書粉絲團或社團等,說明萬通公司之前 開投資方案,另被告胡宗儀趙培植孟淑蓁孫嘉緒亦均 在各地招攬不特定民眾參與萬通公司之投資(投資會員、參 加時間、推薦人、投資方案等均詳如附表三所載)等客觀情 事,為被告16人所不爭執,且被告孫嘉緒林端瑋、吳子彗 、趙培植孟淑蓁胡宗儀余佩芬、關少鈞、林祺易、李 秉榮、張家宗吳乃安楊振志等俱坦承招攬他人加入投資



萬通公司且因下線加入而獲得獎金利益具有非法多層次傳銷 罪之犯行,以上除有被告16人供述及同案被告間所述(排除 前述無證據能力部分)外,並經同案被告覃瑞清孫嘉緒林端瑋、吳子彗、林祺易、關少鈞、余佩芬以證人身分到庭 證述、證人周承毅陳東漢於審理時證述,復有匯出匯款賣 匯水單、匯款申請書、匯款資料、關少鈞之郵局帳戶交易明 細表、萬通奇蹟之介紹相關、關少鈞整理之「萬通奇蹟專家 評論」、FACEBOOK「萬通奇蹟WCM777台灣奇蹟團隊迎賓大廳 」社團網頁資料、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聲監字第2020號 通訊監察譯文、張家宗於網上張貼萬通奇蹟相關介紹(參法 務部調查局南投調查站卷第47至55、69至75、77至85、90至 117、163至230頁)、趙培植使用帳號kiki7773等明細資料 (參偵2536卷九第8至50頁)、痞客邦「萬通奇蹟WCM777」 部落格網頁資料、69商務交流會場地租借登記表(參偵2536 卷十二第45至53、99至106頁)、聚餐地點蒐證照片(參偵 2536卷十六第11至23頁)、吳子彗持用手機翻拍蒐證照片( 參偵2536卷十七)、吳子彗持用手機翻拍蒐證照片、林端瑋 南京東路4段137號4樓工作室蒐證照片、覃瑞清持用手機翻 拍蒐證照片(參偵2536卷十八第1至101頁)、吳乃安使用帳 號Hector之雙軌圖等明細資料(參偵2535卷一第14、15頁) 、楊振志使用帳號jamesyang之雙軌圖、電子錢包、購物錢 包、營利錢包、環球營業分紅等明細資料(參偵2535卷二第 96至108頁)、吳乃安使用帳號tiger等雙軌圖等明細資料( 參偵2535卷四第189至198頁)、胡宗儀使用帳號hansan9990 1之雙軌圖、電子錢包、購物錢包、環球營業分紅等明細資 料(參偵3042卷一第20至30頁)、萬通奇蹟事業說明會:主 講人關少鈞之蒐證照片(參偵4706卷第26至29頁)、102年 聲監字第2020號通訊監察譯文(參交查557卷第17至60頁) 、原審法院勘驗69商務會館蒐證光碟之勘驗報告(參原審卷 六第18、19頁,光碟附偵2536卷七證物袋內)等附卷可考, 以及相關投資會員證述、通訊監察譯文暨投資帳號資訊等足 稽(詳如附表三所示),附表四、五之搜索扣押筆錄、扣押 物品目錄表暨清單與扣案物足資佐證,是此部分之事實,核 堪認定。
2.被告顧小美覃瑞清許宗祺雖以前揭情詞置辯,惟有如下 證據資料可證,堪認渠等所辯,難以採信:
⑴被告顧小美部分:
①證人即同案被告覃瑞清於原審審理時結證稱:102年5、6 月教會朋友徐美惠從洛杉磯跟我通電話提及萬通公司的事 情並傳資料給我,說剛好顧小美要到臺灣可以跟她聯絡,



後來我和顧小美約在士林捷運站的丹堤見面,談話時間約 1、2鐘頭,內容是萬通公司相關事情,萬通公司依循組織 行銷即口碑相傳,我回去整理資料後確定要加入投資成為 會員,參加當天我到徐美惠的姊(妹)夫家,顧小美也在 ,我把錢交給她,由顧小美收錢、打開電腦幫我完成加入 會員,畢竟在場的人包括我都不是會員也不會操作,我參 加投資後,顧小美說她叫Rita、邀約我參加萬通公司新聞 發布會,我答應過去,會前經顧小美引薦先認識徐董,會 後徐美惠說要接待我,但我去美國已安排好吃、住、交通 ,第2天亦由顧小美安排到徐總集團總部跟徐董見面會談 約半個鐘頭,9月顧小美參加遊艇到韓國的重要會議、103 年1月13日在南京東路伯朗咖啡舉辦千禧城說明會顧小美 也有站台分享,雖由網頁個人組織圖只能看到下線而無法 看到上線,但持續半年、整個脈絡發展下來,只要顧小美 出現聚會場合她是這樣介紹自己,大家都知道顧小美就是 上線,我與Rita的手機對話,Rita傳送「萬通奇蹟戰略步 驟」資料後隨即再傳送「這是徐總剛剛傳送過來的也」給 我,應該是第一手資料,另外我基於信仰與關懷而和朋友 做分享,如果朋友加入會員需要點數,我會代為匯款向顧 小美購買點數(參原審卷四第243至260頁),另有卷內覃 瑞清與顧小美Rita之手機對話翻拍照片可佐(參偵2536卷 一第36至41頁)。
②證人即同案被告林端瑋於偵查中結證稱:我與孫嘉緒、吳 子彗3人用餐席間,孫嘉緒之友人覃瑞清過來講萬通公司 的投資,覃瑞清說他的上面就是Rita,我參加萬通公司杜 拜行程有碰到Rita等語(參偵2536卷一第68至69頁);證 人即同案被告孫嘉緒於原審證稱:我經覃瑞清的介紹而加 入,覃瑞清跟我介紹的當天下午有帶我去認識顧小美,聽 顧小美介紹萬通公司的前景、未來運作方向等語(參原審 卷二第153頁)。
③證人即同案被告趙培植於偵查中結證稱:覃瑞清顧小美 是全球1號,103年1月13日在南京東路伯朗咖啡舉辦千禧 城說明會,顧小美有站台主講美國的狀況等語(參偵2536 卷九第62、63頁);證人即同案被告孟淑蓁於偵訊時結證 稱:我認識顧小美是在韓國參加萬通奇蹟公司活動認識她 ,她跟我說她上面還有人,我知道有好幾條線,顧小美是 其中一個,她來臺灣沒有講幾句話就走了,我去杜拜有拜 託她來跟大家分享一下,她是來分享的等語(參偵2536卷 十六第50頁);且有卷附LINE16888團隊的聊天記錄「週 一(13日)本次特別邀請到來自美國全球一號顧小姐站台



激勵!」、LINE千禧城萬通奇蹟(有錢真好)聊天聊天記 錄「1月13日在台北說明會全球1號顧小姐會來台北市○○ ○路○段0號(伯朗咖啡)下午四點歡迎參加」等訊息內 容(參偵2536卷九第77、103頁),及顧小美孟淑蓁在 杜拜合照之照片(參偵2536卷九第66頁);另證人即被害 人潘月慧於偵訊時亦證稱:Jimmy是萬通公司百人網負責 人,在臺北的發表會顧小美Rita有上台,覃瑞清並介紹顧 小美是美國的上線等語(參偵2536卷十第44、45頁)。 ④證人即同案被告李玉麟於調查、偵訊時證述:102年5月初 我回來臺灣期間,我的朋友蕭國贛帶我去臺北一家咖啡廳 見顧小美,她有跟我提過有關投資萬通奇蹟的事情,當時 我沒有加入,後來去中國深圳,顧小美的下線徐穎鈞另外 一位叫Jessica跟我講,我就投資2千萬美金,我的直接上 線是Wendy,Wendy的上線是Jessica,她們的最上線是顧 小美等語(參偵12187卷第11、12、27頁,他8864卷第37 頁);證人即同案被告關少鈞於偵訊時證述:我有聽余佩 芬講過顧小美,她說除了我們之外,還有顧小美在經營萬 通奇蹟(參偵2536卷十二第37頁)。
⑤證人即同案被告林祺易於偵訊時證稱:據我所知,可以直 接跟徐明聯繫的是Rita、女性、臺灣人常住美加、全球0 號由公司直接推薦,她是臺灣最頂級,Rita底下有覃瑞清 、香港人Jessica、李總等語(參偵2536卷五第87頁); 於原審審理時證稱:我透過關少鈞的介紹加入萬通公司投 資案,介紹人即關少鈞,我介紹下線會獲得推薦獎金、對 碰獎金等,萬通公司在臺灣分2個系統,1個是網路招攬、 1個是傳統人際關係招攬,年輕人走網路比較多,我也有 聽過覃瑞清在高雄的說明會,他主要講產品、制度那些, 他說跟徐明可以用網路聯繫獲知最新訊息,我聽關少鈞講 Rita是顧小美可以直接跟徐明聯繫、全球0號由萬通公司 直接推薦、臺灣人常住美加等,我去杜拜參加萬通公司說 明會,Rita、覃瑞清都有去,旁邊有人指一下前面那位是 Rita,Rita這號人物非常重要將萬通公司帶進臺灣,Rita 底下有一位覃瑞清,另一位香港人Jessica、李總,這是 我接觸打聽到,我曾透過關少鈞介紹往上面找Jessica、 李總去匯款買點數,我加入投資,我的上線會獲得獎金點 數,我的下線投資,我也會獲得獎金點數,我不會退還獎 金點數的錢給下線,上線也不會退錢給我等語(參原審卷 四第228至240頁),及有林祺易手繪組織圖在卷可佐(參 偵2536卷五第91頁)。
⑥證人即同案被告吳乃安於原審審理時結證稱:我開始投資



萬通公司是跟美裔華人JEFF兌換點數買單位,介紹人是 JEFF,上線介紹人會因為我的投資而得到推薦點數,之後 萬通公司的一位高階Jimmy來臺灣做百人網股票上市宣傳 ,該場合JEFF跟我講說那位顧小美是他的上線,我有過去 跟顧小美認識打聲招呼,據我所知JEFF不是1號,JEFF跟 我講他上面好幾個,包括STEVEN、Rita,但上線間排序我 不知道,事實上臺灣也有好幾條線,我的認知上線的點數 都會比較多,我都曾匯款向JEFF、顧小美購買點數,我加 入投資,我的上線會獲得點數,我的下線投資,我也會獲 得點數等語(參原審卷四第213至226頁)。 ⑦證人即告訴人林尚霖於偵查中結證稱:103年1月14日前10 幾天,他跟我說他是此投資案的核心負責人,就是卷第31 頁RITA KU的名片,這就是顧小美名片,他好像是美籍臺 灣人,他跟林清森都是此投資案的關係人,顧小美是代表 美國與臺灣聯繫,林清森夫妻跟我說顧小美回來,我就到 新莊第一次跟顧小美見面,在場時有關萬通銀行的事情, 我問了顧小美,他都會回答,但我聽了還是半信半疑,才 會跟顧小美去杜拜看他們的公司,之後在103年1月14日請 劉如芳匯款220萬元給顧小美。他們在杜拜租場地舉辦說 明會,有人質問顧小美總裁被限制出境,他回答說有人要 重傷總裁,所以我才以為他們真的要在杜拜設立一家銀行 ,我回國時才會匯款給顧小美表示要投資等語(參偵2600 卷第113、114頁)。
⑧由上可知,證人覃瑞清明確證道其因被告顧小美詳述萬通 公司投資而加入,被告顧小美收受投資款、直接操作電腦 完成其加入會員手續,徐美惠不在場不可能協助註冊,且 被告顧小美會傳送萬通徐董的第一手資訊予下線;證人李 玉麟亦先由被告顧小美介紹萬通公司,嗣成為被告顧小美 之間接下線;及證人趙培植孟淑蓁、關少鈞、林祺易吳乃安等皆於「案發前早已」透過覃瑞清李玉麟、JEFF 或組織體系得悉被告顧小美係上線之事,所述應非虛妄; 再顧小美確有透過各種場合進行鼓吹說明、拉攏加入會員 等行為,上開證人之證詞互核相符。無論被告顧小美是全 球0號、1號或臺灣第一人,均可見其層級甚高、地位舉足 輕重,確向下線介紹萬通公司投資案,亦知因下線、再下 線加入而可獲得直、間接推薦獎金、領袖獎金、對碰獎金 甚明。
⑨至被告顧小美雖於本院審理期間提出名喚為Jianlin Lei 出具之英文公證書及其附件(參本院卷二第55至66頁), 惟該份英文公證書並未經我國註外單位認證,是否屬實,



即有可疑;縱認形式屬實,惟其中關於名喚Jianlin Lei 之人,是否確為萬通公司之職員,任職期間等,均無從查 證,再Jianlin Lei所提出之附件(即所稱萬通公司會員 資料)是否合於真實,亦無法查明;再被告顧小美於本院 所提出之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5年度偵字第2149號不起 訴處分書部分,該處分書係以該案告訴人未因該案被告施 用詐術而陷於錯誤致交付財物,亦無從認定該案被告有共 同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3條之違法多層次傳銷行為,而為綜 合判斷,並為不起訴處分,核與本案被告顧小美前揭犯行 無關,自不足為本案之參考;據上,上揭各證據資料,本 院自無從據為有利被告顧小美認定之依據,附此敘明。 ⑵被告覃瑞清部分:
①證人即同案被告趙培植孟淑蓁於調查、偵訊時證述:覃 瑞清介紹分享萬通公司予趙培植趙培植因而投資,其上 線即覃瑞清覃瑞清提供萬通奇蹟文宣講義4本為1套之工 本費250元,聚餐座談時間固定星期一在臺北、星期二在 臺中、星期三在高雄、星期六在臺南,覃瑞清會播放You tube、power point、4本講義向會員邀請去吃飯的人講解 ,趙培植孟淑蓁的關係即互相幫忙,孟淑蓁的上線是香 港人Mary等節(參偵2536卷九第1、59、60頁、卷十六第4 、48至51、57至60、89至92頁);同案被告趙培植於原審 準備程序時亦陳稱:我的上線是覃瑞清,加入會員的錢交 給覃瑞清處理(參原審卷三第61頁)。
②證人即同案被告孫嘉緒林端瑋、吳子彗於調查、偵訊時 證述:吳子彗邀約孫嘉緒去餐廳吃飯,吳子彗帶了林端瑋 ,席間覃瑞清打電話給孫嘉緒說要過來,覃瑞清過來才介 紹萬通公司,之後林端瑋加入,覃瑞清表示把林端瑋擺在 孫嘉緒下面,覃瑞清則是孫嘉緒的上線,吳子彗後來加入 的上線是林端瑋林端瑋出面承租南京東路4段000號0樓 ,由林端瑋、吳子彗使用做為工作室處理下線會員建檔作 業,或星期四由覃瑞清來做解說分享,覃瑞清請出版商印 製4本文宣講義給會員購買工本費250元,下線加入後,上 線當然有推薦獎金等語(參偵2536卷一第69頁、卷二第 105、106、205至212、卷五第123、155頁、卷十二第111 、158、159頁、卷十三第12、42至44頁);同案被告孫嘉 緒於原審準備程序時亦稱:我經覃瑞清的介紹而加入,覃 瑞清跟我介紹後也有帶我去認識顧小美,聽顧小美介紹萬 通公司的前景、未來運作方向(參原審卷二第154頁)。 ③證人即被害人潘月慧於調查、偵訊時證稱:覃瑞清邀約我 在咖啡館見面介紹萬通公司的投資,並拿宣傳單給我,我



拿現金投資款交給上線覃瑞清等語(參偵2536卷十第30、 31、41至43頁、卷十三第3、4、6頁);證人即被害人劉 宗霖亦證稱:102年8月在高鐵左營咖啡店、另一次武廟路 咖啡店舉辦說明會,覃瑞清有來跟我遊說萬通公司的投資 案等語(參併辦他4658卷第21頁、他10277卷第19頁)。 ④LINE16888團隊的聊天紀錄內容自102年12月9日至30日陸 續有「萬通奇蹟商機說明會,由覃博士主講」等訊息、 LINE與趙培植的聊天記錄顯示趙培植已轉發覃瑞清所提供 訊息、LINE千禧城萬通奇蹟(有錢真好)聊天記錄內容有 103年1月3日「萬通奇蹟商機說明會,由覃博士主講」之 訊息,以及LINE會員問題處理小組、LINE星月千禧-福祿 萬家、LINE美國萬通奇蹟網、LINE萬通奇蹟Richard Team 、LINEing office、LINE與潘月慧的聊天記錄(參偵2536 卷九第67至132頁、卷十第47至49頁)。此外,有「萬通 奇蹟-投資效益分析」、「入金教學」、「萬通777獎金 制度簡介」、「WCM777出金教學」、「雲產品套裝」列印 資料(參偵2536卷二第128至143頁),以及「萬通奇蹟文 宣(互聯網第三次革命)」、「美國萬通奇蹟深入分析報 導文宣」、「萬通奇蹟WCM777文宣」、「萬通奇蹟文宣」 (參偵2536卷八第2至97頁)扣案佐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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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