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證券交易法等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刑事),金上訴字,107年度,112號
TCHM,107,金上訴,112,201904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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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刑事判決   107年度金上訴字第112號
上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蔡昆忠


      李金山


上二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林春榮律師
被   告 朱𤧞智即朱利文



選任辯護人 朱從龍律師
被   告 吳玟音


選任辯護人 陳如梅律師
被   告 楊鈞雯


選任辯護人 周仲鼎律師
      繆昕翰律師
      劉育廷律師
被   告 鄭憲修


選任辯護人 許進德律師
      劉金玫律師
      黃心賢律師
被   告 曾國富


選任辯護人 魏婉菁律師
      黃心賢律師
被   告 紀敏滄


選任辯護人 羅閎逸律師
      陳俊茂律師
      金玉瑩律師
被   告 陳靜宜


選任辯護人 田永彬律師
      李育錚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等人違反證券交易法等案件,不服臺灣彰化地
方法院103年度金訴字第3號中華民國106年10月31日第一審判決
(起訴案號: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03年度偵字第3286號、103年
度偵字第4740號、103年度偵字第5601號),提起上訴,本院判
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壹、公訴意旨略以:
一、陸泰陽(原審法院通緝中)為松懋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松懋公司,址設彰化縣○○鎮○○路0段0號,為股票登錄財 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下稱櫃買中心》之上櫃 公司,股票代碼4419。松懋公司自民國(以下同)106年4月 4日起更名為「元勝國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地址並變更 為彰化縣○○鎮○○路000號)、鼎力金屬工業股份有限公 司(下稱鼎力公司,址設台中市○○區○○○路000○000號 )之董事長,亦為陸力鋼鐵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陸力公 司,址設台中市○○區○○路0段000號,名義負責人為不知 情之陸世偉)之實際負責人。蔡昆忠為松懋公司總經理。李 金山為松懋公司副總經理兼會計主管。陸泰陽、蔡昆忠、李 金山均負責松懋公司101年度財務報告之簽名用印,對於松 懋公司業務負有忠實執行職務,不得擅為可能損害公司利益 之非營業常規交易義務。朱𤧞智為鼎力公司財務副理。吳玟 音為鼎力公司董事長室副理。楊鈞雯為鼎力公司出納。朱𤧞 智、吳玟音楊鈞雯平日受陸泰陽所指示,綜理鼎力公司、 陸力公司財務業務。鄭憲修曾國富為正風聯合會計師事務 所(址設台北市○○區○○○路0段000號14樓)會計師,負 責松懋公司101年度上半年財務報告半年報查核簽證。紀敏 滄、陳靜宜為建智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址設台中市○區○○ ○路000號8樓之1)會計師,負責查核簽證松懋公司102年度 年報財務報告。
二、松懋公司循環假交易部分:
㈠陸泰陽、蔡昆忠李金山、朱𤧞智、吳玟音楊鈞雯均明知



松懋公司與鼎力公司董事長為陸泰陽乃同一人,其彼此間交 易往來屬於關係人交易;亦明知鼎力公司主要業務為銷售沙 灘車與沙灘車引擎,松懋公司對於此類交易並無實際負責接 單、生產之營運單位,依照財政部所訂立「營利事業所得稅 不合常規移轉訂價查核準則」,若將鼎力公司實際接單之沙 灘車業務交由松懋公司掛名銷售,將使原應歸屬鼎力公司之 交易所得不合營業常規地移轉至松懋公司,尤其鼎力公司與 松懋公司間具有上述關係人交易性質,此類安排明顯異於雙 方非關係人所為之交易條件;亦明知若鼎力公司沙灘車引擎 業務實際接單之交易條件,為出貨後30天付款、交易全程由 鼎力公司安排處理,按照交易常規,松懋公司並無合理依據 在鼎力公司出貨時預付9成貨款給鼎力公司,進而間接承擔 鼎力公司原本應該承受貨款無法收回之倒帳風險(易言之, 松懋公司透過此類交易間接授信給鼎力公司,將松懋公司資 金供鼎力公司1至2個月之周轉使用);復明知若依據鼎力公 司轉單之毛利率5%計算,除了上開必需承擔之倒帳風險外 ,松懋公司更需另外承受匯率波動之匯率風險(松懋公司預 付新台幣貨款給鼎力公司,但出貨30日後始收受美金貨款) ,此項交易明顯將所有交易風險轉由松懋公司承擔,不符合 營業常規。陸泰陽、朱𤧞智、吳玟音楊鈞雯更明知鼎力公 司就附件一所示之沙灘車引擎交易實際上並無來自外國交易 客戶之訂單,而是透過在海外設立與客戶同名之紙上公司( 例如實際客戶為英國A公司,即轉至薩摩亞設立A公司),虛 構不實訂單。
㈡但陸泰陽、蔡昆忠李金山身為松懋公司之董事長、總經理 、副總經理,必需對於松懋公司業務成績負責,依照101年 當時業務狀況,松懋公司各項業務毛利率為負值,為求規避 其等個人不當經營責任,展現其等經營松懋公司實績,進而 獲得股東支持續任原職,竟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利益之違反 證券交易法犯意聯絡,自101年6月間起違背其等善良管理人 之職務,而為如附件一所示不利益且不合營業常規交易(該 等交易對松懋公司之不利益與不合營業常規均如前所述,詳 細交易內容如附件一所示)。在過程中,因朱𤧞智、吳玟音楊鈞雯為陸泰陽在鼎力公司員工,遂受陸泰陽指示加入犯 意聯絡,為下述犯罪行為之分擔。
㈢為因應附件一虛偽、不利益且不合營業常規之交易,陸泰陽 等人分工如下:
⒈首先,在松懋公司客戶交易條件上,依照陸泰陽、蔡昆忠李金山所權責,在無合理授信評估依據下,批准讓如附件一 所示海外公司大幅提昇授信額度,Delta Mics公司從101年



間之新台幣(除特別提及者外,以下同)1500萬元,至101 年年底大幅提昇至5500萬元;Dealy Sweden AB公司從101年 間之1500萬元(因此導致附件一編號2之交易逾越授信額度 ,這也是該等交易不利益松懋公司且不合營業常規部分), 至101年年底大幅提昇至3500萬元;Quadzilla LTD公司(又 稱Fast Toys公司)從101年間之1000萬元,至101年年底大 幅提昇至2500萬元。
⒉其次,一方面由陸泰陽透過朱𤧞智等鼎力公司員工偽造松懋 公司與Delta Mics公司、Dealy Sweden AB公司、Fast Toys 公司、Elamys Center OY公司之訂單,其中松懋公司之業務 代表,更以鼎力公司員工劉珍蘭(Ivy Liu)、楊淑津( Susan Yang)、Claire Chou名義為之,並將該等訂單交由 不知情之松懋公司員工鄭秀愛等人製作訂貨單、出貨單等業 務文件,逐層交由陸泰陽、蔡昆忠李金山決行,以此方式 偽造會計憑證,足生損害於松懋公司、Delta Mics公司、 Dealy Sweden AB公司、Fast Toys公司及Elamys Center OY 公司;另一方面,陸泰陽也透過朱𤧞智、楊鈞雯,指示鼎力 公司負責船務員工張慧珍,向青航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稱青 航公司,址設台中市○區○○路00號10樓之1)員工黃一岳 、李宓商訂船期,將如附件一所示之虛偽交易循環船期航班 訂妥。
⒊隨後,在如附件一所示進出口日期,鼎力公司便將如附件一 所示之貨物出口到香港,以此動作一次完成鼎力公司出售貨 物給松懋公司,以及松懋公司出口貨物給海外公司客戶之交 易;再透過青航公司在香港合作之「謝敬國(香港人,真實 姓名與年籍不詳)」,將該等貨物以陸泰陽等人事先設立之 海外紙上公司「New Rich Technology Development Inc.( 下稱New Rich公司)」原封不動託運進口至鼎力公司,藉以 完成虛偽交易物流循環;金流部分,除松懋公司支付鼎力公 司部分,係由松懋公司不知情員工負責外,其餘鼎力公司轉 匯至New Rich公司,New Rich公司轉匯至Delta Mics公司、 Dealy Sweden AB公司、Fast Toys公司,以及Delta Mics公 司、Dealy Sweden AB公司、Fast Toys公司匯款至松懋公司 部分,由朱𤧞智、吳玟音楊鈞雯在鼎力公司利用網路銀行 轉匯相關款項,網路銀行交易收據則統一由朱𤧞智保管收執 。
⒋總計在101年間,陸泰陽等人透過上述虛偽、不利益且不合 營業常規之虛假交易循環,虛增松懋公司營業收入達2億 7160萬864元,虛增松懋公司營業成本達2億5559萬6355元, 虛增松懋公司營業毛利達1600萬4509元,成功將松懋公司



101年度之營業毛利轉為正值(松懋公司101年度營業毛利為 820萬7000元,扣除上開營業毛利後實為約負780萬元之營業 毛損),達成陸泰陽、蔡昆忠李金山其等個人之經營目標 利益;102年間,陸泰陽等人透過上述虛偽、不利益且不合 營業常規之虛假交易循環,虛增松懋公司營業收入達1億 3268萬7327元,虛增松懋公司營業成本達1億2531萬537元, 虛增松懋公司營業毛利達737萬6790元,成功將松懋公司102 年度之營業毛利轉為正值(松懋公司102年度之營業毛利為 258萬7000元,扣除上開營業毛利後實為約負480萬元的營業 毛損),達成陸泰陽、蔡昆忠李金山其等個人經營目標利 益。但由於長期循環交易虛耗松懋公司、鼎力公司之處理文 件成本、運費、人力、資金成本,最後終於週轉不靈,鼎力 公司在收受松懋公司預付貨款後,無力轉匯至海外公司,致 使松懋公司預付給鼎力公司貨款無法再從海外公司收回,共 使松懋公司遭受7806萬7000元應收帳款無法收回損失之重大 損害。
⒌陸泰陽、蔡昆忠李金山明知上情,竟仍於102年3月間簽署 載有上開不實銷貨收入、銷貨成本、營業毛利之松懋公司 101年度財務報告,並將該財務報告送交櫃買中心公告各投 資人知悉;蔡昆忠李金山明知上情,竟仍於103年3月間簽 署載有上開不實銷貨收入、銷貨成本、營業毛利之松懋公司 102年度財務報告,並將該財務報告送交櫃買中心公告各投 資人知悉(陸泰陽業於102年年底遭松懋公司解任,並無證 據顯示接任之新任董事長啟基投資有限公司知曉上情)。三、陸力公司循環假交易部分:
陸泰陽、朱𤧞智、吳玟音楊鈞雯共同基於違反商業會計法 之犯意,明知陸力公司(起訴書誤載為「鼎力公司」,經檢 察官當庭更正,原審院卷㈠第142頁)實際上未與LamBretta Motolife Italia S.P.A公司、Caral Factory S .L.公司、 Orient New Inc.公司、Jap C0. Ltd公司、Alcopa Two Wheels S.A.公司從事如附件二所示之交易,竟仍為求虛增 陸力公司之銷貨實績,填製不實之相關訂單等會計憑證後, 透過張慧珍、黃一岳、李宓、「謝敬國」,以如同上所述開 松懋公司循環交易之模式,將如附件二之商品辦理進出口業 務。
四、鄭憲修曾國富查核簽證松懋公司101年度半年報部分: ㈠鄭憲修曾國富於101年間負責查核簽證松懋公司101年度上 半年財務報告時,均明知:
⒈依據會計師查核簽證財務報表規則(下稱查簽規則)第20條 三之㈠規定,應評估營業收入之內部控制制度,核對其交易



紀錄及有關憑證,以確定收入紀錄之可靠性,並將本期新增 銷貨客戶屬關係人且交易金額重大者,或本期新增為前十名 銷貨客戶者納入查核樣本,以瞭解其交易有無異常。且依據 財政部93年3月11日臺財政六字第0930105373號函之「會計 師辦理公開發行公司財務報告之查核簽證應加強辦理事項」 第壹之二之㈠項規定,新增銷貨客戶為前十名銷貨客戶者, 應執行內部控制之相關查核,以確認銷貨收入之認列符合實 現原則,此為應加強之查核程序。
⒉其等曾經針對松懋公司100年之財報查核簽證,在該次查核 過程中曾經踐行內部控制的查核,事實上並無執行相關程序 之困難或障礙。
⒊查核之目的包括銷貨收入是否正確認列,而在通常情形下, 銷貨收入之認列在國內部分,是以客戶簽收之出貨單作為查 核證據,在國外部分,必需取具出口報單檢視訂單交貨地與 運送目的地是否相符,以查核該等銷貨是否真實。 ⒋松懋公司與鼎力公司為關係人交易,在查核過程中本應懷疑 松懋公司新設沙灘車部門之合理性,以避免虛增營業收入。 ㈡但鄭憲修曾國富僅因查核便利之考量,擅自認為等到年報 查核時再行內部控制查核程序即可,竟共同基於違反證券交 易法之犯意聯絡,未遵循上開查簽規則之規範,不僅未將當 期新增之松懋公司與Delta Mics公司、Dealy Sweden AB公 司、Fast Toys公司沙灘車引擎交易(該等公司之交易屬於 新增前十名銷貨客戶)列為內部控制查核樣本,完整從徵信 、授信階段開始查核,亦未向松懋公司取得出口報單作為查 核證據,以致於未能發現:
⒈上開Delta Mics公司、Dealy Sweden AB公司、Fast Toys公 司不合理快速增加授信額度之狀況;且該等公司之授信資料 與付款資料並不相當(例如Delta Mics公司之交易條件是國 外信用狀,但松懋公司未曾收到Delta Mics公司之信用狀; Delta Mics公司、Dealy Sweden AB公司、Fast Toys公司均 為歐洲公司,資料並未顯示在香港地區有分公司或辦事處, 但收款時匯款地竟為香港地區銀行)。
⒉如附件一編號⒉之出口交易,逾越松懋公司授信額度之不合 營業常規狀況。
⒊松懋公司出口到Delta Mics公司、Dealy Sweden AB公司、 Fast Toys公司等歐洲公司,依照訂單的交貨地皆在歐洲地 區,但出口報單所顯示實際目的地卻僅到香港的不合理狀況 。
㈢因此,針對松懋公司前述之重大虛偽不實循環交易(附件一 編號⒈~⒋),鄭憲修曾國富未善盡查核責任,且未依據



查簽規則之相關規定進行查核,因而於101年8月28日在松懋 公司101年度半年報之財務報告出具「無保留意見」,未能 敘明該等重大虛偽不實之財務報告內容。
五、紀敏滄陳靜宜查核簽證松懋公司102年度年報部分: ㈠紀敏滄陳靜宜在103年間負責查核簽證松懋公司102年度全 年財務報告時明知:
⒈依據會計師查核簽證財務報表規則(下稱查簽規則)第20條 三之㈠規定,應評估營業收入之內部控制制度,核對其交易 紀錄及有關憑證,以確定收入紀錄之可靠性,並將本期新增 銷貨客戶屬關係人且交易金額重大者,或本期新增為前十名 銷貨客戶者納入查核樣本,以瞭解其交易有無異常。且依據 財政部93年3月11日臺財政六字第0930105373號函之「會計 師辦理公開發行公司財務報告之查核簽證應加強辦理事項」 第壹之二之㈠項規定,新增銷貨客戶為前十名銷貨客戶者, 應執行內部控制之相關查核,以確認銷貨收入之認列符合實 現原則,此為應加強之查核程序。
⒉查核目的包括銷貨收入是否正確認列,而在通常情形下,銷 貨收入之認列在國內部分,是以客戶簽收之出貨單作為查核 證據,在國外部分,必需取具出口報單以查核該等銷貨是否 真實。營業收入若為虛假交易而取得,即便有收到貨款,也 不能認列營業收入。
⒊松懋公司與鼎力公司為關係人交易,在查核過程中本應懷疑 松懋公司新設沙灘車部門合理性,以避免虛增營業收入。 ⒋由於下列事實,導致紀敏滄陳靜宜對於如附件一所示102 年度虛偽沙灘車引擎交易,應當產生高度之專業上懷疑,而 辨認該等交易為具有高度舞弊風險之交易:
⑴檢察官於偵查中曾告以該等交易為虛偽不實之循環假交易。 ⑵紀敏滄陳靜宜於查核之過程中,取得松懋公司之出口報單 作為查核證據,已經發現松懋公司貨物出口之目的地與訂單 的交貨地點不符,但松懋公司並未提出合理的說明(僅片面 稱客戶指定改運地點,但並未提供任何相關資料例如電子郵 件、轉運單等等),顯然不足以支持該等查核證據之可靠性 。
紀敏滄陳靜宜在查核過程中,曾經收到來自Delta Mics公 司函證,表示其與松懋公司間應收帳款為零,其他沙灘車引 擎交易公司皆未回覆函證,此與松懋公司應收帳款記載明顯 不符,無法適切允當支撐松懋公司關於該等營業收入之認列 。而松懋公司又未能提出合理說明,顯然應當懷疑松懋公司 營業收入認列之可靠性。
⒌依據審計準則第43號公報「查核財務報表對舞弊之考量」第



25條規定:「查核人員在執行查詢及其他查核程序時,基於 專業上之懷疑態度,不能因相信管理階層及治理單位為誠實 及正直,而接受說服力不足之查核證據。」、第59條規定: 「查核人員通常假設收入認列存有舞弊風險,並考量何種收 入之類型或交易之方式可能會導致此等風險。有關收入認列 之舞弊風險係屬重大風險,查核人員應依第56條及第60條之 規定處理。」、第60條規定:「查核人員應就導因於舞弊之 重大不實表達風險之評估結果,決定整體查核對策,並設計 及執行進一步之查核程序,該等查核程序之性質、時間及範 圍,應足以因應對個別項目聲明所評估之風險。」、第88條 規定:「查核人員如能證實財務報表係因舞弊而導致重大不 實表達,或無法下結論時,應依……評估及處理不實表達及 其對查核報告之影響,或依第101條規定(考慮終止委任契 約、尋求法律專家意見等)辦理。」
㈡但紀敏滄陳靜宜竟共同基於違反證券交易法之犯意聯絡, 未遵循上開查簽規則與審計準則公報之規範,在查核證據不 足夠也不適切之狀況下,未善盡查核責任,率爾無視前開高 度舞弊風險之情事、將前開Delta Mics公司之函證撕毀丟棄 、未設計及執行進一步之查核程序、採信松懋公司片面且無 事證支撐之說明,而未針對松懋公司如附件一102年間虛偽 不實之沙灘車引擎交易,在財務報告查核簽證中說明舞弊之 疑慮,或採取保留意見、無法表示意見之查核報告(紀敏滄陳靜宜曾就金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100年度財務報告,因 未取得關係人交易函證,即出具無法表示意見之查核報告) ,致上開松懋公司102年度年報財務報告中,關於如附件一 102年度沙灘車引擎虛偽交易之重大虛偽不實情事未予敘明 。
六、因認:
蔡昆忠李金山各是犯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1項第1款、第2 款、第3款之罪嫌。
㈡朱𤧞智、吳玟音楊鈞雯就上述松懋公司循環假交易部分 ,各是犯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1項第1款、第2款、第3款之 罪嫌;就上述陸力公司循環假交易部分,各是犯商業會計 法第71條第1款之罪嫌。
鄭憲修曾國富紀敏滄陳靜宜各是犯證券交易法第174 條第2項第2款之罪嫌。
貳、證據能力部分:
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有 罪之判決書應於理由內記載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其認 定之理由。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及第310條第1款分別定



有明文。而犯罪事實之認定,係據以確定具體的刑罰權之基 礎,自須經嚴格之證明,故其所憑之證據不僅應具有證據能 力,且須經合法之調查程序,否則即不得作為有罪認定之依 據。倘法院審理之結果,認為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而為無罪 之諭知,即無前揭第154條第2項所謂「應依證據認定」之犯 罪事實之存在。因此,同法308條前段規定,無罪之判決書 只須記載主文及理由。而其理由之論敘,僅須與卷存證據資 料相符,且與經驗法則、論理法則無違即可,所使用之證據 亦不以具有證據能力者為限,即使不具證據能力之傳聞證據 ,亦非不得資為彈劾證據使用。故無罪之判決書,就傳聞證 據是否例外具有證據能力,本無須於理由內論敘說明(最高 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2980號判決意旨參照)。是依上開最 高法院判決意旨所示,本部分既為被告等人無罪之判決,自 無庸就判決內所引各項證據是否具有證據能力逐一論述,合 先敘明。
叁、再按被告未經審判證明有罪確定前,推定其為無罪;犯罪事 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又不能證 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 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按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 ,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而無論直 接證據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人均 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 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之懷疑存在 時,即難遽採為不利被告之認定(最高法院76年台上字第 4986號判例要旨參照)。次按刑事訴訟法第161條已於91年2 月8日修正公布,其第1項規定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 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因此,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 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倘其所提出 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指出證明之方法 ,無從說服法院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之原 則,自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最高法院92年台上字第 128號判例要旨參照)。另按告訴人與被告係處於對立地位 ,其提起告訴,係以使被告受刑事訴追為目的,是其指訴是 否與事實相符,仍應調查其他證據以資審認,即藉由補強證 據之存在,以增強或擔保告訴人陳述之證明力(最高法院92 年度台上字第1878號、87年度台上字第2176號判決意旨參照 )。
肆、檢察官在起訴書內認定蔡昆忠李金山、朱𤧞智、吳玟音楊鈞雯鄭憲修曾國富紀敏滄陳靜宜等人犯有如上所 示罪嫌,無非以如附表一、二證據清單所列證據等為其依據




伍、蔡昆忠等人辯解部分:
蔡昆忠等人均否認犯罪,各辯解如下:
一、蔡昆忠辯稱:
關於松懋公司如附件一的沙灘車引擎訂單,是董事長陸泰陽 接單的,我不清楚怎麼來的,陸泰陽只說是舊有客戶,在歐 洲具知名度。有關這些交易松懋公司的經辦人員,對訂單、 銷貨、出口、授信、收款,都是按照公司內部授信、內控來 做,並無不同,超過授信額度是否增加,經辦人員會去問陸 泰陽。雖然我有在「對舞弊之溝通」問卷上答覆建智聯合會 計師事務所的詢問事項,但當時接受調查局的調查,只知是 鼎力公司的循環交易問題而已,我們認為松懋公司的交易是 真實的,也能為松懋公司帶來利潤。財務報表按照慣例是由 公司財會經辦跟會計師檢討之後,呈報董、監事、監察人通 過後,才會由財會主管、總經理、董事長蓋章,我並未參與 編製等語。蔡昆忠之選任辯護人辯護意旨略稱:蔡昆忠雖然 擔任松懋公司的總經理,但在公司的主要業務,並未負責有 關沙灘車或沙灘車引擎交易業務。松懋公司在98年4月5日的 臨時董事會,當時曾決議向鼎力公司購買沙灘車,付款條件 為訂貨時支付貨款50%、出貨時支付50%,而本案101、102年 度向鼎力公司訂購沙灘車引擎外銷的付款條件,為出貨時支 付9成貨款給鼎力公司,付款條件較先前董事會的決議及民 法第369條的規定有利,並無不合營業常規。再者,蔡昆忠 並未在鼎力公司任職,並不知陸泰陽及鼎力公司人員轉來外 商的PROFORMA INVOICE沙灘車引擎訂單,是陸泰陽利用鼎力 公司人員預先設立與歐洲實際公司名稱相同的境外紙上公司 名義所製作,以及其後松懋公司在接獲轉來的訂單,向鼎力 公司訂購沙灘車引擎,由鼎力公司出口後,卻由陸泰陽再利 用境外紙上公司買進送至鼎力公司。蔡昆忠僅對松懋公司經 辦人員依PROFORMA INVOICE製作對鼎力公司的訂購單、採購 單、進貨單後,逐級呈核時審核批示,並未經手出口報單, 況且PROFORMA INVOICE上所載的目的地是歐洲,根本不知出 售的引擎是運往香港,松懋公司人員在不知情之下,依實際 收入與支出狀況填製交易憑證及載入帳冊,並依此製作各期 財務報告,蔡昆忠不知情之下,在財務報告上核章,自無明 知不實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之事。另松懋公司從98年 2月起,是配合當次交易額,由財務部人員依權責填表送核 調整授信額度,並非依蔡昆忠的指示辦理,更非102年發生 呆帳的這些交易始如此辦理,何況蔡昆忠在公司財會部人員 所製作聯絡單上,對於客戶逾期付款乙事,已批示「請相關



業務追蹤催辦,另已延誤者即勿再出貨」,足證蔡昆忠已維 護松懋公司的權益,並無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利益而違背職 務的行為;再者,蔡昆忠曾數度請辭總經理職務,因被慰留 始留任,並無檢察官所指為續任總經理職務,而為本案犯嫌 之動機。另外,松懋公司的財務報表係由林春秀督導的會計 室編製,經會計師完成查核,提報董事會通過,蔡昆忠並未 參與編製,僅因擔任總經理之故而在財務報表上用印,且松 懋公司101年度出口部分並無未收款項,102年度出口雖有未 收帳款,但已於財務報表內列為呆帳,並無不實等語。二、李金山辯稱:
我知道陸泰陽為松懋公司及鼎力公司的董事長,二家公司間 的交易為關係人交易,但因我在松懋公司分工的專業,是在 彰化縣北斗的紡織部門,沙灘車引擎是陸泰陽的業務,接單 也是由陸泰陽負責,我不清楚該等訂單如何來,松懋公司接 獲訂單後,向鼎力公司進貨的訂購單、採購單等,我依權責 審核,是真實的交易,財務報告並無不實;至於貨物出口後 ,再由鼎力公司進口乙事,我並不知情;松懋公司對於授信 是依內控處理,最後是呈由董事長陸泰陽決定等語。李金山 之選任辯護人辯護意旨略稱:李金山雖然擔任松懋公司的副 總經理兼會計主管,但並未在鼎力公司任職,有關松懋公司 向鼎力公司採購沙灘車引擎並出口,由董事長陸泰陽負責, 並經董事會通過,是以使松懋公司獲利為目標,李金山不知 鼎力公司轉來的國外訂單為虛假,也不知沙灘車引擎出口後 又回到鼎力公司,一切交易均合乎營業常規;陸泰陽並未告 知出售的引擎係運往香港再運回鼎力公司,李金山未參與本 案國外客戶有關PROFORMA INVOICE的製作,復未經手出口報 單,亦未與陸泰陽有何犯意聯絡。再者,就松懋公司與沙灘 車有關的接單流程,需經李金山簽核者,僅自101年6月起至 同年12月5日止,因此期間是由松懋公司的北斗廠負責,但 101年度並無任何未收款,102年度雖有未收款,惟當時已由 大里廠負責,與李金山無涉。另松懋公司從98年2月起,均 配合當次交易額,由財務部人員依權責填表送核調整授信額 度,並非依李金山所指示辦理,更非102年發生呆帳的這些 交易始如此辦理,足見李金山並無違反公司的相關規定。此 外,松懋公司的財務報表,是由林春秀督導的會計室編製, 經會計師完成查核,提報董事會通過,李金山並未參與編製 ,僅因擔任副總經理兼會計主管之故而在財務報表上用印, 且松懋公司101年度出口部分並無未收款項,102年度出口雖 有未收帳款,但已於財務報表內列為呆帳,並無不實等語。三、朱𤧞智辯稱:




我知道陸泰陽是松懋公司及鼎力公司的董事長,也知道兩公 司間有交易,且屬關係人交易,我不清楚本案的訂單是如何 來的,也不知道該等訂單是虛構的,我只有偶爾幫忙轉交訂 單,我未製作任何訂單,我也未負責陸力公司的業務,也不 知有關陸力公司的本案訂單是假的,當時全然不知有本案原 櫃出口、原櫃進口的情形等語。朱𤧞智之選任辯護人辯護意 旨略稱:朱𤧞智是鼎力公司的財務副理,卻因松懋公司、陸 力公司的事務被起訴,實屬冤枉,因為瞭解整個事實的松懋 公司稽查杜宜庭,並沒有被起訴,陸力公司製作會計憑證的 會計也沒被起訴,不知道檢察官起訴與不起訴的標準何在。 朱𤧞智並未在上市、櫃公司任職,並不適用證券交易法的規 定,檢察官亦無證據可以證明朱𤧞智與其他被告有犯意聯絡 ,朱𤧞智也未製作本案的PROFORMA INVOICE或其他不實會計 憑證,自未違反商業會計法。至於檢察官指訴的所謂循環交 易,牽涉陸力公司、鼎力公司、松懋公司及境外交易,朱𤧞 智只不過是鼎力公司的員工,負責財務部分,與陸泰陽非親 非故,僅曾轉交部分的PROFORMA INVOICE,期間尚因生產及 照顧小孩請假,自不可能知道本案的交易細節,足見朱𤧞智 並未有檢察官所指違反證券交易法及商業會計法的犯罪情事 等語。
四、吳玟音辯稱:
我知道陸泰陽是松懋公司及鼎力公司的董事長,但不清楚兩 公司間的交易情形。我在鼎力公司任職,有依指示去匯款, 但不清楚匯款項目的細節。檢察官於起訴書附件一、二所列 的交易,我並未參與製作任何訂單或會計憑證,也未參與松 懋公司財務報表的編製等語。吳玟音之選任辯護人辯護意旨 略稱:吳玟音在鼎力公司的工作,要幫陸泰陽繳信用卡帳單 、買襯衫等私事,性質上屬私人秘書,或是私人助理,並無 綜理鼎力公司財務、業務的情形;吳玟音是在公司的出納、 會計寫好取款條、匯款單後,才至銀行臨櫃取款、領款,至 於在松懋公司、鼎力公司及所謂的紙上公司間的匯款,其實 都是透過設於兆豐銀行所謂的OBU帳戶進行,此部分的匯款 程序,利用電腦即可完成,不需前往銀行,吳玟音並未參與 ,吳玟音雖是該等匯款名義上的放行者,但實際上與她無關 。檢察官起訴吳玟音有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1項第1、2、3 款罪嫌,但因吳玟音任職的鼎力公司,並非上市、櫃公司, 吳玟音又未與陸泰陽有所謂的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如何成 立該罪?另外,吳玟音對於本案檢察官所指的不實會計憑證 ,全未經手或填製,自無違反商業會計法之情事等語。五、楊鈞雯辯稱:




我知道陸泰陽是松懋公司及鼎力公司的董事長,但不清楚兩 公司間的交易情形。陸泰陽交代我做什麼,我就做什麼,我 不清楚目的為何,另有關本案的訂單,我全不知情等語。楊 鈞雯之選任辯護人辯護意旨略稱:楊鈞雯僅是鼎力公司的底 層出納人員,工作只就公司可能出的帳、付的款去填寫請款 單、取款單,以及辦理公司員工的薪資、員工的出差、郵資 、公司所有文具用品的採買、公司各部門的零用金等財務出 納事務,或是陸泰陽、朱𤧞智要求其做的相關匯款、寫相關 取款單等等,根本不知道陸泰陽要她匯款的目的為何,或者 匯款有何不合常理之處;何況,陸泰陽規定公司的業務與財 務不能接觸,於此情形,楊鈞雯更不可能知悉公司的業務內 容,楊鈞雯又何能與陸泰陽為犯意聯絡而為檢察官所指之本 案犯嫌等語。
六、鄭憲修曾國富辯稱:
鄭憲修:對於松懋公司的簽證案,是事務所接受該公司委任 後,指派我與曾國富負責執行查核工作,並擔任簽證會計師 。在受委任之前,我跟松懋公司所有人員並不認識,受託查 核期間,與該公司管理階層亦無私交或私下為任何討論,並 無犯罪動機。對於本案的查核,我是依審計公報及查簽規則 執行,善盡查核責任,並無檢察官所指之本案犯嫌等語。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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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浩威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