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金上字第1號
抗 告 人 杜貴雄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元富期貨股份有限公司、黃俊豪、李青、
杜總輝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08 年3
月15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抗告費新臺幣1 千元,
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 日內向本院如
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謝碧莉
法 官 王本源
法 官 林晏如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 簡維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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