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217號
聲 請 人 柯祥村
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邱亦浩、邱審寬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
院108年度上字第479號),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准予訴訟救助,於假扣押、假處分、上訴及抗告,亦有效 力,民事訴訟法第111條定有明文。
二、查兩造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不服臺灣桃園地方 法院(下稱原法院)107年度訴字第2468號第一審判決, 提 起上訴,並聲請訴訟救助。惟聲請人於起訴時聲請訴訟救助 ,業經原法院107年度救字第69號裁定准予訴訟救助, 有該 訴訟救助卷宗可稽。依首揭規定,原法院裁定准許訴訟救助 之效力及於本件上訴程序,聲請人於本院復聲請訴訟救助, 即無必要,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湯美玉
法 官 謝永昌
法 官 李慈惠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黃麗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