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消上易字第2號上 訴 人 遠信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沈文斌 訴訟代理人 陳立為 被上訴人 陳品鴻 吳宗嫻 黃惠和 宋昱明 羅德 何睿哲 鄭卉岑 顏于羚 程瀚 葉仙凰 甯楷文 蔡一民 楊佩慈 吳美娟 高薇婷 張佑瑋 陳鈺佩 邱泓銘 許宇程 莫秀如 潘亭瑜 共 同訴訟代理人 季佩芃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8年5月9日上午9時50分在本院民庭大廈第十五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5 日 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詹文馨 法 官 邱靜琪 法 官 陳麗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 秦湘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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