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債權不存在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消上易字,108年度,2號
TPHV,108,消上易,2,201904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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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消上易字第2號
上 訴 人 遠信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文斌 
訴訟代理人 陳立為 
被上訴人  陳品鴻 
      吳宗嫻 
      黃惠和 
      宋昱明 
      羅德  

      何睿哲 

      鄭卉岑 
      顏于羚 
      程瀚  

      葉仙凰 
      甯楷文 

      蔡一民 

      楊佩慈 
      吳美娟 
      高薇婷 
      張佑瑋 

      陳鈺佩 
      邱泓銘 

      許宇程 
      莫秀如 
      潘亭瑜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季佩芃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
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8年5月9日上午9時50分在本院
民庭大廈第十五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5  日
          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詹文馨
               法 官 邱靜琪
               法 官 陳麗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 秦湘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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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遠信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