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抗字,108年度,235號
TPHV,108,抗,235,201904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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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抗字第235號
抗 告 人 麥寮汽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寳郎 
訴訟代理人 陳錦隆律師
      陳維鈞律師
      黃雪鳳律師
相 對 人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偉甫 
訴訟代理人 潘正芬律師
      李杰峰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8 年4 月2 日所
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關於抗告人法定代理人「陳寶郎」之記載,應更正為「陳寳郎」。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 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 條亦定有明文。二、本院前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 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7 日
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鍾任賜
法 官 邱育佩
法 官 黃明發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康翠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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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麥寮汽電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電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