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還履約保證金再審之訴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再易字,108年度,15號
TPHV,108,再易,15,2019042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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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再易字第15號
再審原告  陳昭男 
再審被告  劉新民 
      黃鴻麟 
      黃秀蘭 
      陳瑞莉 
上列當事人間退還履約保證金再審之訴事件,再審原告對於中華
民國93年4月9日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2年度訴字第707號確定判決
,提起再審之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再審之訴,專屬為判決之原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499 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 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同法 第28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查本件再審原告依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第12款規定,對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3年4月9日92年度訴字第707號民事確定 判決提起再審之訴,依首開規定應專屬為該判決之臺灣士林 地方法院管轄,再審原告誤向本院聲請,茲依職權裁定移送 於其管轄法院,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 陳雅玲
法 官 林玉蕙
法 官 王漢章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6 日
書記官 崔青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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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