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重上字,107年度,684號
TPHV,107,重上,684,201904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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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上字第684號
上 訴 人 翊申興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詠晴 
訴訟代理人 王嚴孝 
被 上訴人 王義輝 
      王義田 
兼 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王義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8 年3 月
27日所為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編號二及四應更正為本裁定附表編號二及四所示。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 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7 日
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詹文馨
法 官 陳麗玲
法 官 藍家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戴伯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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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翊申興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