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上字第610號
上 訴 人 新北市政府
法定代理人 侯友宜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陳林秀美、陳天令、陳天命間因塗銷所
有權登記事件,對於民國108 年2 月27日本院107 年度重上字第
610 號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七日內,補正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代理人之委任書,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理 由
一、按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 但上訴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具有律師資格者,不在此限。上訴 人之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上訴人為 法人、中央或地方機關時,其所屬專任人員具有律師資格並 經法院認為適當者,亦得為第三審訴訟代理人。上訴人未依 前揭規定委任訴訟代理人,或雖已委任而法院認為不適當者 ,第二審法院應定期先命補正,為民事訴訟法第466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第4 項所明定。
二、查本件上訴人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上訴人依法 提出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書 。茲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7 日內補正,逾期不 補正,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 日
民事第二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麗芬
法 官 周祖民
法 官 黃欣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 日
書記官 秦千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