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重上字,107年度,240號
TPHV,107,重上,240,201904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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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重上字第240號
上訴人即附
帶被上訴人 盟立自動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孫 弘 
訴訟代理人 陳佩貞律師
      孫煜輝律師
被上訴人即
附帶上訴人 宏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俊聖 
訴訟代理人 林凱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2月
9日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247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
訴,被上訴人提起附帶上訴,本院於108年3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
,判決如下:
主 文
一、原判決關於命上訴人盟立自動化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盟立公 司)給付被上訴人宏碁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宏碁公司)逾新 臺幣757萬0,571元本息部分,及該部分假執行之宣告,暨訴 訟費用之裁判均廢棄。
二、上開廢棄部分,宏碁公司在第一審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 回。
三、盟立公司其餘上訴、宏碁公司之附帶上訴均駁回。四、第一、二審訴訟費用,關於上訴部分,由宏碁公司負擔14% ,餘由盟立公司負擔;關於附帶上訴部分,由宏碁公司負擔 。
事實及理由
一、宏碁公司起訴主張:訴外人台灣積體電路製造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稱TSMC,下稱台積電公司)於民國99年間因擴廠計 畫需使用訴外人台灣國際商業機器股份有限公司(下稱IBM 公司)之產品,擬於100年1月1日至105年8月31日(下稱專 案期間)以專案方式向IBM公司爭取最優惠價格進行採購( 下稱系爭專案),台積電公司預估採購項目分為兩類,一類 為授權軟體,一類為軟體更新與技術支援服務亦稱維護服務 (下稱MA),每套授權軟體購買時即附1年保固之MA,1年保 固期滿後即需每年購買更新MA,幾經協商後,決定由伊擔任 系爭專案之IBM公司代理商,由伊一次向IBM公司全數採購專 案產品數量,台積電公司於專案期間內應向盟立公司採購, 盟立公司轉向伊採購後再售予台積電公司,又系爭專案採購 內容包括於專案期間內新採購的授權軟體及其保固期滿後的 MA,以及系爭專案前已購買的授權軟體保固期滿後的MA。盟



立公司與台積電公司於99年12月31日進行採購協商會議並作 成原證4所示會議紀錄,約定台積電公司透過盟立公司向伊 購買如原證4附件二(AttachmentII)所載品項、數量之授 權軟體及切齊至105年8月31日之MA;伊與IBM公司於同日簽 署原證5交易協議,約定由IBM公司將該協議附件四至十四所 載授權軟體及MA售予伊,並指定台積電公司為最終用戶;伊 亦於同日依上開協議內容,向盟立公司提出原證6報價單記 載購買授權軟體之品項、數量及總價5,045萬7,974元、原證 7報價單記載購買MA之品項、數量及總價1億6,468萬5,325元 (原證6、7金額總計2億1,514萬3,299元),並經盟立公司 簽名回傳確認,兩造間就系爭授權軟體、系爭MA即分別成立 如原證6、原證7報價單所示之買賣契約。惟盟立公司於專案 期間內,就原證7報價單約定採購MA部分,僅向伊採購1億3, 337萬3,341元,不足額3,131萬1,984元,經伊於105年6月24 日發文催告仍拒絕履約,致伊受有至少1,852萬5,426元之損 害,爰依原證7報價單之契約關係請求盟立公司負債務不履 行損害賠償責任。並於原審聲明:㈠盟立公司應給付伊1,85 2萬5,426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5%計算之利息;㈡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原審判決 盟立公司應給付宏碁公司881萬0,144元本息,其餘為宏碁公 司敗訴之判決,並為准、免假執行之宣告,盟立公司、宏碁 公司各就其敗訴部分提起上訴、附帶上訴)並於本院答辯聲 明:上訴駁回;暨為附帶上訴聲明:㈠原判決關於駁回宏碁 公司後開第2項之訴部分廢棄;㈡上開廢棄部分,盟立公司 應再給付宏碁公司971萬5,282元本息;㈢願供擔保請准宣告 假執行。
二、盟立公司則以:IBM公司銷售產品均循透過代理商轉售終端 用戶之模式,伊本亦具備IBM公司代理商之資格,惟因台積 電公司在系爭專案提出之交易條件為依其擴廠進度及實際需 求在5年8個月專案期間陸續下單採購專案產品,實際採購數 量並非確定,但IBM公司要求必須一次採購全部專案期間所 需數量,台積電公司乃邀伊與IBM公司協商,但伊考量交易 風險,不願直接作為IBM公司代理商一次全部採購,IBM公司 乃另透過有意願代理之宏碁公司再轉交易,由宏碁公司先向 IBM公司一次全部購買預估最大值數量後,再由伊依台積電 公司各次下單之實際需求逐次向宏碁公司購買。原證4會議 紀錄為台積電公司確認就系爭專案產品將向盟立公司採購之 意向,就授權軟體部分,台積電公司依其擴廠進度預估各軟 體預定採購之時間及數量,至MA部分因隨授權軟體實際採購 時程及數量而異,無法估算所需數量,故僅能約定MA效期切



齊至專案期滿時止(即105年8月31日),伊將原證4會議紀 錄附件二提供宏碁公司後,宏碁公司即據以製作原證6報價 單記載授權軟體部分之品項、數量及總價,並經伊簽認回傳 ,但原證6僅係確認購買意向,非兩造間買賣契約;至MA部 分,因台積電公司無法預估數量,故兩造對MA部分並未簽立 報價單約定具體購買品項、數量及總價,亦未就總數量或總 價成立採購契約,而係由伊依台積電公司陸續實際下單採購 之內容,逐次轉向宏碁公司下單採購如被證10訂購單所示, 被證10訂購單方為兩造採購本件MA之買賣契約。嗣宏碁公司 因應IBM公司稽核,於101年4月20日就MA部分製作原證7報價 單要求伊簽名回傳,並非如宏碁公司主張原證7報價單於99 年12月31日即已簽具,原證7係宏碁公司自行預估單一年度 最大採購數量及專案期間總金額,並非兩造間就MA部分之買 賣契約,伊未承諾採購原證7所載MA數量及總金額,並無債 務不履行之情事等語,資為抗辯。並於本院上訴聲明:㈠原 判決不利於盟立公司部分廢棄;㈡上開廢棄部分,宏碁公司 在第一審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暨為答辯聲明:附 帶上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三、兩造不爭執事項(本院卷第175至176頁):(一)台積電公司於99年間,依其擴廠計畫,預估自100年1月1 日至105年8月31日止(即本件專案期間),對IBM公司產 品有所需求,擬以專案方式向IBM公司爭取最優惠價格進 行採購(即系爭專案)。台積電公司預估採購項目分為兩 類,一類為授權軟體(New License),一類為軟體更新 與技術支援服務即維護服務(Software Subscription and Support Services/Maintenance,下稱MA)。系爭專 案交易模式為由宏碁公司一次向IBM公司採購預估產品數 量,於專案期間內台積電公司應向盟立公司採購,盟立公 司應轉向宏碁公司採購,再售予台積電公司。又系爭專案 採購內容包括新採購的授權軟體及保固期滿後的MA,以及 系爭專案前已購買的授權軟體保固期滿後的MA。(二)99年12月31日盟立公司與台積電公司進行採購協商會議, 並作成會議紀錄如原證4所示(原審卷一第28至30頁)。(三)99年12月31日IBM公司與宏碁公司簽署原證5交易協議,約 定由IBM公司將該協議附件四所示授權軟體及附件五至十 四所示MA售予宏碁公司(原審卷一第31至142頁),且系 爭專案產品,只能以台積電公司為終端使用者。(四)99年12月31日盟立公司業務劉俊明以其業務專用章簽回原 證6報價單予宏碁公司(原審卷一第143至144、250頁)。(五)101年4月20日宏碁公司何稦峰作成原證7報價單,於下午5



時59分以電子郵件寄給盟立公司劉俊明要求簽名傳回,劉 俊明依其要求於同日下午6時25分蓋用其業務專用章傳回 予何稦峰(原審卷一第145至146頁)。
(六)在系爭專案期間,盟立公司向宏碁公司實際採購專案產品 之金額共計為2億0,381萬7,873元(未稅,下同),其中 就原證6報價單授權軟體部分採購金額為7,044萬4,532元 (超過原證6報價單所載總金額5,045萬7,974元);就原 證7報價單MA部分採購金額為1億3,337萬3,341元(原證7 報價單所載總金額為1億6,468萬5,325元)。四、法院之判斷:
宏碁公司主張盟立公司未依原證7報價單之契約約定採購足 量足額之MA專案產品,有債務不履行之情事,致其受有1,85 2萬5,426元之損害,並請求盟立公司賠償等情,為盟立公司 所否認,並以前詞置辯。茲查:
(一)按稱買賣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移轉財產權於他方,他方 支付價金之契約;當事人就標的物及其價金互相同意時, 買賣契約始為成立(民法第345條規定參照)。次按契約 有「預約」與「本約」之分,兩者異其性質及效力,預約 權利人僅得請求對方履行訂立本約之義務,不得逕依預定 之本約內容請求履行,又買賣預約,非不得就標的物及價 金之範圍先為擬定,作為將來訂立本約之張本,但不能因 此即認買賣本約業已成立(最高法院61年台上字第964號 判例參照)。則預約既為可與本約併存之另一種契約型態 ,倘因該預約(契約)而負債務之當事人,有債務不履行 之情事,他方當事人(債權人)即非不得依債務不履行之 相關規定,對之請求損害賠償(最高法院86年度台上字第 461號民事裁判要旨參照)。是以預約當事人一方不履行 訂立本約之義務負債務不履行責任者,他方得依債務不履 行相關規定請求損害賠償,賠償範圍包括所受損害及所失 利益(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1981號民事裁判要旨參 照)。
(二)經查IBM公司產品多數採用經銷通路為主要銷售模式,此 因軟體市場競爭激烈,考量經營成本、經濟規模效益、技 術能力要求與營運策略等,為擴張使用客群,乃由IBM公 司將產品銷售予具備特定之技術能力且財務穩健之配銷商 ,再由配銷商經營拓展其轉銷業務,經由轉銷商轉銷予實 際使用軟體之終端用戶,盟立公司雖具備IBM公司一級經 銷商資格,可直接向IBM公司採購後賣給最終用戶,但盟 立公司於系爭專案未擔任一級經銷商,而係由宏碁公司( 配銷商)向IBM公司提出特價方案申請書,說明盟立公司



(轉銷商)擬向宏碁公司採購之授權軟體及專案期間內之 MA,經IBM公司批核專案優惠價格後,由宏碁公司一次購 買專案期間內所預估全數授權軟體及MA,再由盟立公司向 宏碁公司採購轉銷給終端用戶台積電公司等情,業據證人 林世偉(IBM公司系爭專案銷售主管)於原審具結證述在 卷(原審卷二第4至15頁),並有IBM公司107年1月3日(10 7)業字第001號函存卷可參(原審卷三第47至49頁)。盟 立公司於99年12月30日向台積電公司提出報價單(原審卷 一第277頁),雙方於99年12月31日就上開報價單內容進 行採購協商會議,並作成原證4會議紀錄,記載台積電公 司向盟立公司購買會議紀錄附件一(AttachmentI)所載 授權軟體及MA總價共2億2,345萬餘元之意向(附件一編號 1至5為系爭專案產品,編號6與系爭專案無關),並就附 件一編號1至5所載系爭專案產品作成會議紀錄附件二(At tachmentII),記載台積電公司為IBM公司11項授權軟體 (產品編號D55IULL、D55JDLL、D087HLL、D59ILLL、D56F ELL、D56D9LL、D56Q3LL、D51MKLL、D55V2LL、D56MVLL、 D59IMLL)之終端用戶,預計於專案期間採購各授權軟體 總套數依序為17,400、3,932、6,270、6,200、16,616、 5,220、176、2、100、2,200、2,400套,至MA部分則未記 載品項、數量及總金額,僅記載「所有保固服務皆切齊至 105年8月31日」,並經盟立公司劉俊明台積電公司張耀 雄、王興國簽名其上確認(原審卷一第28至30頁)。宏碁 公司於99年12月31日就授權軟體部分製作原證6報價單, 各品項採購總數量即同前揭原證4附件二之記載,經盟立 公司在原證6報價單背面手書載明前述11項授權軟體預計 將各別於100年2月28日、100年8月31日、101年2月28日、 101年8月31日、102年2月28日、102年8月31日陸續分次採 購之數量後簽名回傳宏碁公司(原審卷一第144頁),可 見宏碁公司已明確知悉並同意盟立公司就授權軟體部分於 專案期間內陸續分批採購,縱宏碁公司於專案期間之100 年1月1日即已向IBM公司全數買足,各該授權軟體依其與 IBM公司之約定,各自於採購後1年保固期滿即自101年1月 1日起有開始採購MA之需求,惟因盟立公司乃陸續分批採 購,已如前述,自非均自101年1月1日起即需向宏碁公司 每年採購全數MA甚明。
(三)次查原證4會議記錄所載授權軟體及MA總金額,是IBM公司 根據台積電公司及盟立公司預估的數量所批核之價格一節 ,業經證人王興國台積電公司人員)於原審具結證述在 卷(原審卷三第33頁背面);又盟立公司交付原證4會議



紀錄暨附件及原證6報價單予宏碁公司作為向IBM公司申請 系爭專案之憑據,亦據盟立公司陳明在案(本院卷第411 、494至495頁),但原證6上固記載授權軟體將分年陸續 逐次採購等情,然因IBM公司行銷政策為經銷商須一次將 專案期間內所需授權軟體及MA全數買足,宏碁公司乃將其 所預估專案期間單一年度內終端用戶需求數量最大值,也 就是將專案期間新購授權軟體均假設於100年1月1日全數 買足,則專案期間新購授權軟體於1年保固期滿後,全數 均須自101年1月1日起購買MA,並連同專案期間開始前已 採購授權軟體所需之MA,均一併切齊購買效期至105年8月 31日止,此即宏碁公司所製作原證7報價單、原證11所記 載每一年度各MA品項採購續約最大數量之計算依據等情, 為宏碁公司自陳在卷(本院卷第218、237、257至260、54 7頁),並經證人林世偉具結證述:就專案期間新購授權 軟體,並沒有指定盟立公司一定要在何時向宏碁公司購買 ,只要在專案期間屆滿前購足即可,但新購授權軟體之MA 每套都是從101年1月1日起算至105年8月31日之數量,因 為這是優惠的價格,IBM公司估算的時間起、迄點就是這 樣,這就是專案優惠的內容等語可佐(原審卷二第10至12 、14至15頁)。宏碁公司並向IBM公司申請專案採購原證5 交易協議之附件四所示授權軟體及附件五至十四所示MA, IBM公司與宏碁公司於99年12月31日簽署原證5交易協議( 原審卷一第31至142頁),約定由IBM公司將協議附件四至 十四所示專案產品出售予宏碁公司;又附件五至十四為宏 碁公司預估採購MA數量之最大值乘以IBM公司各項產品原 始單價,得出原始總價依序為222萬2,625元、1億9,251萬 9,201元、1億2,235萬5,340元、1億9,251萬9,201元、1億 2,582萬7,301元、1億9,251萬9,201元、1億2,582萬7,301 元、1億9,251萬9,201元、1億2,582萬7,301元、2億7,068 萬9,151元(合計15億4,282萬5,823元),惟IBM公司就MA 部分實際出售宏碁公司之總價僅為1億5,601萬0,131元( 原審卷一第41頁),亦即宏碁公司於系爭專案係以原始價 格約10.11%之優惠折扣向IBM公司採購系爭MA(156,010,1 31元÷1,542,825,823=10.11%,小數點第3位以下4捨5入 )。
(四)宏碁公司雖主張原證7報價單為兩造於99年12月31日就系 爭專案MA部分所成立之買賣契約,盟立公司有購足原證7 報價單所約定總額1億6,468萬5,325元之義務云云,惟為 盟立公司所否認,並抗辯如被證10(原審卷二第35至80頁 )所示其各次實際下單議價之採購單,方為兩造間就MA部



分之買賣契約等情。查盟立公司於原證6已載明逐年分次 購買授權軟體數量之情事,宏碁公司於99年12月31日與IB M公司簽約時,顯然已知盟立公司就授權軟體部分係於專 案期間內陸續分批採購,而非於專案期間之始100年1月1 日即全數買足,則各該授權軟體各自於盟立公司實際採購 後1年保固期滿始有採購MA之需求,而非均自101年1月1日 起即需每年採購全數MA,業如前述,則盟立公司自無可能 承諾於專案期間內每年均購買如原證7所載之MA最大數量 。且查兩造均不爭執原證7報價單係於101年4月20日始為 製作(見前揭不爭執事項(五)所載),其上記載採購期限 自「100年9月1日」起,核與原證5(原審卷一第41頁)、 原證11(原審卷一第153頁)所示宏碁公司早於100年3月 31日即向IBM公司購入取得部分MA,且於同年4月間即已開 始出售予盟立公司之事實亦有不符;又原證7報價單僅臚 列16項MA之品名及宏碁公司自行預估單一年度之最大採購 數量及全部總價為1億6,468萬餘元之記載,未如原證6報 價單明確記載各品項每年度預計採購數量及採購期程,也 無各品項單價之記載,難認就買賣標的種類、數量及金額 已有明確約定;宏碁公司又自承基於公司財務規劃考量, 視專案期間盟立公司採購情況,會就相同品項之MA,於逐 筆交易決定、調整銷售單價,期使專案期滿時能在約定總 價內銷售足量MA予盟立公司等情(本院卷第173至175頁) ,以產品編號「D55IULL」為例,於100年5月24日至101年 1月19日間各次採購單價介於2,300元至2,426元間不等( 原審卷二第38、39、45、46、48、49頁,本院卷第415至 416頁),又以產品編號「E020CLL」為例,於100年5月24 日至104年12月25日間各次採購單價介於236.7元至468元 不等(原審卷二第38、39、44至49、54、59、64、65、68 、80頁,本院卷第416至417頁),確有宏碁公司所述逐筆 交易調整單價之情形,可見兩造就MA部分之買賣,係於盟 立公司提出被證10所示採購單逐筆議價後始成立各次買賣 契約,益徵原證7報價單並非兩造間之買賣契約本約;從 而兩造難認就原證7所載MA數量及金額已互相同意而成立 買賣契約之意思合致,宏碁公司既自陳台積電公司於專案 期間前已購買授權軟體保固期滿後所需之MA數量,及就專 案期間陸續新購授權軟體保固期滿後所需之MA數量,應可 得預估等語(本院卷第107頁),可見宏碁公司可得預期 向IBM公司採購之專案產品未必能在專案期間內全數售完 ,但因宏碁公司以約1折之極優惠價格進貨,成本低廉, 適足以彌補未售出之存貨成本,是以宏碁公司既願承擔向



IBM公司一次全部買斷授權軟體及MA但可能無法全數轉售 之交易風險,又得於專案期間內與盟立公司就逐次交易各 別議價,則宏碁公司自可透過預估採購數量及逐次議價方 式控制其管銷成本。惟衡諸MA係依隨授權軟體保固期滿後 始需同量採購之特性、兩造之當事人真意、各自於系爭專 案代理、經銷之緣由、盟立公司須依台積電擴廠進度實際 下單內容向宏碁公司採購、宏碁公司可透過預估採購數量 及逐次議價方式控制其管銷成本等情,堪認原證7報價單 僅為兩造於101年4月間補行簽具追認就MA採購所為之預約 ,兩造間之預約契約內容以盟立公司提供宏碁公司據以向 IBM公司議價爭取系爭專案之原證4會議記錄暨附件、原證 6授權軟體報價單為契約之張本,亦即在專案期間內,盟 立公司應就台積電公司前已購買授權軟體保固期滿後所需 之MA數量,及就專案期間陸續新購授權軟體保固期滿後所 需之MA數量,逐次向宏碁公司訂立如被證10訂購單所示之 買賣本約,則在前述可得預期購買之範圍內,宏碁公司既 依盟立公司所提出需求向IBM公司爭取優惠專案並已出資 購入系爭專案產品,盟立公司即有履行訂立本約之義務, 若有可歸責於盟立公司之事由致未依預期訂立本約,致宏 碁公司受有損害,宏碁公司非不得請求盟立公司賠償債務 不履行之損害;但宏碁公司在盟立公司預期購買範圍外所 額外採購之MA,即不得認為盟立公司亦有履行訂立本約之 義務。
(五)第查盟立公司係依台積電公司之預估在專案期間內需採購 如上證9-1至9-5所示之授權軟體及MA之時間與數量,嗣與 IBM公司達成專案共識後,由盟立公司依台積電公司之預 估及IBM公司提供之專案價格,據以製作原證4會議紀錄及 其附件提交宏碁公司等情,業據盟立公司陳明在卷,並提 出上證9-1至9-5可佐(本院卷第373至403頁),且有證人 王興國台積電公司人員)於原審具結證述可參(原審卷 三第33頁背面),則盟立公司在上證9-1至9-5可得預期購 買之範圍內,應有履行訂立本約之義務;再查盟立公司實 際採購下單情形,業據盟立公司提出被證10採購單為憑( 原審卷二第35至80頁),並經宏碁公司整理如原證11(原 審卷一第152至161頁)及附表3至附表7(本院卷第509至5 35頁)在卷可參;則經比對盟立公司所提出上證9-1至9-5 及宏碁公司所提出附表3至附表7,盟立公司實際下單購買 數量較上證9-1至9-5預期購買數量短少部分,即為盟立公 司應訂立本約而未履約之債務不履行,而宏碁公司向IBM 公司所購買系爭專案產品僅能透過盟立公司轉銷由唯一終



端客戶台積電公司所使用,宏碁公司不得對第三人轉售, 亦不得以任何理由解除、撤銷或提前終止與IBM間之採購 契約(原審卷一第39頁),堪認宏碁公司因盟立公司應訂 立本約購買卻短少訂購之MA數量部分,受有已向IBM公司 支出買賣價金之損害。而宏碁公司就各項MA向IBM公司支 付價金之損害額,應依原證5附件五至十四所計算得出原 始單價,再乘以10.11%之專案優惠折扣據以計算(以原審 卷一第53頁產品編號「D55IULL」為例,其原始單價為總 費用3億6,903萬4,512元÷數量17,400套=21,209元/套, 宏碁公司實際支出單價為21,209元×專案折扣10.11%=2,1 44元,元以下均4捨5入)。惟其中產品編號「E027SLL」 、「E028CLL」、「E030BLL」之MA部分,因IBM公司於專 案期間內已停止服務,盟立公司自無從購買,為兩造陳明 在卷(本院卷第498、545、553至554頁),則此部分即為 不可歸責於盟立公司之事由致未依預期訂立本約,盟立公 司自不負債務不履行之賠償責任。又盟立公司就部分MA另 有溢買之情形,則就溢買部分,可認宏碁公司所受損害亦 受相抵。從而盟立公司應訂立本約而未履約之債務不履行 之情形如本判決附表所示,經綜合計算其短買及溢買之金 額後,堪認盟立公司因債務不履行致宏碁公司所受損害金 額為757萬0,571元,則宏碁公司請求盟立公司賠償757萬0 ,571元,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上開範圍所為之請求, 則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綜上所述,宏碁公司依原證7報價單之契約關係(預約契約 ),請求盟立公司給付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757萬0,571元, 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5年12月10日(原審證書信封 卷一第2頁送達證書參照)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 利息部分,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部分之請求,為無理 由,不應准許。從而原審就超過上開應准許部分,為盟立公 司敗訴之判決,自有未洽,盟立公司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此 部分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有理由,爰由本院廢棄改判如 主文第二項所示。至於上開應准許部分,原審為盟立公司敗 訴之判決,並無不合。上訴人盟立公司仍執陳詞,指摘原判 決此部分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無理由,應駁回其上訴。 又原審駁回附帶上訴人宏碁公司其餘請求部分,核無違誤。 宏碁公司就此部分提起附帶上訴,指摘原判決此部分不當, 求予廢棄改判,為無理由,應駁回其附帶上訴。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或防禦方法及所用之證 據,經本院斟酌後,認為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爰不 逐一論列,附此敘明。




七、據上論結,本件盟立公司之上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 。宏碁公司之附帶上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50條、 第449條第1項、第78條、第79條,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陶亞琴
法 官 陳蒨儀
法 官 廖慧如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上訴時應提出委任律師或具有律師資格之人之委任狀;委任有律師資格者,另應附具律師資格證書及釋明委任人與受任人有民事訴訟法第466 條之1第1項但書或第2項(詳附註)所定關係之釋明文書影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3 日
書記官 張佳樺
附註:
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第2項):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但上訴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具有律師資格者,不在此限。上訴人之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上訴人為法人、中央或地方機關時,其所屬專任人員具有律師資格並經法院認為適當者,亦得為第三審訴訟代理人。

【附表】
┌───────────────┬─────────────┬───────┬──────────┐
│DB2 │宏碁原證11及宏碁附表3 │盟立上證9-1 │ │
│ │(本院卷第509頁) │ │ │
├────┬──────────┼─────┬───┬───┼───┬───┤ 比較結果 │ │Part No │Product │盟立訂單日│盟立訂│盟立已│時間 │數量 │ │
│ │Decription │期 │單編號│訂數量│ │ │ │
├────┼──────────┼─────┼───┼───┼───┼───┼──────────┤
│D55IULL │IBM DB2 ENTERPRISE │2011/5/24 │230070│3,600 │2011/2│2,700 │【溢買】70套 │
│ │SERVER EDITION │ │A-B │ │/28 │ │ │
│ │PROCESSOR VALUE UNIT├─────┼───┼───┼───┼───┤ │ │ │(PVU)LICENSE+ SW │2011/6/16 │230669│7,400 │2011/8│3,700 │ │ │ │SUBSCRIPTION & │ │A-B │ │/31 │ │ │ │ │SUPPORT 12 MONTHS ├─────┼───┼───┼───┼───┤ │



│ │ │2011/11/7 │235737│70 │2012/2│4,200 │ │
│ │ │ │A-B │ │/28 │ │ │
│ │ ├─────┼───┼───┼───┼───┤ │ │ │ │2011/11/8 │235403│480 │2012/8│2,400 │ │ │ │ │ │A-B │ │31 │ │ │
│ │ ├─────┼───┼───┼───┼───┤ │ │ │ │2011/12/29│237054│5,800 │2013/2│2,400 │ │
│ │ │ │A-B │ │/28 │ │ │
│ │ ├─────┼───┼───┼───┼───┤ │ │ │ │2012/1/19 │237474│50 │2013/8│2,000 │ │ │ │ │ │A-B │ │/31 │ │ │
│ │ ├─────┼───┼───┤ │ │ │
│ │ │2012/1/19 │237474│70 │ │ │ │
│ │ │ │A-B │ │ │ │ │
├────┼──────────┼─────┼───┼───┼───┼───┼──────────┤
│E020CLL │IBM DB2 ENTERPRISE │2015/12/25│280131│5,000 │ │ │《短買》1萬5,321套 │
│ │SERVER EDITION │ │A-B │ │ │ │ │
│ │PROCESSOR VALUE UNIT├─────┼───┼───┤ │ │ │ │ │(PVU)ANNUAL SW │2015/12/25│280131│8,000 │2015/8│29,400│ │ │ │SUBSCRIPTION& │ │A-B │ │/31 │ │ │ │ │SUPPORT RENEWAL ├─────┼───┼───┤ │ │ │ │ │ │2015/12/25│280131│1,079 │ │ │ │
│ │ │ │A-B │ │ │ │ │
├────┼──────────┴─────┴───┴───┴───┴───┴──────────┤
│ 小結 │D55IULL:【溢買】70套×21,209元/套×10.11%=(+)150,096元 │
│ │E020CLL:《短買》1萬5,321套×4,241元/套×10.11%=(-)6,569,110元 │
└────┴───────────────────────────────────────────┘
┌───────────────┬─────────────┬───────┬──────────┐
│Lotus │宏碁原證11及宏碁附表4 │盟立上證9-2 │ │
│ │(本院卷第511至515頁) │ │ │
├────┬──────────┼─────┬───┬───┼───┬───┤比較結果 │
│Part No │Product │盟立訂單日│盟立訂│盟立已│時間 │數量 │ │
│ │Decription │期 │單編號│訂數量│ │ │ │
├────┼──────────┼─────┼───┼───┼───┼───┼──────────┤
│E020KLL │IBM LOTUS DOMINO │2011/9/27 │234325│6,336 │2012/2│932 │【溢買】5,404套 │
│ │ENTERPRISE SERVER │ │A-B │ │/28 │ │ │
│ │PROCESSOR VALUE UNIT│ │ │ │ │ │ │
│ │(PVU) ANNUAL SW │ │ │ │ │ │ │
│ │SUBSCRIPTION & │ │ │ │ │ │ │
│ │SUPPORT RENEWAL │ │ │ │ │ │ │




├────┼──────────┼─────┼───┼───┼───┼───┼──────────┤
│E07UMLL │IBM LOTUS DOMINO │2011/9/27 │234325│6,270 │ │ │【溢買】6,270套 │
│ │ENTERPRISE CLIENT │ │A-B │ │ │ │ │
│ │ACCESS LICENSE │ │ │ │ │ │ │
│ │AUTHORIZED USER │ │ │ │ │ │ │
│ │ANNUAL SW SUBSCRIPTI│ │ │ │ │ │ │
│ │ON&SUPPORT RENEWAL │ │ │ │ │ │ │
├────┼──────────┼─────┼───┼───┼───┼───┼──────────┤
│E020KLL │IBM LOTUS DOMINO │2012/9/5 │243617│3,932 │2013/2│932 │【溢買】1,000套 │
│ │ENTERPRISE SERVER │ │A-B │ │/28 │ │ │
│ │PROCESSOR VALUE UNIT│ │ │ ├───┼───┤ │ │ │(PVU) ANNUAL SW │ │ │ │2013/2│1,000 │ │ │ │SUBSCRIPTION & │ │ │ │/28 │ │ │ │ │SUPPORT RENEWAL │ │ │ ├───┼───┤ │ │ │ │ │ │ │2013/2│1,000 │ │
│ │ │ │ │ │/28 │ │ │
├────┼──────────┼─────┼───┼───┼───┼───┼──────────┤
│E07UMLL │IBM LOTUS DOMINO │2012/9/5 │243617│6,270 │2013/2│270 │【溢買】4,000套 │
│ │ENTERPRISE CLIENT │ │A-B │ │/28 │ │ │
│ │ACCESS LICENSE │ │ │ ├───┼───┤ │
│ │AUTHORIZED USER │ │ │ │2013/2│2,000 │ │
│ │ANNUAL SW SUBSCRIPTI│ │ │ │/28 │ │ │
│ │ON& SUPPORT RENEWAL│ │ │ │ │ │ │
├────┼──────────┼─────┼───┼───┼───┼───┼──────────┤
│E07UMLL │IBM LOTUS DOMINO │2014/5/6 │260974│6,270 │2014/2│270 │【溢買】2,000套 │
│ │ENTERPRISE CLIENT │ │A-B │ │/28 │ │ │
│ │ACCESS LICENSE │ │ │ ├───┼───┤ │ │ │AUTHORIZED USER │ │ │ │2014/2│2,000 │ │ │ │ANNUAL SW SUBSCRIPTI│ │ │ │/28 │ │ │ │ │ON& SUPPORT RENEWAL│ │ │ ├───┼───┤ │ │ │ │ │ │ │2014/2│2,000 │ │
│ │ │ │ │ │/28 │ │ │
├────┼──────────┼─────┼───┼───┼───┼───┼──────────┤
│E020KLL │IBM LOTUS DOMINO │2013/12/26│257762│3,932 │2014/2│932 │【溢買】1,000套 │
│ │ENTERPRISE SERVER │ │A-B │ │/28 │ │ │
│ │PROCESSOR VALUE UNIT│ │ │ ├───┼───┤ │ │ │(PVU) ANNUAL SW │ │ │ │2014/2│1,000 │ │ │ │SUBSCRIPTION & │ │ │ │/28 │ │ │ │ │SUPPORT RENEWAL │ │ │ ├───┼───┤ │ │ │ │ │ │ │2014/2│1,000 │ │




│ │ │ │ │ │/28 │ │ │
├────┼──────────┼─────┼───┼───┼───┼───┼──────────┤
│E020KLL │IBM LOTUS DOMINO │2015/12/9 │279739│4,453 │2015/8│13,400│《短買》9,427套 │
│ │ENTERPRISE SERVER │ │A-B │ │/31 │ │ │
│ │PROCESSOR VALUE UNIT│ │ │ ├───┼───┤備註: │
│ │(PVU) ANNUAL SW │ │ │ │2016/2│480 │每次續約數量應為480 │
│ │SUBSCRIPTION& │ │ │ │/28 │ │,盟立上證9-2誤植數 │
│ │SUPPORT RENEWAL │ │ │ │ │ │量為240。 │
├────┼──────────┼─────┼───┼───┼───┼───┼──────────┤
│E07UMLL │IBM LOTUS DOMINO │2015/12/9 │279738│3,047 │2015/8│16,600│《短買》8,617套 │
│ │ENTERPRISE CLIENT │ │A-B │ │31 │ │ │
│ │ACCESS LICENSE ├─────┼───┼───┼───┼───┤備註: │
│ │AUTHORIZED USER │2015/12/9 │279739│5,256 │2016/2│320 │每次續約數量應為320 │
│ │ANNUAL SW SUBSCRIPTI│ │A-B │ │/28 │ │,盟立上證9-2誤植數 │
│ │ON& SUPPORT RENEWAL│ │ │ │ │ │量為160。 │
├────┼──────────┴─────┴───┴───┴───┴───┴──────────┤
│ 小結 │E020KLL:《短買》2,023套×628元/套×10.11%=(-)128,442元 │
│ │E07UMLL:【溢買】3,653套×2,160元/套×10.11%=(+)797,728元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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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積體電路製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灣國際商業機器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盟立自動化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宏碁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