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違約金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重上字,107年度,192號
TPHV,107,重上,192,2019041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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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上字第192號
上 訴 人 康元餐飲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世銘 
上 訴 人 康城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世銘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生活家事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違約金
等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8年1月8日本院107年度重上字第192號
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前段 規定繳納裁判費。第三審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 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二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 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上訴人未依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 項、第2項規定委任訴訟代理人,經第二審法院定期命補正 ,逾期未補正亦未依第466條之2而聲請者,第二審法院應以 上訴不合法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66條之1第4項亦有明文。二、經查本件上訴人對民國(下同)108年1月8日本院107年度重 上字第192號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未依規定提出委任律師 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亦未繳納第 三審裁判費。經本院於108年3月25日裁定命其於7日內補正 ,該裁定業於108年3月29日送達上訴人,有上開裁定、送達 證書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231至235頁)。惟上訴人迄未補 正,有本院裁判費或訴狀查詢表、查詢清單可憑(見本院卷 第237至第239頁),依首開說明,其第三審上訴自非合法, 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7 日
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嘉烈
法 官 高明德




法 官 邱 琦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廖月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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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生活家事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康城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康元餐飲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城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