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重上字,107年度,159號
TPHV,107,重上,159,20190415,1

1/1頁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上字第159號
上訴人   新東亞微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聰明 
訴訟代理人 蔡白井 
      宋建楓 
      湯其瑋律師
上訴人   徐慧瑀 
      李沛甫 
共同
訴訟代理人 張晉豪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因阿曼亞國際有限公司在臺
灣有無分公司及業經認許等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
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8年5月7日上午9時15分在本院第一法庭續
行言詞辯論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謝碧莉
              法 官 王本源
              法 官 林晏如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 鄭靜如

1/1頁


參考資料
新東亞微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亞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