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上字第159號
上訴人 新東亞微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聰明
訴訟代理人 蔡白井
宋建楓
湯其瑋律師
上訴人 徐慧瑀
李沛甫
共同
訴訟代理人 張晉豪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因阿曼荻亞國際有限公司在臺
灣有無分公司及業經認許等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
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8年5月7日上午9時15分在本院第一法庭續
行言詞辯論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謝碧莉
法 官 王本源
法 官 林晏如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 鄭靜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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