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海商上字第13號
上 訴 人 萬達國際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成發
訴訟代理人 林昇格律師
李志成律師
複 代 理人 李德君律師
被 上 訴人 KTC KOREA CO., LTD
法定代理人 KIM DAVID DONG WON
訴訟代理人 舒瑞金律師
郭珮琪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8 年3 月26日所
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複代理人 郭珮琪律師」之記載,應更正為「訴訟代理人 郭珮琪律師」。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 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被上訴人聲請更 正,應予准許。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6 日
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黃雯惠
法 官 石有為
法 官 林佑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6 日
書記官 張永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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