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等再審之訴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再易字,107年度,136號
TPHV,107,再易,136,201904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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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再易字第136號
再審原告  陳思庭

訴訟代理人 徐松龍律師
      蔡沂彤律師
再審被告  臧家宜
      陳化義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等再審之訴事件,再審原告對於中華民國
107年9月25日本院107年度上字第651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本院
於108年4月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再審之訴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再審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再審原告主張:再審原告絕非虛偽編造事實,損害再審被告 之名譽。依臺灣高等檢察署106年度上聲議字第8980號處分 書所示,再審被告確曾多次去電再審原告,但再審原告僅就 最後一通電話錄音,縱該通對話或其他電子郵件內容無任何 恫嚇再審原告交付美金20萬元之言語,亦難謂再審原告指訴 遭再審被告恐嚇取財一事為虛構不實。再審被告一再以其前 夫即訴外人黃尚平利用其名號在外招搖撞騙為由,撥打再審 原告手機提醒及警告,實則以此方式恫嚇再審原告,勒索美 金20萬元,並揚言如再審原告不從,將使媒體報導再審原告 冒充川普大使之行徑,令再審原告心生恐懼。再審原告僅為 澄清並無詐欺取財行為,且將心中恐懼傳述予兩造共同友人 許榮淑何俊元聶建中等人,戴勝昌恰好在場聽聞,難認 有侵害再審被告名譽之情事。再審被告復未提出積極證據, 證明再審原告遭再審被告恐嚇取財為虛構之事實,尚難僅因 再審原告對外張揚告知遭再審被告恐嚇20萬美元情事,即認 再審原告為損害再審被告之名譽。本院107年度上字第651號 確定判決(下稱「原確定判決」)消極不適用刑法第310條 第3項規定,認再審原告侵害再審被告之名譽,有適用法規 顯有錯誤之再審事由。另依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 報案三聯單及黃尚平民國105年11月16日發布之聲明稿所示 ,黃尚平之臉書帳號於105年11月10日遭人盜用後已關閉。 再審被告仍以其觀看黃尚平臉書後,恐連累再審原告為由, 一再提醒再審原告關於黃尚平詐騙之事,難謂無以此恐嚇再 審原告之意。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報案三聯單報 案及黃尚平之聲明稿於前訴訟終結前已存在,且對再審原告 有利之證據。為此,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第1款、



第13款之規定提起本件再審之訴。並於本院聲明:㈠原確定 判決廢棄。㈡上開廢棄部分,再審被告於第二審之訴及其假 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二、再審被告則以:再審被告並無恐嚇再審原告勒索美金20萬元 之行為,業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6年度偵字第7 753號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長以106年度上聲 議字第6543號處分書駁回再議確定。再審原告對外到處傳播 再審被告向其恐嚇取財之事,已侵害再審被告之名譽。再審 原告提出之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報案三聯單及黃 尚平聲明稿,與本件無關,不足以使再審原告獲較有利判決 。且再審原告在台無財產,再審被告也求償無門,本件無再 審之必要等語,資為抗辯。並於本院聲明:再審之訴駁回。三、再審被告主張再審原告僅為美國川普集團所屬地產公司之銷 售仲介員,不應以官方大使身分對外辦理募款活動,再審被 告擔心他人受騙,乃向媒體記者揭露上情,再審原告竟向兩 造共同之友人許榮淑聶建中何俊元等人謊稱係因再審被 告向其恐嚇取財美金20萬元不遂,而挾怨報復,侵害再審被 告之名譽,故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規定 ,請求再審原告給付50萬元本息。前訴訟程序第一審(即臺 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917號)判決再審被告全部敗 訴;再審被告不服,提起上訴;經原確定判決改判再審原告 應給付再審被告10萬元,及自106年11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且因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未逾 150萬元,不得上訴第三審,而告確定等情,業經本院調閱 原確定判決歷審卷宗核閱屬實。
四、再審原告主張原確定判決消極不適用刑法第310條第3項,符 合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第1款適用法規顯然錯誤之再審 事由等語,為再審被告所否認,並以前揭情詞置辯。經查: ㈠按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第1款所謂適用法規顯有錯誤者 ,係指確定判決所適用之法規顯然不合於法律規定,或與現 尚有效之解釋顯然違反者,或消極不適用法規,顯然影響裁 判而言,不包括認定事實錯誤、解釋意思表示不當、取捨證 據失當、漏未斟酌證據、調查證據欠周、判決不備理由或在 學說上諸說併存致發生法律上見解歧異等情形在內。 ㈡再審原告雖主張再審被告一再以前夫黃尚平利用其名號在外 招搖撞騙為由,撥打再審原告手機提醒及警告,實則以此方 式恫嚇再審原告,勒索美金20萬元,揚言如再審原告不從, 將使媒體報導再審原告冒充川普大使之事為真實等語。惟原 確定判決已於判決理由中認定:再審原告自承其與再審被告 電話中的對話內容沒有錄音,也沒有第三者聽聞,復無證據



可以提出證明再審被告恐嚇取財20萬美元之事;且觀諸再審 被告傳送予再審原告之電子郵件標題為「Fwd:來自家宜的 緊急信件!Emergency!」,內容為「Dear Charlyne(指再 審原告):我是Carrie(指再審被告),冒昧寫信請您發個 聲明制止我前夫的詐騙行為!我已於3月與他離婚,因為他 在外用我的名義和人脈不斷的詐騙,剛才我發現他在FB上看 到川普先生當選了,立刻貼上她(應為他)於您餐會的照片 ,謊稱是川普台灣辦公室的執行長,唯恐您因他的行為受害 ,特意通知您!請您往後不要再跟他聯絡,請他將這些不實 的訊息下架,否則將危及川普先生在台灣的信譽。我前夫長 期失業,利用我的人脈及關係四處騙錢,我曾經幫多名立委 做新聞,他竟然私下背地裡跑去跟這些立委朋友們收錢,差 點害到我,這也是我離開立法院的原因,蔡易餘立委也沒有 給他任何職務,他的名片都是騙人的,我的飯局他總是要跟 ,利用我去攀關係。十年的婚姻,他沒有擔負家計,沒有工 作,都是我在擔,他用騙來的錢四處花天酒地,還曾被人設 計拍裸照,也是我出面去擺平的,我因為怕丟臉,隱忍到今 年才離婚,他的行為全立法院都知道,我離開立法院後也發 了聲明跟他撇清關係,整個台北的名人圈我都講清楚了,所 以別跟他往來。真的很抱歉讓他來接觸您,造成您的困擾, 請您妥為處理,謝謝姊姊!何時回台灣再請您一起敘舊,吳 宜臻委員我可以邀她一起來!家宜」等語,堪認再審被告係 因恐其前夫對外攀附再審原告與美國川普總統之關係謀取利 益,造成再審原告困擾,因而以電子郵件提醒及警告再審原 告,上開電子郵件內容未見有任何恫嚇或要求再審原告交付 財物之文字,至為明確;又觀諸兩造自105年11月7日至105 年11月22日於line全部對話內容,再審被告表示「姐姐,我 前夫如找你,別理他了,他是個沒工作到處用我名義騙的騙 子」「你看,他開始詐騙了」、「姐姐:我前夫已經跑去你 那邊,並在FB上面打上是在你們辦公室擔任執行長。以他過 去的例子來說,就會在外不停進行誆騙。麻煩您發表一篇聲 明,要求他下架。不然他會在外不停募資,危害嚴重。務必 發出聲明稿。證據如下」、「姐,你要趕快發聲明稿中英文 版,台灣很多媒體在追,可能壓不住,擔心我前夫這個騙子 影響到川普總統在台灣的名聲,因為他找王文洋,來吸引更 多人」「透過他見川普」「到時候影響川普總統名聲」「很 可怕」、「他昨天開始邀的」「大動作」「政府與商界」「 我緊張到不行」「如果害到妳」「我都不知道怎麼面對你」 、「他去誆騙人家要見川普先找他」「建立人脈」「很爛」 、「他跟王文洋特助也這樣講」、「要王文洋幫他call人」



、「我早沒聯繫了(指與前夫間)」「今天是因媒體追我才 聯絡你,其他都沒了」等語,及再審原告回覆內容以觀,再 審被告僅一再以前夫在外攀附再審原告與美國川普總統關係 之作為,示警再審原告,非惟無隻字片語提及遭再審被告恐 嚇取財或勒索金錢之情形,甚且對再審被告之提醒及警告表 示感謝之意,實難認再審被告對再審原告有何恐嚇取財之行 為。至兩造於105年11月14日之line對話中,再審原告固稱 「妳po出我的手機號碼並威脅我」等語,惟觀諸該則line對 話之前後文內容,再審原告顯然係因105年11月13日民報記 者何豪毅報導再審原告佯以川普大使身分自居,對外辦理募 款餐會斂財,報導中併刊登兩造之line對話截圖,將再審原 告美國電話門號曝光,再審原告研判該截圖係由再審被告提 供予記者何豪毅,故以「妳po出我的手機號碼並威脅我」等 語責難再審被告,且再審原告亦未提及再審被告曾有恐嚇取 財美金20萬元之情,堪認再審被告上開line對話中所稱威脅 乙事,亦與恐嚇取財美金20萬元無涉,再審原告所稱遭再審 被告恐嚇取財美金20萬元乙節,難認有據等情,有原確定判 決1件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47-49頁反面)。足見原確定判 決已認定再審原告向兩造共同友人許榮淑聶建中何俊元 等人所傳述其遭再審被告恐嚇取財美金20萬元乙事非真實, 核屬原確定判決取捨證據、認定事實之職權行使;而原確定 判決依其所認定之事實,而為法律上之判斷,不生適用法規 顯有錯誤之問題。再審原告主張再審被告一再以前夫黃尚平 利用其名號在外招搖撞騙為由,撥打再審原告手機提醒及警 告,以此方式勒索美金20萬元,如再審原告不從,將使媒體 報導再審原告冒充川普大使之事為真實等語,乃有關原確定 判決認定事實當否之問題,核與消極不適用刑法第310條第3 項規定之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無涉。故再審原告主張原確定判 決有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第1款之再審事由等語,尚非 可採。
五、再審原告主張原確定判決有發現未經斟酌之證物的情形,符 合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第13款之再審事由等語,亦為再 審被告所否認,並以前揭情詞置辯。經查:
㈠按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第13款所謂當事人發見未經斟酌 之證物,係指前訴訟程序事實審之言詞辯論終結前已存在之 證物,因當事人不知有此,致未經斟酌,現始知之者而言。 若其證物在前訴訟程序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尚未存在,或 在前訴訟程序中業已提出,經法院審核不予採取者,均不得 據為再審之理由。本件再審原告固主張黃尚平105年11月16 日聲明稿於訴訟終結前已存在,可證明黃尚平臉書係他人盜



用且業已關閉,再審被告一再以黃尚平臉書涉及詐騙之事提 醒再審原告,難謂無以此恐嚇再審原告之意等語,並提出該 聲明稿1件為證(見本院卷第27-33頁)。惟再審原告於前訴 訟程序已經提出該黃尚平105年11月16日聲明稿,業經本院 依職權調閱原確定判決卷宗核閱屬實(見原確定判決影卷之 一審卷一第81頁、第92-95頁),並非屬民事訴訟法第496條 第1項第13款所稱發見未經斟酌之證物。且該聲明稿內雖記 載黃尚平臉書帳號為「Michael Huang」,105年11月9日發 現有心人使用其本名「黃尚平」創立假帳號,其遂立即關閉 原本使用之「Michael Huang」帳號,但該「黃尚平」假帳 號一天內連續發表多篇文章,企圖製造事端,其已於105年 11月12日15時33分向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報案, 之後幾小時,該假帳號臉書隨即關閉,懷疑係再審被告所為 ,及再審原告之所以有川普大使的封號,是川普以集團名義 撰寫之親筆信中稱呼再審原告為「Trump Sales Ambassador 」,於法於理有憑有據等內容(見本院卷第29-31頁)。但 該聲明稿僅可證明黃尚平說明其使用之「Michael Huang」 帳號於105年11月9日關閉,及再審原告何以有川普大使之封 號,此聲明意旨無法證明再審被告以黃尚平臉書內容涉及詐 騙之事提醒及警告再審原告,即有恐嚇再審原告之意。是該 聲明書縱經斟酌,亦不足以影響原確定判決就再審原告向許 榮淑、聶建中何俊元傳述再審被告向再審原告恐嚇取財美 金20萬元未果,而侵害再審被告名譽權之主要論斷,再審原 告並不能因此受較有利之裁判。故再審原告以此證據主張原 確定判決有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第13款所定之再審事由 ,尚非可採。
㈡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第13款規定得提起再審之訴,除當 事人發現未經斟酌之證物或得使用該證物者外,尚須以該證 物如經斟酌,當事人可受較有利益之裁判為要件,如該證物 縱加斟酌,仍不能認為當事人可受較有利之裁判者,即難認 再審之訴為有理由。而調查證據、認定事實,本屬事實審法 院之職權,事實審法院自得斟酌訴訟當事人全辯論意旨及調 查證據之結果,以判斷事實之真偽。本件再審原告提出之新 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係 於105年11月12日製作(見本院卷第23頁),足認於前訴訟 程序終結前已存在,因再審原告不知而未及提出之證據。惟 該報案三聯單僅可證明黃尚平曾因臉書帳號遭人盜用而向員 警報案,但未具體載明報案原因為何,亦無從證明黃尚平臉 書確係他人盜用,及再審被告以黃尚平臉書內容涉及詐騙之 事提醒及警告再審原告,有恐嚇再審原告之意。是該報案三



聯單縱經斟酌,亦不足以影響原確定判決就再審原告侵害再 審被告名譽權之主要論斷,再審原告並不能因此受較有利之 裁判。故再審原告以此主張原確定判決有發現未經斟酌之證 物,符合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第13款之再審事由等語, 亦非可採。
六、綜上所述,原確定判決並無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第1款 、第13款之再審事由,再審原告依上開規定提起本件再審之 訴,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七、據上論結,本件再審之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 、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徐福晋
法 官 林哲賢
法 官 郭顏毓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馬佳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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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