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上更一字第20號
上 訴 人 林碧華
訴訟代理人 簡文玉律師
被上訴人 蔡慶鐘
蔡阿慶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蔡明全
被上訴人 蔡茶
蔡慶城
莊蔡阿綢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紀冠伶律師
被上訴人 蔡邱玉蘭(即蔡阿枝之承受訴訟人)
蔡耿民(即蔡阿枝之承受訴訟人)
蔡賜川(即蔡阿枝之承受訴訟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
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8年5月22日下午2
時10分在本院第十五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9 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陳邦豪
法 官 胡宏文
法 官 胡芷瑜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9 日
書記官 莊智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