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上更一字第117號
上 訴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訴訟代理人 陳詩經律師
被 上訴人 陳滿丁
訴訟代理人 莊勝榮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因當事人達成初步和解,聲
請法院再開辯論,以利簽署和解筆錄,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
定於民國108 年4 月22日上午10時40分在本院第17法庭續行準備
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 陳雅玲
法 官 吳燁山
法 官 林玉蕙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8 日
書記官 鄭淑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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