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上易字,107年度,1330號
TPHV,107,上易,1330,201904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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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上易字第1330號
上 訴 人 洪永川 
訴訟代理人 彭瑞明律師
複 代理 人 吳彬詣律師
被 上訴 人 鄒孝魯 
間因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
,並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麗芬
               法 官 周祖民
               法 官 黃欣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   日
               書記官 秦千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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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