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上字第673號
上 訴 人 常錦茂
訴訟代理人 張鈞綸律師
上開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國立歷史博物館、教育部間返還所有物
事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3601號判決,提起
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第一審訴訟標的價額及第二審上訴利益均核定為新臺幣參億玖仟萬元。
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二十日內,逕向本院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參佰壹拾萬柒仟陸佰陸拾伍元及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肆佰陸拾陸萬壹仟肆佰玖拾捌元,合計為新台幣柒佰柒拾陸萬玖仟壹佰陸拾參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 理 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因財產權而起訴者,其訴 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 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 第1、2項定有明文。
二、查上訴人請求返還附表所示畫作屬財產權涉訟,依上開規定 ,應以該畫作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前開畫作經本院囑託 社團法人中華民國畫廊協會鑑定結果,認其公允之交易價額 應為新臺幣(下同)3億9,000萬元,有該協會鑑價報告可憑 ,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3億9,000萬元,應徵之第一 審、第二審裁判費依序為312萬5,000元、468萬7,500元。上 訴人僅分別繳納1萬7,335元及2萬6,002元,尚不足第一審裁 判費310萬7,665元、第二審裁判費466萬1,498元,合計776 萬9,163元。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20日內,如數逕 向本院補繳上開不足額。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上訴。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謝碧莉
法 官 林晏如
法 官 王本源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黃麒倫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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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標的物名稱 │ 作者 │ 鑑定價格 │
│ │ │ (新臺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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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花 Flower │ 常玉 │ 參億玖仟萬元 │
│【館藏編號26891】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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