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上字第1065號
上 訴 人 黃美月
訴訟代理人 黃玟錡律師
被 上訴人 臺灣迪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迪生
訴訟代理人 洪紹恒律師
複 代理人 葉建廷律師
林羿甫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買賣價金等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8年3
月20日所為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關於被上訴人臺灣迪生股份有限公司址設「臺北市○○路000號111樓」之記載,應更正為「臺北市○○路000號11樓」。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關於被上訴人臺灣迪生股份有限公司之設址 ,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5 日
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魏麗娟
法 官 朱耀平
法 官 潘進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 廖婷璇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