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重上字,106年度,931號
TPHV,106,重上,931,201904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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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上字第931號
上 訴 人
即被上訴人 莊訓基 
      莊育喜 
      莊明錦 
      莊育明 
      莊育泰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汪玉蓮律師
      魏釷沛律師
複 代理人 黃國益律師
被上訴人即
上 訴 人 莊國龍 
      莊國清 

      莊金連 

      莊德和 

      陳彩雲 
      莊豐全 
      莊文菁 
      莊馥如 
      莊豐如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黃敬唐律師
      劉昌樺律師
      李承訓律師
      袁健峰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8年月6日11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第
十一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翁昭蓉
               法 官 鍾素鳳
               法 官 賴惠慈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   日
               書記官 洪秋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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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