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上字第931號上 訴 人即被上訴人 莊訓基 莊育喜 莊明錦 莊育明 莊育泰 共 同訴訟代理人 汪玉蓮律師 魏釷沛律師複 代理人 黃國益律師被上訴人即上 訴 人 莊國龍 莊國清 莊金連 莊德和 陳彩雲 莊豐全 莊文菁 莊馥如 莊豐如 共 同訴訟代理人 黃敬唐律師 劉昌樺律師 李承訓律師 袁健峰律師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8年月6日11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翁昭蓉 法 官 鍾素鳳 法 官 賴惠慈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 日 書記官 洪秋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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