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上字第864號上 訴 人即被上訴人 黃淳賀 劉致顯 黃郁仁 黃文淑 黃千惠 被上 訴 人 張炳章 訴訟代理人 曾 婕 上六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國雄律師複代 理 人 曾憲忠律師上 訴 人 黃有福 黃謙吉 訴訟代理人 黃敏三 上 訴 人 黃美嬌 黃柏達 黃嘉聖 被上 訴 人 黃式俶 上六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瑞陽律師視同上訴人 黃永富 被上 訴 人 黃潘秀玉即大智街停車場訴訟代理人 黃立本 被上 訴 人 黃耀東 鄭珈竹即真圓小吃店 黃耀南(即黃天祐承受訴訟人) 黃裕勝(即黃天祐承受訴訟人)訴訟代理人 張云溱 被上 訴 人 黃舜華(即黃天祐承受訴訟人)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游婷妮律師被上 訴 人 汪黃麗華(即黃天祐承受訴訟人) 張黃秀華(即黃天祐承受訴訟人) 黃穗華(即黃天祐承受訴訟人) 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事件,因視同上訴人黃永富未經合法通知到庭辯論,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八年五月二十九日上午十時在本院第五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2 日 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魏麗娟 法 官 陳慧萍 法 官 朱耀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 顧哲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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