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上字第404號
上 訴 人 祭祀公業吳金吉
視同上訴人
兼上一人之
法定代理人 吳宗堯(吳榮椿之繼承人)
視同上訴人 謝瑛鎂即吳謝紅茶(吳金灼之繼承人)
吳岱霖(吳金灼之繼承人)
吳淑榮(吳金灼之繼承人)
吳昀真(吳金灼之繼承人)
蘇遂龍(吳金灼之繼承人)
蘇群森(吳金灼之繼承人)
蘇怡珍(吳金灼之繼承人)
吳樹生(吳金灼之繼承人兼吳陳五妹之繼承人)
魏博文(吳金灼之繼承人兼吳陳五妹之繼承人)
魏妏雅(吳金灼之繼承人兼吳陳五妹之繼承人)
魏如慧(吳金灼之繼承人兼吳陳五妹之繼承人)
魏博軒(吳金灼之繼承人兼吳陳五妹之繼承人)
魏裕芳(吳金灼之繼承人兼吳陳五妹之繼承人)
鍾瑞美(魏欽福之承受訴訟人)
魏妗婷(魏欽福之承受訴訟人)
魏佐宇(魏欽福之承受訴訟人)
吳劉森(吳金灼之繼承人)
吳東生(吳金灼之繼承人)
吳秋蘭(吳金灼之繼承人)
吳秋燕(吳金灼之繼承人)
魏燕珍(吳金灼之繼承人兼吳陳五妹之繼承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即林吳媛(吳金灼之繼承人)之
遺產管理人
上一人之
法定代理人 曾國基
訴訟代理人 陳水勝
陳貞樺
複 代理 人 李昇叡
視同上訴人 楊錦達(即楊圳川之承受訴訟人)
吳享河
吳雪子
林菊瑛(吳錦澄之承當訴訟人)
陳信雄
吳哲民
徐東慶(徐秀釧之承受訴訟人)
徐東興(徐秀釧之承受訴訟人)
徐東榮(徐秀釧之承受訴訟人)
陳怡君(徐秀釧之承受訴訟人)
陳偉欽(徐秀釧之承受訴訟人)
吳宗周(吳煌鑾之繼承人)
吳宗舜
吳昭明
吳宜勤
吳王承
吳基六
吳軍佐
呂南強
吳明宏
吳建樺
廖素琴
吳泰德(吳明燉之繼承人)
吳家禎(吳明燉之繼承人)
周雲卿即吳明揚之遺產管理人
吳沐霖
楊芸瑄(原名楊碧垂)
吳享澤
吳國瑞
吳金德
吳國釧
林河基
黃林清蘭
林瑛
林瑞美
朱慶佳
朱慶芳
林壯昶
林壯為(原名林壯栢)
林壯栱
陳朝勝
陳端儀
陳端慧
陳玲珠
鄭功華
鄭素霞
高秀英
吳明憲
吳仕翎(即吳明樹之承受訴訟人)
吳仕宇(即吳明樹之承受訴訟人)
葉楊紫英
賴君江
吳文玲
賴麗瑩(原名賴麗嬌)
陳吳蕙秀
周漪華(即曾碧玉之承受訴訟人)
周易風(即曾碧玉之承受訴訟人)
周易樂(即曾碧玉之承受訴訟人)
被 上訴 人 林陳素花
訴訟代理人 黃于玶律師
複 代理 人 劉如芸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准由吳仕翎、吳仕宇為視同上訴人吳明樹之承受訴訟人,暨周漪華、周易風、周易樂為視同上訴人曾碧玉之承受訴訟人,並續行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 然停止,民事訴訟法第168 條定有明文。又第168 條所定之 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他造當事 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同法第175 條已有明文。二、經查:視同上訴人吳明樹於民國106 年4 月22日死亡,其繼 承人吳仕翎、吳仕宇已於106 年10月31日以繼承為登記原因 ,就吳明樹所有坐落新竹縣○○鄉○○段000 ○000 地號土 地(權利範圍均為17280 分之847 )辦妥繼承登記,每人權 利範圍各為34560 分之847 等情,有土地登記謄本、繼承系 統表及戶籍謄本(見本院卷三第124 、148 、237 至239 頁 )在卷可稽。視同上訴人曾碧玉則於107 年2 月11日死亡, 其繼承人周漪華、周易風、周易樂已於108 年1 月8 日以繼 承為登記原因,就曾碧玉所有坐落同段392 地號土地(權利 範圍為34560 分之847 )辦妥繼承登記,每人權利範圍各為 103680分之847 一事,亦有土地登記謄本、戶籍謄本(見本 院卷四第499 頁,本院卷五第77頁,限閱卷第119 、123 至 128 頁)在卷可參。復經被上訴人具狀聲明吳明樹部分由吳 仕翎、吳仕宇承受訴訟,並送達吳仕翎、吳仕宇收受,另聲 明曾碧玉部分由周漪華、周易風、周易樂承受訴訟等節,有 民事聲明承受訴訟狀、送達證書(本院卷三第236 、292 、 293 頁)及民事陳報狀(本院卷五第73頁)在卷可按,核與 上開規定,均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麗芬
法 官 周祖民
法 官 黃欣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秦千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