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重上字,105年度,404號
TPHV,105,重上,404,2019042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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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上字第404號
上 訴 人 祭祀公業吳金吉

視同上訴人
兼上一人之
法定代理人 吳宗堯(吳榮椿之繼承人)

視同上訴人 謝瑛鎂即吳謝紅茶(吳金灼之繼承人)

      吳岱霖(吳金灼之繼承人)

      吳淑榮(吳金灼之繼承人)

      吳昀真(吳金灼之繼承人)



      蘇遂龍(吳金灼之繼承人)


      蘇群森(吳金灼之繼承人)

      蘇怡珍(吳金灼之繼承人)

      吳樹生(吳金灼之繼承人兼吳陳五妹之繼承人)


      魏博文(吳金灼之繼承人兼吳陳五妹之繼承人)


      魏妏雅(吳金灼之繼承人兼吳陳五妹之繼承人)


      魏如慧(吳金灼之繼承人兼吳陳五妹之繼承人)

      魏博軒(吳金灼之繼承人兼吳陳五妹之繼承人)


      魏裕芳(吳金灼之繼承人兼吳陳五妹之繼承人)

      鍾瑞美(魏欽福之承受訴訟人)

      魏妗婷(魏欽福之承受訴訟人)

      魏佐宇(魏欽福之承受訴訟人)

      吳劉森(吳金灼之繼承人)


      吳東生(吳金灼之繼承人)

      吳秋蘭(吳金灼之繼承人)

      吳秋燕(吳金灼之繼承人)

      魏燕珍(吳金灼之繼承人兼吳陳五妹之繼承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即林吳媛(吳金灼之繼承人)之
      遺產管理人

上一人之
法定代理人 曾國基 
訴訟代理人 陳水勝 
      陳貞樺 
複代理人  李昇叡 
視同上訴人 楊錦達(即楊圳川之承受訴訟人)

      吳享河 

      吳雪子 

      林菊瑛(吳錦澄之承當訴訟人)

      陳信雄 

      吳哲民 
      徐東慶(徐秀釧之承受訴訟人)

      徐東興(徐秀釧之承受訴訟人)



      徐東榮(徐秀釧之承受訴訟人)


      陳怡君(徐秀釧之承受訴訟人)

      陳偉欽(徐秀釧之承受訴訟人)


      吳宗周(吳煌鑾之繼承人)


      吳宗舜 

      吳昭明 
      吳宜勤 
      吳王承 

      吳基六 
      吳軍佐 

      南強 
      吳明宏 

      吳建樺 
      廖素琴 
      吳泰德(吳明燉之繼承人)


      吳家禎(吳明燉之繼承人)

      周雲卿即吳明揚之遺產管理人


      吳沐霖 
      楊芸瑄(原名楊碧垂)

      吳享澤 
      吳國瑞 
      吳金德 
      吳國釧 
      林河基 
      黃林清蘭

      林瑛  

      林瑞美 
      朱慶佳 

      朱慶芳 

      林壯昶 
      林壯為(原名林壯栢)


      林壯栱 
      陳朝勝 
      陳端儀 
      陳端慧 
      陳玲珠 
      鄭功華 
      鄭素霞 
      高秀英 

      吳明憲 
      吳仕翎(即吳明樹之承受訴訟人)

      吳仕宇(即吳明樹之承受訴訟人)

      葉楊紫英

      賴君江 
      吳文玲 
      賴麗瑩(原名賴麗嬌)


      陳吳蕙秀
      周漪華(即曾碧玉之承受訴訟人)

      周易風(即曾碧玉之承受訴訟人)

      周易樂(即曾碧玉之承受訴訟人)

被上訴人  林陳素花
訴訟代理人 黃于玶律師
複代理人  劉如芸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8 年3 月8 日所
為裁定,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關於視同上訴人「楊圳川」之記載,應更正為「楊錦達(即楊圳川之承受訴訟人)」;關於視同上訴人「吳明樹及其住居所」之記載應更正為「吳仕翎、吳仕宇(即吳明樹之承受訴訟人),均住高雄市○○區○○路000 號」。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 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 條亦定有明文。二、查本院前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誤寫,應予更正 。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麗芬
法 官 周祖民
法 官 黃欣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秦千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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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