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8年度附民上字第2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曾玉真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曾璟蓁
上列當事人間因侵占案件,上訴人不服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中華民
國107年11月5日第一審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07年度附民字
第34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事 實
甲、上訴人方面:
一、聲明:
(一)原判決廢棄。
(二)上開廢棄部分,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新臺幣100萬元,及 自原審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 利息。
(三)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乙、被上訴人方面:
被上訴人未提出書狀,亦未作何陳述,惟依其在刑事訴訟之 陳述,不承認有何侵權行為。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 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二、本件被上訴人即被告曾璟蓁被訴侵占案件,業經臺灣新竹地 方法院諭知不受理判決,檢察官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後,業 經本院108年度上易字第24號判決上訴駁回在案。依首開規 定,則原審駁回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經 核並無不合,是上訴人提起本件附民上訴,請求判決如上訴 聲明,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90條前段、第368條,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7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李麗珠
法 官 宋松璟
法 官 林家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
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謝文傑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