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8年度附民字第80號
原 告 林育嶙
陳昭蓉
被 告 陳俊龍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
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甲、原告主張:求為:㈠被告應賠償原告林育嶙新臺幣(下同) 100 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㈡被告應賠償原告陳昭蓉100 萬元 ,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五計算之利息。㈢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之判決。乙、被告方面:
被告未提出書狀,亦未作何陳述,惟依其在刑事訴訟之陳述 ,不承認有何侵權行為。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 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二、本件被告被訴妨害名譽案件,業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諭知無 罪,檢察官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後,亦經本院判決上訴駁回 在案。依照首開規定,則原告附帶提起之民事訴訟,自應予 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因亦無所附麗,應併予駁回。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3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劉壽嵩
法 官 廖紋妤
法 官 賴邦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朱家麒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