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交易法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金上訴字,108年度,8號
TPHM,108,金上訴,8,201904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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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08年度金上訴字第8號
上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秋永
選任辯護人 陳錦旋律師
      林立夫律師
被   告 黃彥翔
選任辯護人 吳仁堯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違反證券交易法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7 年度金訴字第39號,中華民國107 年12月12日第一審判決(
起訴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6 年度偵字第24861 號),提
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撤銷。
黃秋永犯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七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之內線交易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緩刑貳年,並應於判決確定日起陸個月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參拾萬元。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佰伍拾玖萬肆仟玖佰壹拾元,除應發還被害人、第三人或得請求損害賠償之人外,沒收之。
黃彥翔犯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七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之內線交易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緩刑貳年,並應於判決確定日起陸個月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壹拾萬元。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拾柒萬壹仟肆佰伍拾元,除應發還被害人、第三人或得請求損害賠償之人外,沒收之。
事 實
一、黃秋永係址設桃園市○○區○○○路000 號毅嘉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下稱毅嘉公司)之董事長,綜理毅嘉公司營運業務 決策;黃彥翔則是擔任毅嘉公司財務部(由財務長張送來管 理事務並決行財務會計事宜,任職地點在中國大陸地區蘇州 )經理,負責毅嘉公司資金調度、銀行授信及應收立帳等事 務;毅嘉公司則係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證交 所)上市交易之公開發行公司(股票代號:2402)。緣於民 國105 年1 月6 日,黃秋永考量全球股市行情走向非佳,復 依據當時毅嘉公司股價淨值比與市場狀況,電詢是時在中國 大陸地區之張送來,得否趁股價低迷之際執行庫藏股買回, 以利日後股價上揚時轉讓員工,激勵員工士氣,經張送來核 閱財務報表並請黃彥翔計算可買回額度後,回報黃秋永買回 庫藏股應屬可行暨得買回之額度為何,嗣黃秋永決定將買回 庫藏股列為毅嘉公司105 年度第1 次董事會議案,張送來並 於當(6 )日下午指示黃彥翔辦理「105 年度第1 次董事會 開會通知」事宜,除排定召開時間為105 年1 月14日10時外



,復將前揭買回公司庫藏股事項列入會議預定討論事項案由 八、「擬依相關規定買回本公司股份轉讓予員工」。而依黃 秋永在毅嘉公司所持有之實際總股數及公司決策慣例,黃秋 永所提議之包含財務相關議案,結果均無異議通過,嗣毅嘉 公司果如期召開董事會,並決議通過買回公司股份。又上市 公司辦理買回公司股份屬於重大訊息,應行公告申報,毅嘉 公司旋於同(14)日15時16分於證交所公開資訊觀測站公告 :「毅嘉公司董事會決議通過,將自105 年1 月15日至同年 3 月14日間買回毅嘉公司股份,目的為轉讓股份予員工,預 計買回數量為1,500 萬股,占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之比率4. 39% ,買回區間價格為每股新臺幣(下同)12至18元,買回 股份之總金額上限為2 億7 千萬元」之重大訊息。而依「證 券交易法第157 條之1 第5 項及第6 項重大消息範圍及其公 開方式管理辦法」( 下稱重大消息管理辦法) 第2 條第1 項 第14款所定「公司辦理買回本公司股份者」,為證券交易法 第157 條之1 所指涉及公司財務、業務,且對其股票價格、 正當投資人之投資決定有重要影響之消息,且上開買回毅嘉 公司庫藏股之消息公開後次一營業日(即105 年1 月15日) ,毅嘉公司股票收盤價為14.9元,較前一營業日(14日)收 盤價13.55 元上漲1.35元,漲幅為9.96% (同日電子零組件 類股漲幅0.00% 、大盤指數漲幅0.24% );累計上開消息公 開後3 個營業日(105 年1 月15日至19日),毅嘉公司股票 漲幅達10.99%(105 年1 月19日收盤價15.05 元,同期間電 子零組件類股指數累計跌幅0.14% 、大盤指數累計漲幅1.42 % ),顯示該買回庫藏股之消息導致毅嘉公司股價明顯波動 ,且對正當投資人之投資決定具有重大影響,確屬重大消息 。是以,黃秋永於105 年1 月6 日決定買回公司股份,並列 為毅嘉公司105 年度第1 次董事會議案,此重大消息即已具 體明確,嗣此重大消息於105 年1 月14日15時16分對外公開 (毅嘉公司買回庫藏股時序詳見附表一)。
二、黃秋永為毅嘉公司之董事長,經與財務長張送來商議後,決 定提案送請董事會決議買回公司庫藏股,其為證券交易法第 157 條之1 第1 項第1 款之內部人;而黃彥翔為毅嘉公司之 財務經理,經張送來要求研議毅嘉公司可買回庫藏股之額度 ,復依指示將買回庫藏股之議案列入毅嘉公司105 年度第1 次董事會議案及寄送開會通知予董事,屬證券交易法第157 條之1 第1 項第3 款所規範基於職業關係獲悉消息之人。其 等明知在上開消息明確後,未公開或於105 年1 月14日15時 16分在上開公開資訊觀測站公告後18小時內(下稱本案禁止 內線交易期間),不得對毅嘉公司之股票自行或以他人名義



買入或賣出,卻仍基於內線交易之犯意,而分別為下列行為 :
黃秋永前於104 年12月間指示不知情之毅嘉公司行政秘書許 玲瑜(所涉違反證券交易法部分,業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 )為其個人分批、陸續購買毅嘉公司股票合計達1,500 仟股 ,許玲瑜則於每間隔2 、3 日就買進張數等向黃秋永說明, 是黃秋永就其決定由毅嘉公司買回公司庫藏股,該等重大消 息明確、對外公開暨本案禁止內線交易期間,許玲瑜仍持續 為其個人購入毅嘉公司股票等節知之甚詳,卻未恪守禁止內 線交易原則,於上開本案禁止內線交易期間,仍指示許玲瑜 使用如附表二所示許玲瑜及不知情之許良宇(許玲瑜配偶) 、黃淑娥黃秋永堂妹)、黃清玉黃秋永胞姊)、余惠珠黃秋永國中同學)等人(許良宇、黃淑娥業經檢察官為不 起訴處分)所提供如附表二所示證券公司帳戶,委託如附表 二「營業員」欄所示各證券公司不知情之營業員,以如附表 三「買進金額」欄所示之金額,先後買進如附表三「買進股 數」欄所示,合計1,199 仟股(起訴書誤載黃秋永於本案禁 止內線交易期間共計買進1,216 仟股,應予更正,理由見後 述),因黃秋永未出脫上揭購入股票,故以本案消息公開後 10個營業日收盤平均價格14.895元計算,擬制其因本件犯罪 獲取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金額計為1,492,707 元(扣除證券 交易稅、券商手續費等成本),未達1 億元以上;應沒收之 犯罪所得則為1,594,910 元(不扣除證券交易稅、券商手續 費等成本),計算方式見附表三。
黃彥翔知悉上開明確之重大消息,於未公開前,欲利用此機 會,提早在公開市場購入毅嘉公司股票,以賺取重大消息公 開後股價上漲之價差,遂於本案禁止內線交易期間,分別利 用其所申設如附表四所示之證券帳戶,個別委託不知情如附 表四所示之營業員,先於如附表五㈠「交易期間」編號1 、 2 ,以「買進金額」欄所示之金額,買入如「買進股數」欄 所示之毅嘉公司股數合計276 仟股;又於如附表五㈠「交易 期間」編號2 ,以「賣出金額」欄所示之金額,出脫如「賣 出股數」欄所示之股數(100 仟股);再於附表五㈡「交易 期間」編號1 所示期間,以「買進金額」欄所示之金額,買 入如「買進股數」欄所示之由元大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元大證券)發行以毅嘉公司股票為標的之美式認購權證(屬 證券交易法第157 條之1 第1 項所稱「具有股權性質之其他 有價證券」,下稱「元大CD認購權證」,代號038777)股數 1,200 仟股。嗣於本案禁止內線交易期間經過後,毅嘉公司 股價上漲之際,黃彥翔再分別委託上開不知情之營業員,以



附表五㈠編號3 之「賣出金額」欄所示之金額,出脫如「賣 出股數」欄所示之毅嘉公司股數176 仟股(黃彥翔於重大消 息公開後18小時以後之期間共計出脫186 仟股,惟其於本件 禁止內線交易期間僅買進276 仟股,扣除上開禁止內線交易 期間出售之100 仟股,僅為176 仟股,其餘10仟股並非於該 禁止內線交易期間所購入,則此部分於計算黃彥翔違法內線 交易行為之股份買賣時,不應將其計入,亦即僅能認定黃彥 翔出脫176 仟股);及以附表五㈡編號2 「賣出金額」欄所 示之金額,出脫如「賣出股數」欄所示之由元大證券發行之 「元大CD認購權證」股數(1,200 仟股),其因本件犯罪而 獲取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金額計為446,709 元(扣除證券交 易稅、券商手續費等成本),未達1 億元以上;應沒收之犯 罪所得則為471,450 元(不扣除證券交易稅、券商手續費等 成本),計算方式見附表五。
三、案經法務部調查局臺北市調查處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偵 查起訴。
理 由
一、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 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第1 項固有明文 。惟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 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 ,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 院調查證據時,知有上開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第1 項不得為 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 項之同意,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5 亦有明文。本判決以下 引用各項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檢察官、被告黃秋 永、黃彥翔及其等辯護人均同意或不爭執作為本案證據(本 院卷第157 至171 、372 至388 頁),經本院審酌相關言詞 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依前揭法條意旨 ,均得為本案證據。
二、經查:
㈠訊據被告黃秋永黃彥翔就上揭犯行均坦承不諱(第24861 號偵查卷四第85、111 頁;原審卷第98、99、159 頁;本院 卷第155 、392 頁),核與為被告黃秋永買入公司股票之毅 嘉公司行政秘書許玲瑜、被告黃秋永買入公司股票所使用代 理帳戶所有人許良宇(許玲瑜配偶)、黃淑娥黃秋永堂妹 )及黃清玉黃秋永胞姊)、毅嘉公司財務長張送來、兆豐 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資本市場部業務副總江怡憬、福邦證券股 份有限公司營業員朱湘旖、元大證券福營分公司營業員陳柏 娥、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建成分行證券部營業員證人劉怡君、



富邦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世貿分公司營業員林孝貞、元富證券 股份有限公司桃園分公司營業員曾秀麗、兆豐證券松德分公 司營業員蔡志峰、毅嘉公司財務部助理管理師尉芸婷等人之 證述情節相符(第7930號偵查卷第21至26、33至44、47至66 頁;第24681 號偵查卷一第91至95、107 至109 、269 至 282 、289 至304 、313 至324 、333 至341 、345 至352 、355 至359 頁;第24861 號偵查卷二第3 至8 、13至15、 19至23、35至48、51至55頁;第24861 號偵查卷三第71至77 頁),並有證交所105 年6 月28日臺證密字第1050011301號 函檢送毅嘉公司股票交易分析意見書(分析期間:104 年12 月15日至105 年1 月14日)、106 年2 月7 日臺證密字第10 60001796號函及其檢送黃彥翔等20名投資人自100 年1 月1 日至105 年12月31日期間買賣毅嘉股票之交易明細電子檔、 毅嘉公司104 年6 月11日、104 年8 月25日、105 年1 月14 日於公開資訊觀測站公告之重大訊息(公告內容均為該公司 董事會決議通過買回公司股份)、毅嘉公司105 年1 月14日 105 年第1 次董事會開會通知、毅嘉公司登記基本資料、江 怡憬於2016年1 月13日17點9 分寄送予蔡沛成Patrick Tsai)之電子郵件(FW :庫藏股意見初稿報告,敬請參酌~ )及兆豐證券股份有限公司105 年1 月14日出具之「毅嘉公 司買回股份價格合理性評估意見書」、自扣押物編號A-6 之 隨身碟所存檔名「日常消費帳」、「105 年帳務資料→銀行 月報表→銀行月報表-10501」之列印資料(105.01銀行月報 表、105.01股票明細表、104 年12月14日至105 年1 月14日 黃秋永所屬證券帳戶買進毅嘉公司股票交易明細)、毅嘉公 司動態報導(104 年11月5 日至105 年2 月1 日相關新聞) 、105 年1 月4 日重大訊息公告(公告該公司自行結算104 年12月合併營收約5.02億元)、104 年12月1 日重大訊息公 告(公告該公司自行結算104 年11月合併營收約5.63億元) 、股價日線圖、特定人買賣所有有價證券明細表SRB320(許 玲瑜、許良宇、黃清玉余惠珠黃淑娥)、證券商價差錯 帳申報明細表SRB320Z 、特定人買賣特定有價證券明細表SR B329、毅嘉公司105 年1 月14日105 年第1 次董事會議事錄 、福邦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客戶黃淑娥(帳號226220)、許玲 瑜(帳號224277)證券帳戶之開戶契約書、客戶餘額資料查 詢單、庫存現值表、買賣委任授權書、臺灣票據交換所第一 類票據信用資料查覆單、客戶基本資料、投資人買賣毅嘉有 價證券交易資料表、交易明細(分戶帳歷史查詢報表、普通 股委託回報明細表)、客戶買賣毅嘉股票錄音檔及譯文、委 託書、兆豐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松德分公司客戶許良宇(帳號



88893 )、余惠珠(帳號18478 )、許玲瑜(帳號41571 ) 證券帳戶之客戶基本資料、投資人買賣毅嘉有價證券交易資 料表、交易明細、開戶資料、綜合庫存明細表、當日買進委 託書、電子單來源報表、富邦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世貿分公司 客戶黃淑娥(帳號123488)證券帳戶之投資人買賣毅嘉有價 證券交易資料表、交易明細、委託買賣證券受託契約書等開 戶資料、庫存明細表、客戶餘額資料查詢單、客戶基本資料 、自打式交易型態委託回報買賣記錄表、委任授權暨連帶保 證買賣國內及外國有價證券授權書、分戶歷史帳、元富證券 股份有限公司桃園分公司客戶黃清玉(帳號303097)證券帳 戶之投資人買賣毅嘉有價證券交易資料表、開戶資料、客戶 庫存股票現值明細表、客戶餘額資料查詢單、交易所回傳投 資人徵信資料報表、授權委託買賣及公開申購有價證券同意 書、營業員系統買賣委託記錄表、客戶基本資料、客戶下單 錄音檔及譯文、台企銀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建成分公司客戶黃 彥翔(帳號14447 )及元大證券福營分公司客戶黃彥翔(帳 號196414)證券帳戶之投資人買賣毅嘉有價證券交易資料表 、開戶資料、分戶帳歷史查詢報表、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 細、電子下單委託回報明細表、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總行106 年4 月24日營清字第1060045201號函及其檢送存戶 許玲瑜(帳號000000000000)之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6 年3 月30日兆銀總票據 字第1060016251號函及其檢送該行客戶帳號00000000000 於 105 年1 月14日新臺幣110 萬元轉帳交易傳票借貸方及106 年4 月14日兆銀總票據字第1060019207號函及其檢送存戶許 玲瑜(帳號00000000000 、00000000000 、000000000000、 00000000000 )、許良宇(帳號00000000000 、0000000000 0 )、黃秋永(帳號00000000000 、00000000000 )之客戶 基本資料、交易明細、永豐商業銀行作業處106 年3 月28日 作心詢字第1060316123號函及其檢送存戶許玲瑜(帳號0000 0000000000)之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106 年4 月27日 作心詢字第1060414131號函及其檢送存戶黃秋永(帳號0000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之客戶基 本資料、交易明細、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5 年 7 月22日國世銀業控字第1050002337號函及其檢送存戶余惠 珠(帳號000000000000)之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合作 金庫商業銀行東桃園分行106 年3 月22日合金東桃園字第10 60000905號函及其檢送存戶黃清玉(帳號0000000000000 ) 之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 司松山分行106 年11月9 日北富銀松山字第1060000045號函



及其檢送存戶黃淑娥(帳號000000000000)之客戶基本資料 、交易明細、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國內作業中心105 年7 月19 日105 忠法查密字第24056 號函及其檢送存戶黃彥翔(帳號 00000000000 )之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元大商業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105 年7 月28日元銀字第1050004110號函及其 檢送存戶黃彥翔(帳號00000000000000)之客戶基本資料、 交易明細、玉山銀行存匯中心106 年4 月26日玉山個(存) 字第1060316427號函及其檢送存戶黃彥翔(帳號0000000000 000 、0000000000000 )之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扣押 物A-12-3:董事會議事錄(含毅嘉公司105 年1 月14日105 年第1 次董事會開會通知、簽收簿、交寄大宗掛號函件執據 、105 年第1 次董事會議事錄、節錄本)、證交所105 年6 月28日臺證密字第1050011301號函所附光碟檔案內之SRB329 報表(第7930號偵查卷第67至111 、113 至117 、119 頁; 第24681 號偵查卷一第97至99、133 至135 、137 、149 至 159 、161 至267 頁;第24861 號偵查卷二第223 至225 頁 ;第24861 號偵查卷三第199 至251 、253 至359 、361 至 373 、375 至401 、403 至439 、441 至459 、461 至467 、469 至483 、485 至499 、501 至509 、515 、517 至 525 、527 至535 頁;原審卷第35至56頁;光碟外放)等件 在卷可稽。以上足認被告黃秋永黃彥翔之上揭任意性自白 均與事實相符,應堪採信。
㈡毅嘉公司董事會於105 年1 月14日10時召開董事會,並決議 通過買回公司股份,並於同(14)日15時16分於證交所公開 資訊觀測站公告:「毅嘉公司董事會決議通過,將自105 年 1 月15日至同年3 月14日間買回毅嘉公司股份,目的為轉讓 股份予員工,預計買回數量為1,500 萬股,占公司已發行股 份總數之比率4.39% ,買回區間價格為每股12至18元,買回 股份之總金額上限為2 億7 千萬元」之重大訊息。而依重大 消息管理辦法第2 條第1 項第14款所定「公司辦理買回本公 司股份者」,為證券交易法第157 條之1 所指涉及公司財務 、業務,且對其股票價格、正當投資人之投資決定有重要影 響。且上開買回毅嘉公司庫藏股之消息公開後次一營業日( 即105 年1 月15日),毅嘉公司股票收盤價為14.9元,較前 一營業日(14日)收盤價13.55 元上漲1.35元,漲幅為9.96 % (同日電子零組件類股漲幅0.00% 、大盤指數漲幅0.24 % );累計上開消息公開後3 個營業日(105 年1 月15日至19 日),毅嘉公司股票漲幅達10.99%(105 年1 月19日收盤價 15.05 元,同期間電子零組件類股指數累計跌幅0.14% 、大 盤指數累計漲幅1.42% ),顯示該買回庫藏股之消息導致毅



嘉公司股價明顯波動,且對正當投資人之投資決定具有重大 影響,確屬重大消息。
㈢按99年6 月2 日修正公布之證券交易法第157 條之1 就重大 消息之定義,增列「明確」、有「具體內容」之要件。行政 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嗣更名為「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於同年12月22日頒布之「證券交易法第157 條之1 第5 項 及第6 項重大消息範圍及其公開方式管理辦法」第5 條,亦 將重大消息之成立時點,由「其他足資確定之日」修正為「 其他依具體事證可得明確之日」(其立法理由謂:「所謂重 大消息應係以消息對投資人買賣證券之影響程度著眼,衡量 其發生之機率及對投資人投資決定可能產生的影響做綜合判 斷,而不以該消息確定為必要…」)。是重大消息須達「明 確」,並有「具體內容」,即能認已成立。衡諸實際,重大 消息於達到最後依法應公開或適合公開階段前,往往必須經 歷一連串的處理程序或時間上之發展,而後,該消息所涵蓋 的內容或所指涉的事件,才會終於成為事實,而其發展及經 過情形,每因具體個案不同而異。故於有多種時點存在時, 認定重大消息成立(明確)之時點,自應參酌上揭基準,綜 合相關事件的發生經過及其結果,為客觀上之整體觀察,以 判斷究竟哪一個時間點,「已達足以重大影響理性投資人的 投資判斷」(例如:對於重大影響股價消息的內涵,於一定 期間,具有相當〈高度〉地發生可能性),視為該「消息」 是否已然達到明確、重大的時點(最高法院106 年度台非字 第21號、第223 號判決意旨參照)。又所謂「實際知悉」發 行股票公司有重大影響股票價格之消息,係指知悉在某特定 時間內必成為事實之重大影響股票價格之消息而言,並不限 於知悉時,該消息已確定成立或為確定事實為必要。蓋重大 消息於達到最後依法應公開或適合公開階段前,往往須經一 連串處理程序或時間上之發展,之後該消息所涵蓋之內容或 所指涉之事件始成為事實,其發展及經過情形因具體個案不 同而異。易言之,認定行為人是否實際知悉發行股票公司內 部消息,應綜合相關事件發生經過及其結果等各項因素,從 客觀上作整體觀察,以為判斷。因此,認定行為人是否實際 知悉發行股票公司內部消息,應就相關事實之整體及結果為 客觀上之觀察,非僅機械性侷限於某特定、具體確定之事實 發生之時點而已。倘就客觀上觀察,重大消息所指內涵於一 定期間必然發生之情形已經明確,或有事實足資認定事實已 經發生,而內部人已實際上知悉此消息,自不能因公司或其 內部人主觀上不願意成為事實,即謂消息尚不明確,或事實 尚未發生。否則內部人即可能蓄意拖延應進行之法定程序,



或利用該消息先行買賣股票,導致資訊流通受影響,阻礙證 券市場公平競爭,而與資訊平等取得原則之立法意旨相違。 上開「買回毅嘉公司庫藏股」之重大消息,係身為毅嘉公司 董事長之被告黃秋永於105 年1 月6 日與財務長張送來商議 討論後,裁決可行,張送來並於當(6 )日下午指示被告黃 彥翔辦理「105 年度第1 次董事會開會通知」事宜,除排定 召開時間為105 年1 月14日10時外,復將前揭買回公司庫藏 股事項列入會議預定討論事項案由八「擬依相關規定買回本 公司股份轉讓予員工」。而依被告黃秋永在毅嘉公司所持有 之實際總股數及公司慣例,其所提議之包含財務相關議案, 均無異議通過,此觀張送來證稱:董事長(即被告黃秋永) 每次召開董事會所排提案內容,印象中不會有人反對,大部 分是無異議通過,尤其如果提的是財務相關議案,都會無異 議通過等語(第24861 號偵查卷二第44、51頁)即明。是以 被告黃秋永於105 年1 月6 日決定買回公司股份並列為毅嘉 公司105 年度第1 次董事會議案時,此重大消息即已具體明 確,並已為被告黃秋永黃彥翔所實際知悉,嗣於105 年1 月14日15時16分始對外公開(毅嘉公司買回庫藏股時序詳見 附表一)。
㈣被告黃秋永黃彥翔雖辯稱於案發前即持續購買、投資毅嘉 公司股票,本案係於禁止內線交易時間未警覺仍持續交易, 因而誤觸法網云云。惟查:
⒈禁止內線交易之理由,學理上固有所謂資訊平等理論、信賴 關係理論或私取理論之區別,惟實際上均係基於「公布消息 否則禁止買賣」之原則所發展出來之理論,即具特定身分之 公司內部人於知悉公司之內部消息後,若於未公開該消息前 ,即在證券市場與不知該消息之一般投資人為對等交易,該 行為本身即已破壞證券市場交易制度之公平性,足以影響一 般投資人對證券市場之公正性、健全性之信賴。故內線交易 之可非難性,並不在於該內部人是否利用該內線消息進行交 易而獲取利益或避免損害,而是根本腐蝕證券市場之正常機 制,影響正當投資人之投資決定甚或進入證券市場意願,故 各國莫不超脫理論爭議,而以法律明定禁止內線交易,對違 反者課以民、刑事責任(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2015號判 決意旨參照)。修正前後證券交易法第157 條之1 之禁止內 線交易罪,旨在使買賣雙方平等取得資訊,維護證券市場之 交易公平。故公司內部人於知悉公司之內部消息後,若於未 公開該內部消息前,即在證券市場與不知該消息之一般投資 人為對等交易,該行為本身已破壞證券市場交易制度之公平 性,足以影響一般投資人對證券市場之公正性、健全性之信



賴,而應予非難。是此內線交易之禁止,僅須內部人具備「 獲悉(按修正後為「實際知悉」)發行股票公司有重大影響 其股票價格之消息」及「在該消息未公開前,對該公司之上 市或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股票,買入或賣出」此二形式 要件即足當之,並未規定行為人主觀目的之要件。故內部人 於知悉消息後,並買賣股票,是否有藉該交易獲利或避免損 失之主觀意圖,應不影響其犯罪之成立;且該內部人是否因 該內線交易而獲利益,亦無足問(最高法院101 年度台上字 第4351號判決意旨參照)。換言之,內線交易之禁止,旨在 維護證券市場之交易公平,保障一般投資人對於證券市場公 平性及健全性之信賴,而行為人於實際知悉重大消息後之違 法交易,其動機、目的不一而足,惟無論出於何者,均足以 危害交易公平及投資人之信賴保障,故行為人主觀上是否基 於「圖利」或「避免損失」等,洵非規範重點,亦非證券交 易法第157條之1第1項內線交易罪之成立要件。被告黃秋永黃彥翔身為股票上市毅嘉公司之董事長、財務經理,且均 任職多年,對於上揭內線交易禁止規範,不容諉為不知,上 揭所辯,顯不足作為有利其等認定之依據。
⒉況內部人獲悉重大消息後,負有「公開消息否則禁止買賣」 之義務,即使內部人沒有實際利用該重大消息,一般投資人 在不知該重大消息的情形下而為有價證券之買進或賣出,形 同資訊不對等、武器不平等之不公平交易。行政院雖於97年 、99年間兩度提出證券交易法修正草案,參考美國相關規定 ,擬增設「預定買賣股票」之內線交易免責抗辯條款(或稱 「預定交易計畫」之免責抗辯),但均未獲立法通過;且參 考美國實務經驗,行為人利用上揭免責抗辯而獲取不當之超 額報酬,時有所聞。是為避免內部人非基於誠信而事先預定 買賣有價證券契約,或使內部人操縱重大消息發生或公告之 時點,甚至任意終止契約而獲利,徒使上揭免責抗辯轉化成 為內線交易的避風港,在相關立法及配套措施尚未完備前, 我國學界亦咸認應嚴格規定其適用要件,不宜任意允許行為 人以「預定買賣股票」作為免責抗辯之理由。遑論行政院於 99年間提出之證券交易法修正草案對於預定買賣有價證券契 約,明文應以書面為之,並應載明訂立日期及存續期間、有 價證券之買賣數量、交易金額、買賣價格、執行日期及受委 任執行買賣之人等事項,且行為人無正當理由不得變更或終 止契約,亦不得影響受任人之執行方式,並應將契約副本向 證券交易所或證券櫃檯買賣中心申報(強制揭露),用意即 在避免行為人非基於誠信而預定買賣有價證券契約,或蓄意 利用「預定買賣股票」作為規避內線交易處罰之脫詞。被告



黃秋永黃彥翔縱使於案發前即有持續購買、投資毅嘉公司 股票之行為,其等買賣毅嘉公司股票並無明確的計畫內容, 欠缺前述預定買賣有價證券契約所應具備之存續時間、買賣 數量、價格及執行日期等重要事項,現實上難以認定該預先 買賣有價證券之計畫時點是否確在其等獲悉重大消息之前, 無法排除其等係為規避日後之內線交易而預先安排買賣毅嘉 公司股票之可能,亦非單純基於誠信履行知悉內線消息前所 預定之交易,自難執此而為被告黃秋永黃彥翔有利之認定 。
㈤被告黃秋永於本案禁止內線交易期間,指示許玲瑜使用如附 表二所示之人提供之證券公司帳戶,委託如附表二所示各證 券公司不知情之營業員,以如附表三「買進金額」欄所示合 計16,264,250元之金額,先後買進如附表三「買進股數」欄 所示合計1,199 仟股之毅嘉公司股票。起訴書之犯罪事實雖 認被告黃秋永於本案禁止內線交易期間共計買進1,216 仟股 (見起訴書第4 頁),但以許良宇名義所持用之證券帳戶( 附表二編號2 )於本案禁止內線交易期間雖合計買進117 仟 股,而依扣押物編號A-6 隨身碟內,由許玲瑜所製作登錄之 黃秋永買賣毅嘉股票統計表檔案(第24861 號偵查卷四第 525 頁),僅登載買進100 仟股,經許玲瑜證稱此係因其為 被告黃秋永購入時,不慎超出指定買進數量而轉為其個人買 進股票部位所致(第24681 號偵查卷一第297 頁),爰認被 告黃秋永就此部分買進之數量應僅100 仟股;參以起訴書附 表三記載被告黃秋永買進股數合計亦為「1,199 仟股」,起 訴書之犯罪事實記載「1,216 仟股」,顯屬誤載,應予更正 。又被告黃彥翔於本案禁止內線交易期間,先於如附表五㈠ 「交易期間」編號1 、2 欄,以「買進金額」欄所示之金額 ,買入如「買進股數」欄所示之毅嘉公司股票合計276 仟股 ,又於如附表五㈠「交易期間」編號2 欄,以「賣出金額」 欄所示之金額,出脫如「賣出股數」欄所示之股數(100 仟 股);再於附表五㈡「交易期間」編號1 欄所示期間,以「 買進金額」欄所示之金額,買入如「買進股數」欄所示之由 元大證券發行之含毅嘉公司股票之「元大CD認購權證」股數 (1,200 仟股);嗣於本案禁止內線交易期間經過後,毅嘉 公司股價上漲之際,被告黃彥翔再以附表五㈠編號3 欄之「 賣出金額」欄所示之金額,出脫如「賣出股數」欄所示之毅 嘉公司股數176 仟股;及以附表五㈡編號2 欄之「賣出金額 」欄所示之金額,出脫如「賣出股數」欄所示之由元大證券 發行之含毅嘉公司股票之「元大CD認購權證」股數(1,200 仟股)。即被告黃彥翔先於105 年1 月6 日至14日間(本案



內線消息明確至內線消息公開前期間),分別以其臺灣中小 企業銀行建成分行帳號00000000000 號證券帳戶(下稱臺企 銀帳戶)、元大證券福營分公司帳號00000000000號證券帳 戶(下稱元大帳戶),以每股均價13.355元合計買進毅嘉公 司股票170仟股,復於內線消息公開後18小時內(105年1月 15日上午9時至同日9時16分,使用上開元大帳戶,以每股 14.133元價格再行買進106仟股,此時段復使用元大帳戶( 起訴書誤載為臺企銀帳戶,應予更正,見原審卷第41頁)以 每股14.9元出脫100仟股,再於同(15)日9時16分後至當日 收盤前,使用上開臺企銀帳戶以每股14.9元出售毅嘉公司股 票160仟股(起訴書誤載60仟股,應予更正)及使用元大帳 戶以每股14.9元出售26仟股(起訴書誤載116仟股,應予更 正,見原審卷第45頁);而被告黃彥翔雖於重大消息公開後 共計出脫286仟股(100+160+26=286仟股),惟如上所述, 其於本件禁止內線交易期間僅買進276仟股(170+106= 276 仟股),其餘10仟股(286-276=10)係重大消息明確「前」 所買進,既非於該禁止內線交易期間所購入,此部分於計算 被告黃彥翔違法內線交易行為之股份買賣時,不應將其計入 。準此,被告黃秋永因本件犯罪而獲取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 金額計為1,492,707元(扣除證券交易稅、券商手續費等成 本),未達1億元以上,應沒收之犯罪所得則為1,594,910元 (不扣除證券交易稅、券商手續費等成本),計算方式見附 表三(理由見後述)。被告黃彥翔因本件犯罪而獲取之財物 或財產上利益金額計為446,709元(扣除證券交易稅、券商 手續費等成本),未達1億元以上,應沒收之犯罪所得為 471,450元(不扣除證券交易稅、券商手續費等成本),計 算方式見附表五(理由見後述)。
㈥綜上,本案事證明確,被告黃秋永黃彥翔前揭犯行,均堪 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方面
㈠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 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但若新、舊法之條文內容雖有所修正, 然其修正係無關乎要件內容之不同或處罰之輕重,而僅為文 字、文義之修正或原有實務見解、法理之明文化,或僅條次 之移列等無關有利或不利於行為人,則非屬該條所指之法律 有變更,自不生新舊法比較之問題,而應依一般法律適用原 則,適用裁判時法。經查:
⒈被告黃秋永黃彥翔為前述犯行後,證券交易法第171 條於 107 年1 月31日修正公布、同年2 月2 日生效施行;其中第



2 項原規定:「犯前項之罪,其犯罪所得金額達新臺幣1 億 元以上者」,修正為「犯前項之罪,其因犯罪獲取之財物或 財產上利益金額達新臺幣1 億元以上者」,容有影響同條第 1 項之實質構成要件即「因犯罪獲取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金 額未達1 億元」認定之可能。但參照本次修法之立法說明略 以:原第2 項之「犯罪所得」,指因犯罪該股票之市場交易 價格,或當時該公司資產之市值為認定基準,而不擴及之後 其變得之物或財產上利益及其孳息。其中關於內線交易之犯 罪所得,司法實務上亦認為計算時應扣除犯罪行為人之成本 ,均與104 年12月30日修正公布之刑法第38條之1 第4 項所 定沒收之「犯罪所得」範圍,包含違法行為所得、其變得之 物或財產上利益及其孳息,且犯罪所得不得扣除成本,有所 不同。為避免混淆,造成未來司法實務犯罪認定疑義,爰將 第2 項「犯罪所得」修正為「因犯罪獲取之財物或財產上利 益」,以資明確。另「因犯罪獲取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包 含因犯罪取得之報酬,併此敘明等語;再佐以106 年12月18 日立法院第9 屆第4 會期財政委員會第22次全體委員會議紀 錄,上揭修正係將原以「犯罪所得」1 億元以上作為加重處 罰之構成要件,修正為「因犯罪獲取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 ,以資與不扣除成本之刑法沒收新制「犯罪所得」相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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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兆豐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松德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富邦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兆豐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元大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松德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建成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世貿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