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聲字,108年度,994號
TPHM,108,聲,994,201904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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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994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許淇鈴(原名許麗麗、許麗香)





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文書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8年度
執聲付字第38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許淇鈴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許淇鈴(原名許麗麗、許麗香)因偽 造文書案件,先後經判刑及執行如附件,在監獄執行中,茲 於民國108年3月29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 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規定 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8年3月29日法授矯字第1080158988 1號函及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受刑人經核准假釋在案 ,應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裁定如 主文所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 官 蔡聰明
法 官 連育群
法 官 崔玲琦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李政庭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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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