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1202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賀金虎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案件,檢察
官聲請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賀金虎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賀金虎前因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案件,經貴院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1年,最高法院駁回受刑人上訴而確定後,移送執行。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8 年4 月19日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貴院,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100 年度上訴字第2654號判決等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3 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周政達
法 官 黃惠敏
法 官 曾德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怡君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