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聲字,108年度,1162號
TPHM,108,聲,1162,201904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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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1162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王志傳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檢察署108年度執聲字第521號),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王志傳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貳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王志傳(下稱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 害防制條例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 條、第51條第 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 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定應執行之刑等語。二、經查,本件受刑人因犯如附表編號1至4所示之罪,先後經判 處如附表編號1至4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且各罪均 為裁判確定前所犯,有各該刑事判決書附卷可憑。又受刑人 所犯如附表編號1、4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得易科罰金,而附表 編號2、3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則不得易科罰金,合於刑法第50 條第1項但書第1款情形。檢察官依受刑人請求聲請定應執行 刑調查表,本院審核認其聲請為正當。
三、又按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 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 刑法第51條第5 款定有明文。乃因刑罰之科處,應以行為人 之責任為基礎,考量人之生命有限,刑罰對被告造成之痛苦 程度,係以刑度增加而生加乘成效果,而非等比方式增加, 如以實質累加方式執行,刑責恐將偏重過苛,不符現代刑事 政策及刑罰之社會功能,故透過定應執行刑程式,採限制加 重原則,授權法官綜合斟酌被告犯罪行為之不法與罪責程度 、各罪彼此間之關聯性(例如數罪犯罪時間、空間、各行為 所侵害法益之專屬性或同一性、數罪對法益侵害之加重效應 等)、數罪所反應被告人格特性與傾向、對被告施以矯正之 必要性等,妥適裁量最終具體應實現之刑罰,以符罪責相當 之要求。因此,法院於酌定執行刑時,應體察法律恤刑之目 的,為妥適之裁量,俾符合實質平等原則(最高法院105年度 台抗字第626號裁定意旨參照)。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 、4 所示之罪均為施用第二級毒品罪,而附表編號2、3所示 之罪均為施用第一級毒品罪,上開4 罪均係施用毒品罪,其



罪質相同,僅係因施用毒品種類之不同,致生法定刑度輕重 之差異,且皆係戕害自身身體健康,並所侵害法益之性質、 情狀,以及數罪對法益侵害之加重效應等,參酌上揭最高法 院裁定意旨,暨附表所示各罪宣告刑總和上限等內、外部性 界限,爰依刑法第51條第 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 。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 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2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周政達
法 官 曾德水
法 官 黃惠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吳錫欽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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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